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西北网讯 3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实施。作为中国首部反家暴法,该法律明确了家庭暴力的性质和法律责任,让清官难断的“家务事”有了国法可依。昨日上午,省委政法委、省法院、省妇联等二十多个单位和部门在东方红广场联合启动全省《反家庭暴力法》宣传活动,向群众宣传该法的作用、意义,特别是号召广大妇女同胞要向家庭暴力说“不”。活动现场,如何拿起法律武器维权、有关部门如何有效执行法律条款,成为市民关注的焦点。
家庭雇佣人员、同居者施暴也违法
长久以来,家庭暴力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妇女、儿童和老人等家庭中的弱势群体成为主要受害人。2010年第三期中国妇女地位抽样调查结果显示,在整个婚姻生活中,曾遭受过配偶不同形式家庭暴力的女性占24.7%。
此次实施的我国首部防止家庭暴力法律,分六章、三十八条,对家庭暴力的范畴、预防、处置、人身安全保护令和法律责任作出规定。 家庭暴力的范畴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均属家庭暴力。
值得注意的是,反家暴法还强调,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也参照该法规定执行,这意味着家庭内雇佣人员以及“同居着”的施暴行为也纳入其中。
家暴受害人能获得哪些援助和保护?
反家暴法明确规定,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此外,法律还规定,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而单位、个人发现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及时劝阻。
据省高院民一庭助理审判员芦晨介绍,新法的一大亮点还在于建立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的措施有: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此外,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缓收、减收或者免收诉讼费用。
依照法律条款,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
新法中还规定,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可以单独或者依托救助管理机构设立临时庇护场所,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临时生活帮助。
在昨日的宣传活动中,省妇联等单位组织的法律咨询服务点志愿者们热情地为过往群众发放宣传资料。省妇联相关人士表示,家庭和睦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石。制定出台反家庭暴力法,就是要为家庭提供最基本的行为规范,教育、引导每一个家庭成员崇尚家庭美德,履行家庭责任,善待亲人,远离暴力,营造互相关爱、和睦相处的家庭关系。她还呼吁正在遭受家庭暴力的家庭成员应学会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全省各级妇联会向受暴群众敞开大门,提供服务。
兰州盛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梁建莉表示,反家暴法的出台和实施,将有效地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受害人,促进男女平等、尊老爱幼的社会风尚广泛传播,让中国家庭更加温暖、和睦,让整个社会日益文明、和谐、进步。“新法的实施让我们以后提供援助时更有底气。同时,对一些组织机构、公民在反家暴上也提出了相应的义务,该管的不管,也要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