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单位采购办公房,受贿60万还赌债
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一工作人员被终审改判四年半并罚金20万元
大西北网6月27日讯 利用单位采购办公用房之际,负责此事的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闫万玖在采购过程中,收取房屋回扣款60万元,而该款被其用于偿还赌债。兰州市城关区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闫万玖有期徒刑十二年,宣判后闫万玖提起上诉。6月24日,兰州中院公布该案终审判决,改判闫万玖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
案件回放 2011年5月,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经省政府采购办批准采取自找房源方式采购办公用房。同年5月16日,该中心成立业务用房采购小组,闫万玖为采购小组成员。同年6月,闫万玖通过朋友刘某得知雒某位于兰州市城关区一大厦9楼的房产欲出售。后闫万玖代表单位在与雒某商谈购买房产事宜过程中,向雒某提出如该中心同意购买,要给其每平方米1000元的回扣,雒某表示同意。同年8月25日,该中心与雒某签订《房地产买卖契约》,合同约定购买647平方米,每平方米1.315万元,总房价850.805万元。同年8月31日,雒某收到该中心第一笔购房款425万元后,给予闫万玖60万元的回扣。 归案后闫万玖曾交代,该60万元被用于偿还其在白银的赌债。2015年9月22日,兰州市城关区法院对该案重审后作出一审判决认为,闫万玖身为国有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他人回扣,归个人所有,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故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法院判决 宣判后,闫万玖不服提出上诉。兰州中院终审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原审法院判决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以闫万玖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量刑适当。但闫万玖上诉期间,2015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生效实施,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受贿2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属犯罪数额巨大,上诉人受贿数额60万元,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量刑,根据刑法从旧兼从轻原则,且在法院审理期间闫万玖家属主动退缴60万元赃款,可对闫万玖从轻处罚。据此,兰州中院终审,维持一审法院刑事判决定罪部分,撤销量刑部分,予以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