先借后抢 男子掳走“恋人”13万元
大西北网12月17日讯 借了3万元债的男子达某谎称给债主还钱,目的却是为了抢劫对方,一审获刑后,上诉时辩称,自己与被害女子是恋人关系,不构成抢劫罪。12月16日,兰州中院终审判决,以抢劫罪判处达某有期徒刑10年5个月,剥夺政治权利1年,罚金1万元。
2013年9月6日,兰州警方接到张女士报案称,4天前,她被一名姓达的男子骗至兰州市西固区福利西路一家属楼的房间内抢走现金10万余元。2014年2月26日,警方在兰州市西固区临洮街一小区内将达某抓获,当场从其随身携带的包内查获现金10万元。据张女士陈述,其于2013年5月,在兰州市七里河区一洗浴中心上班时认识了达某,同年7月达某向她借款3万元,一直未归还。同年9月初,达某给她打电话称要还钱。张女士到达后,达某对其进行殴打并翻包找出银行卡后,向其索要密码,因手机转账未果,达某拉着她到银行将卡内10万元转账到达某的银行卡。张女士受达某胁迫4天后,以到楼下取钱为由逃跑,向警方报案。
2015年8月14日,西固区法院审理查明,达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劫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此前,达某还在2011年3月2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7个月。法院鉴于本案赃款全部追回,酌情对达某从轻处罚。宣判后,达某提出上诉,提出自己与张女士是恋爱关系,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自己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
兰州中院二审认为,达某与被害人张女士是否存在恋爱关系,并不影响其抢劫犯罪的构成,达某在无力偿还借款的情形下,将被害人骗至出租屋内,对被害人实施殴打、威胁等暴力手段,迫使被害人将银行卡中的10万元转至其银行卡内,其非法占有的犯罪目的明确,当场使用暴力手段劫取被害人财物的行为清楚,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