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高额利息为诱饵 非法吸储400余万元 诚恒投资被罚10万元

时间:2016-08-10 07:40来源:大西北网-西部商报 作者:樊丽 邢琼 点击: 载入中...

  非法吸储400余万 诚恒投资被罚10万元


  大西北网8月10日讯     以高额利息为诱饵,甘肃诚恒投资有限公司以开展投资理财业务并签订“保证借款合同,居间合同、承诺函”的方式,向81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401.08万元。8月9日,兰州市七里河区法院公布该案一审判决,被告单位甘肃诚恒投资有限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罚金10万元;该公司总经理韩某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该公司副总经理安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继续追缴涉案赃款。


  经查,2014年5月,甘肃某公司老板杨某建(兰州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已刑拘上网追逃),为大量吸收公众存款,在兰州市七里河区敦煌路349号选址投资筹建“甘肃诚恒投资有限公司”,同时纠集韩某立(在逃)和韩某永进行策划,任命韩某立为董事长,韩某永为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行政、财务管理。在未经银行业监督机构批准及明知该公司无吸收不特定公众存款资质的情况下,以投资理财为手段,以月息1.2%至1.5%的高额利息为诱饵,自2014年7月12日至2014年12月19日,伙同杨某刚(城关分局经侦大队已刑拘上网追逃)、杨某平(公司财务总监,在逃)、杨某英(公司财务主管,在逃)、左某屹(该公司设立的周六福珠宝店法人代表,在逃)、安某某(副总经理)等人,通过组织员工以向甘肃德炘园食品有限公司、兰州卫宇商贸有限公司、高台县润民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进行项目投资为由,采取上街散发传单、彩页的形式,诱骗张某某等81人参加甘肃诚恒投资有限公司的投资理财业务并签订“保证借款合同,居间合同、承诺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401.08万元。除向被害人支付收益共计13.7015万元以外,剩余款项由犯罪嫌疑人杨某建、韩某立、杨某刚、杨某平、杨某英携款潜逃,给被害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共计387.3785万元。


  七里河区法院认为,被告单位甘肃诚恒投资有限公司及被告人韩某永、安某某违反法律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管理秩序,数额较大,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罪属单位犯罪,实行的是双罚制,并追究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永系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以内再犯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韩某永、安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据此,七里河区法院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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