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西北网讯 近日,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 《意见》指出,允许将商业用房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允许将现有住房按照国家和地方的住 宅设计规范改造后按间出租。
《意见》支持和规范个人出租住房。对个人出租住房的,由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 缴纳增值税;对个人出租住房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2017年底之前可按规定享受免征增 值税政策;个人出租住房所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规范个人出租住房行为,支持个人委托 房屋租赁企业和中介机构出租住房。
允许改建房屋用于租赁。允许将商业用房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土地使用年限和容积率 不变,土地用途调整为居住用地,调整后用水、用电、用气价格应当按照居民标准执行。允许 将现有住房按照国家和地方的住宅设计规范改造后按间出租,改造中不得改变原有防火分区、 安全疏散和防火分隔设施,必须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落实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政策,简化办理手续。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 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取得转租收入的承租人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租金,按有关规定,可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从转 租收入中扣除。非本地户籍承租人可按照《居住证暂行条例》和《甘肃省实施〈居住证暂行条 例〉办法》等有关规定申领居住证,享受义务教育、医疗等国家规定的基本公共服务。
完善租赁管理政策。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内,出租人无正当理由不得解除合同,不得单方面 提高租金,不得随意克扣押金。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使用住房和室内设施,并按时缴纳租 金。
扩大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在满足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需求的前提下,将新就 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和有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纳入住房保障范围,对符合条件的给予住房保障。 有条件的市州在充分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租住需求的前提下,可将乡镇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作 为周转房,用于乡镇政府以及教育、医疗、卫生等基层单位工作人员的过渡性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