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西北网讯 “兰州市市政工程设施移交接收管理规定”出炉,今后,市政设施移交,建设单位需向管理单位缴纳项目竣工决算总价款的5%作为质保金。保修期内,设施如出现破损等问题,建设单位须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维修。
为加强市政设施管理, 规范市政设施移交接收管理程序,切实有效地从源头上严把市政设施质量关,防止存在质量问题、缺陷问题的市政设施“带病运行”。兰州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制定专门的市政设施移交接收管理规定,进一步明确市政设施、市政工程接收的职责、程序,切实提高市政设施完好率。
依据兰州市政设施移交接收管理规定,新建、改造的市政设施必须达到设计要求,符合国家、省、市有关市政道路、排水、照明、桥隧等工程的验收标准及质量要求,经过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须向兰州市市政管理处呈文申请移交,填写市政设施移交申请表;工程资料审核合格后,管理审批科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建设单位,并组织有关科室和相关部门按照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现场核对。如设施现状与提交的资料在质量、数量等方面不相符,管理审批科以书面形式下达市政设施接收存在问题整改通知单,建设单位整改完成后,经接收管理责任单位负责人(行政一把手)确认,并在市政设施现场接收表上签字,同意接收后,管理审批科正式办理接收手续。建设单位需向管理单位缴纳项目竣工决算总价款的5% 作为质保金。保修期内,设施如出现破损等问题,管理责任单位第一时间报管理审批科,以书面形式通知建设单位维修。如建设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维修,管理审批科通知管理责任单位进行维修,产生费用从质保金中扣除。对于保修期内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建设单位维修处置未彻底解决问题的市政设施,依据有关规定延长保修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