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出台国土资源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时间:2016-06-15 07:33来源:大西北网 作者:吴少华 点击: 载入中...

  大西北网讯    近日,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制定出台了《甘肃省国土资源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为加强国土资源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奠定了基础。


  国土资源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下达和省级预算及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 地开垦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收入中安排的各类国土资源专项资金 。《办法》确定,新增费优先用于基本农田建设、土地整理、耕地开发、基本农田保护和土地 整治管理;根据工作需要,可用于不动产统一登记、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等其他业务支出。 耕地开垦费用于基本农田开发、耕地后备资源开发与整理、耕地开发业务支出等。矿产资源专 项收入用于部门征收及管理经费、地质矿产调查评价及矿产资源勘查、地质灾害预报及地质灾 害防治、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地质遗迹保护等。


  《办法》指出,中央财政下达的国土资源专项资金应当在收到指标文件30日内分配下达; 省级预算安排的国土资源专项资金按照支出进度要求及时分配下达。专项资金应落实到具体项 目并实现当年支出。不能按期实现支出的,严格按照结余结转资金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专项资 金必须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未经核准,不得自行变更项目内容或调整预算。各级财政部门要 会同同级国土资源部门加强国土资源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做到“花钱必问效,低效必问责” 。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资金的重要依据,对执行中问题较多、使用效益差的,除按 要求整改外,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将减少或取消该市、县以后年度资金安排额度。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跟踪项目总体情况,各级国土资源部 门负责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预算编制以及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竣工验收等工作。 各级国土资源、财政部门负责辖区内项目建设及资金使用情况监督管理。

(责任编辑: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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