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符合国V排放标准的机动车 兰州市停止销售并不予登记注册

时间:2016-05-21 10:23来源:大西北网-兰州晨报 作者:李升 点击: 载入中...

  兰州市将停止销售不符合国V排放标准机动车


  不予登记注册新车三个月内须领取机动车环保标志


  大西北网5月21日讯    5月20日,记者从兰州市公安局获悉,兰州市将实施第五阶段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不符合国V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在兰州市停止销售并不予登记注册。


  据悉,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符合国家在用机动车排放和安全标准,在环保定期检验有效期和年检有效期内的二手车均


  可在兰州市办理迁入手续。自今年7月1日起,外地转入兰州市的机动车须符合国家在用车排放标准,不符合国家在用车排放标准的在用车,不予转入登记注册。同时对尾气检测不达标的机动车,一律不予核发定期检验合格证。


  禁止黄标车转入,对外地转入的机动车,经检测达到在用车排放标准限值的,车辆管理部门凭机动车排放检测报告登记注册。自2017年1月1日起,凡在兰州市销售、注册的轻型点燃式发动机汽车,应当符合国标《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五阶段)》中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执行标准中OBD系统NOx监测和OBD实际监测频率(IUPR)的相关要求;重型机动车执行国标《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Ⅴ阶段)》中的第V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不符合国V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在兰州市停止销售并不予登记注册。


  此外,凡新车登记注册取得车牌号后三个月内未领取机动车环保标志的,依据有关规定,视同黄标车由电子警察进行抓拍并进行相应处罚。新车达标车型排放标准市民可通过机动车环保网(www.vecc-mep.org.cn)进行查询。

(责任编辑: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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