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被盗刷法院判决银行赔偿
大西北网7月5日讯 卡内47万余元被异地盗刷,持卡者吴某状告银行索要钱款。昨日,七里河区法院一审宣判,银行未尽到安保义务,最终导致吴某的财产损失,银行应承担赔偿责任,支付47万余元并支付利息。
2015年3月6日20时13分,吴某接到某银行客服电话短信,显示其银行卡内存款478668.8元在内蒙古呼和浩特POS机异地刷卡消费。吴某当时在兰州,银行卡随身携带并未进行消费,感到短信有误,便立即回电银行客服说明情况,随后又拨打110报警电话报案。兰州市公安局对报警情况进行立案侦查,在侦查终结后将伪造盗刷该借记卡的数人移送审查起诉,并于2016年5月12日由法院确认了上述伪造盗刷银行卡的事实。
吴某认为因银行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使自己的信息、密码被盗用,故将银行告上法庭,要求银行赔偿其损失。银行认为其没有过错,不存在违约行为,不该承担责任。
七里河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吴某在银行支行办理了银行借记卡,双方建立了储蓄合同关系,应当依法予以保护。吴某虽多次委托他人使用涉案借记卡代办银行业务,但代办人提交了相关的代理手续,银行也在为其办理业务时未提出异议,因此吴某的委托代办行为并无不妥。七里河法院判处银行赔偿吴某478668.8元及利息1237.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