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户住新房开支增加 状告通渭县住建局补偿费用败诉
大西北网6月20日讯 6月13日记者从兰州铁路运输法院获悉一起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案。因为有文在先,拆迁户马某提出的取消不合理收费及进行补偿的诉请并无事实依据,被依法驳回。
马某是通渭县西城区旧城改造及西河南路道路建设项目所涉及的拆迁户。2012年12月26日,通渭县人民政府作出关于该项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批复》,其中规定:“各住宅楼单元电子门成本安装费用;水、电、暖、有线电视、电话、宽带、天然气等各项报装费用。”2014年7月28日,马某与通渭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根据有关补偿条例和安置方案的相关规定,住建局提供马某240平方米的新建住宅楼,并支付各项补偿费用共计138711元。
之后,随着搬迁费用的产生,原本可以免费停车的马某逐渐感到搬迁新房所带来的经济压力,他认为,对拆迁户而言,基础设施配套费属于不合理费用,应该取消。并且还应该追加补偿因拆迁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一个停车位、入住新房时支付的刷墙费、地板费、门安装费等。
对于马某的诉请,法院审理后认为,收取马某所说不合理费用的行为并不是住建局的职权,也未作出相关行政行为,且《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中明确约定双方应受相关规定约束。因此,马某上述诉讼请求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