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高院公布五起侵害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典型案例

时间:2016-07-07 07:29来源:大西北网-兰州晚报 作者:许沛洁 点击: 载入中...

  省高院公布五起侵害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典型案例


  大西北网7月7日讯     7月6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全省法院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有关工作情况,并公布了五起侵害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典型案例。


  我省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建设历程


  2010年6月9日,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成立了甘肃省第一家独立建制的少年法庭。


  2012年至2013年,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陇南中院、兰州中院相继成立具有独立建制的少年法庭。


  2014年1月3日,省法院具有独立建制的综合性少年法庭获批成立,这是全国继北京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少年法庭之后,第三个成立的高级人民法院少年法庭。


  截至2015年底,全省法院共有独立建制的少年法庭6个,无独立建制的少年法庭35个,指定辖区内基层法院集中管辖1个,其他法院基本设立固定合议庭或指定专人办理。全省法院从事少年审判专职人员有49人,兼职人员约有210人。


  2002至2015年底,全省法院共判处未成年罪犯12682人,其中判处免予刑事处罚的245人,缓刑的3409人,管制的192人,单处罚金的269人。判处非监禁刑的人数占32.45%;14岁16岁的未成年人占15.34%,16至18岁的未成年人占84.67%。农民占42.12%,学生占21.83%。


  典型案例


  1.贾某猥亵儿童案


  【案情摘要】2012年5月至2013年9月,被告人贾某在定西市安定区阳坡学校担任小学教师为学生教学期间,为寻求性刺激,先后在该学校教室及其办公室内,利用小学生敬畏教师的特殊地位,对其授课的两个班级的十名未满十四周岁的女学生,采用将手伸进女学生的上衣内抚摸胸部、将手伸进女学生衣裤抠摸下体等手段,对女学生实施猥亵。【裁判结果】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贾某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认定被告人贾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典型意义】儿童被猥亵后,或是对猥亵行为无认知能力,或是慑于猥亵者的身份,不知或不敢向家长、学校反映,有些家长得知情况后,出于对儿童隐私的保护也没有选择报案,这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本案中被告人贾某的猥亵行为就是在这种情况下步步加剧,最终导致短时间内多名幼女被猥亵,其犯罪行为严重摧残了幼女的身心健康,社会影响极坏。本案警示家长尤其是农村家长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性安全教育,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遭遇性侵害应当及时报警。另一方面警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加强对教师队伍的管理,切实采取措施维护校园安全,避免类似悲剧发生。


  2.卜某猥亵儿童一案


  【案情摘要】2014年3月24日10时许,被告人卜某在自家屋内炕上坐着时,见女童杨某(未满四周岁)与其他俩孩子在他家玩耍,遂产生猥亵杨某的犯意,便称其有香蕉,哄骗杨某爬上炕取香蕉时,将杨某拉在自己身旁,对杨某进行了强制猥亵。【裁判结果】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卜某以寻求性刺激为目的,猥亵儿童,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依照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人卜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典型意义】这是一起针对农村留守儿童的性侵犯罪件,呼吁广大农村家长、学校、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充分发挥监护和管理职责,对“空巢老人”和“留守儿童”多加关心和抚慰,加强农村法制宣传和教育,从而预防和减少农村性侵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发生。


  3.杨某等人故意伤害案


  【案情摘要】杨某、张某、陈某、徐某等四人均系泾川县合道中学初二(四)班学生。2013年10月20日晚,被告人杨某在合道中学学生公寓为同学过生日期间,与成某、王某、朱某提议晚上和同宿舍的初二(三)班同学打架。当晚11时30分许,杨某、朱某叫醒该宿舍学生,指使该宿舍学生唐某望风,张某用手电照亮,对吴某、曹某、胡某轮番殴打。次日凌晨1时20分许,吴某出现呕吐、发烧、昏迷等症状,6时40分许,同宿舍学生发现吴某昏迷不醒,报告老师后送往医院救治。14时许,吴某在泾川县人民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平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吴某系生前遭受钝性外力作用致颅脑损伤死亡;胡某、曹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裁判结果】泾川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杨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被告人张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陈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典型意义】本案系一起因校园纠纷而引发的典型校园伤害案件,给予我们的启示是家庭和社会应重视和关注未成年人的心理状态。涉案被告人和被害人均系在校学生,双方之间并无多深的仇怨,就是因为一句话不对或看着不顺眼,便拉帮结伙挑起事端,动辄大打出手,手段凶残且不计后果。这也反映出一些处于青春期的青少年,心智不成熟,法律意识淡薄,为了逞一时之能或者盲目地讲“江湖义气”而行凶伤人,最终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4.师某故意伤害案


  【案情摘要】2014年9月28日,被告人师某听女儿说其被同班同学陈某欺负。次日7时许,师某到西湖乡四工小学一年级教室内,对陈某以扇巴掌、踢屁股、用笤帚把打胳膊的方式致伤陈某。经诊断,陈某的伤情:1、左尺骨骨折;2、左面部软组织损伤;3、左股部软组织损伤。经鉴定,陈某左尺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裁判结果】瓜州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师某因孩子之间的纠纷,故意伤害被害人身体,致其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师某殴打未成年在校学生,酌情从重处罚。对被告人师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典型意义】父母作为孩子的法定监护人,对孩子进行监护和教育既是人之常情、道德责任,也是法律赋予的义务。但是父母应当在法律范围内采取正当可行、有效的方法。否则,其结果是不仅害了孩子,也给自己留下了终生遗憾。呼吁每一位父母提高自身的素质,更新家庭教育观念,掌握科学教子方法,增强教育未成年子女的责任感,以人格育人格,以德育德,争做教子有方的合格父母。


  5.马某强奸案


  【案情摘要】2012年至2014年9月以来,被告人马某以给零花钱为引诱,在自己家中、玉米地及草垛内、马某甲家中,多次对马某甲(2004年2月23日出生)、马某乙(2005年6月13日出生)进行了奸淫。2014年9月20日14时许,被告人马某以给零花钱为引诱,在同村马法土麦玉米地内对马某丙(2007年7月5日出生)进行了奸淫。【裁判结果】临夏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以给零花钱为诱饵,长期、多次奸淫多名幼女,其行为构成强奸罪,犯罪性质恶劣,并造成了极坏的社会影响,依法应从重处罚。依法认定被告人马某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省高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典型意义】本案反映出的问题是:一、监护人未能尽到切实有效的监护责任。目前,大量农村务工人员涌向城市打工,将年幼的子女留在家中交给年迈的长辈看护,长辈又因为年迈的原因无法真正尽到监护责任,特别是有些老年人对女孩的性安全防范和保护缺乏意识,给了犯罪分子可乘之机。二、家庭、学校教育的严重缺失。在农村大多数家庭中,父母对孩子的心理健康往往忽略,对性教育更是难以启齿,采取回避态度,致使一些幼女已经遭受侵犯却还没有意识到,导致悲剧重复发生。

(责任编辑: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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