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注册的“阿索”金大碗牛肉面。资料图片
兰州中院发布2015年典型知识产权案
商标不相同不近似 “金大碗”牛肉面侵权案被驳
大西北网4月22日讯 在第16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兰州中级人民法院于4月21日发布了3起典型知识产权案例。据了解,2015年该院共受理知识产权案件60件,其中受理专利案件22件,注册商标案件30件,著作权纠纷2件,植物新品种权纠纷2件,专利代理合同纠纷4件,审理的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包括:兰州牛肉面金大碗注册商标侵权纠纷案,底端带有夯扩头的混凝土桩的施工设备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兰州泰和水烟“甘”字注册商标侵权纠纷案,“麻辣诱惑”注册商标侵权纠纷案以及原告王某与被告某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一案等。
兰州牛肉面注册商标侵权纠纷案
案情
原、被告均系从事兰州牛肉拉面连锁经营的市场主体,杨某某系第11041783号商标注册人,注册证核定服务项目(第43类)。被告选用“某某金大碗”作为其所在公司的标识,在经营过程中,在其店面门头、连锁加盟店、产品宣传手册、公司网站宣传中突出使用“金大碗牛肉面”、“金大碗”等文字。原告认为,被告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给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损害,误导加盟,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拆除侵权标识。
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依照《商标法》相关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以及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被告使用的企业标识与原告要求保护的商标既不相同,也不近似。依照《商标法》相关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自初步公告三个月期满之日起计算。自该商标公告期满之日起至准予注册决定做出前,对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该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标志行为不具有追溯力。被告使用的“金大碗”字号属于在先权利,不构成商标侵权。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双方均未上诉,判决生效。
典型意义
兰州牛肉拉面在全国范围内享有较高的品牌效应,很多商家通过连锁加盟方式提高开店的速度,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抢占一席,但在连锁加盟经营中,遭遇到的商标保护问题各不相同。除了应该树立商标保护意识,积极注册商标之外,针对商标与其他组织的商号出现的冲突,要注意收集保护商标使用的各项证据。企业在商标注册上应该引起足够的重视,并且在企业成立之初就着手申请商标,以降低商标注册及后期维护的成本,提高注册商标的及时有效性。还应考虑到集群品牌在区域经济发展上具有更多的优势,能够为区域内企业带来巨大的品牌效益,促进区域经济健康持续发展,争取申请名牌商标,进行跨类保护,加大商标保护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