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西北网讯 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行为,依法查处生产经营违法食品案件,有效遏制“五无”、“两超一非”……我省将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农村食品安全“扫雷”专项行动,4月1日起至10月,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对农村食杂店、小超市、区域性食品批发市场、乡镇农贸市场、农村地区学校食堂、中小型餐馆、农家乐等重点场所和农村集体聚餐活动等进行“拉网式”集中监督检查,着力规范农村食品小作坊、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市场秩序。
依法查处生产经营违法食品案件
针对当前农村地区生产销售“五无”(无生产厂家、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期、无食品生产许可、无食品标签)食品、“两超一非”(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和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食品、过期变质食品等现象屡禁不绝的突出问题,此次“扫雷”行动将排查风险隐患,监督农村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行为,依法查处生产经营违法食品案件,通过追源头、查流向、端窝点、堵渠道等方法,有效遏制“五无”、“两超一非”、过期变质等食品在农村地区的蔓延;建立健全农村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长效机制,促进社会共治,努力提升农村食品安全总体水平。
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等制度,确保食品及原料来源合法、质量合格。以中小食品生产企业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为重点,督促其在采购食品原辅料时,认真检查供应商资质和原辅料检验合格证明文件,做好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确保食品原辅料质量。以乡镇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为重点,切实加强对农村食品集散地源头监管,特别是加强对山寨食品、儿童食品、冷冻肉类、散装白酒、乳制品和食用农产品等经营者的监管。加强对农村学校食堂、校园周边餐饮服务单位和“小餐饮”的重点检查,强化农村集体聚餐监管,加强农村流动厨师培训和管理,进一步提高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保障水平,严防群体性食品安全事件发生。
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场所食品生产经营条件保持情况、卫生状况、冷藏冷冻食品温度控制等方面的监督检查,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具体的食品生产经营操作规范开展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保持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生产经营环境,防止食品及食品原料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受到污染导致发生安全问题。
对超过保质期食品要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在售和库存的食品及食品原料等进行定期检查,加强对临近保质期食品和原料的管理,及时清理包装破损、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及原料。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及时召回和停止经营质量不合格的食品及原料,督促其对召回或下架停售情况进行登记,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退市或销毁,防止问题食品再次回流市场销售、回收食品再加工或更换包装、篡改日期再销售等情况。对拒不召回和停止经营不合格食品、利用问题食品弄虚作假再加工再销售等违法行为,要从严从重处理。
禁止食堂学校使用无证的小作坊食品
进一步加大力度,推进农村地区小作坊的规范监管工作。要充分发挥市场倒逼作用,禁止食堂、学校、超市、集贸市场经营使用无证的小作坊食品,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查处,倒逼小作坊规范经营行为。对制售假冒伪劣食品,非法添加或使用非食品原料、回收料生产加工食品的“黑窝点”、“黑作坊”,以及生产高风险食品和非传统食品的小作坊,要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和取缔,涉嫌刑事犯罪的,坚决移送公安机关查办。
加强对食品标签标识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标签标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认真检查购进食品和原料的标签标识,主动拒绝采购“五无”、过期等不合格食品和原料。监督食品生产企业和小作坊加强生产过程管理,做好产品出厂检验,完善产品标签标识,防止标签标识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监督散装食品经营者按照有关规定要求贮存和销售散装食品,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保障散装食品安全。加强对散装白酒和生鲜肉类经营者的监管和规范,对生产、经营、使用标签标识不合格食品、“五无”食品以及标签标识虚假内容等违法行为,要依法查处。
组织开展农村食品专项抽检。以群众日常大宗消费食品、低价食品、儿童食品、小作坊生产的食品以及当地民俗特色食品为重点,特别是加大对调味面制品、肉及肉制品、乳制品、调味品、米面制品、豆制品、糖果、蜜饯、饮料、水产品等食品的监督抽检工作力度;在抽检方式上,要加大对小作坊、校园周边经营户、学校(集体)食堂采购的食品及原料进行抽检,提高食品抽检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充分发挥快速检测设备的作用。运用快速检测设备,重点对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商场超市等场所经营的瓜果、蔬菜、水产品、生鲜肉等进行快速检测和筛查,增强日常监管的针对性和靶向性。加强对抽检不合格食品的查处。对发现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要求的食品及其生产经营者,及时依法开展后续处理,对不合格食品的来源去向,要进行深查细究,做到查明原因、分清责任、重点打击、源头治理。重点打击“两超一非”违法行为,以及使用劣质原料生产或加工制作食品、经营腐败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等违法行为,对生产销售违法食品的“黑窝点”及时查处取缔。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