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版《甘肃省省级国有土地出让收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亮相
省级土地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修楼、买车、发奖金
大西北网8月27日讯 8月26日,记者从甘肃省财政厅获悉,为进一步加强省级国有土地出让收入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甘肃省财政厅新修订了《甘肃省省级国有土地出让收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对省级土地专项资金支出范围,资金分派等进行了修订。该《办法》自即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省级土地专项资金是指从省级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专门用于城市建设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办法》中明确规定,省级土地专项资金支出范围包括城市建设,含完善国有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设施建设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支出。具体包括:城市道路、桥涵、消防设施、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包括农村饮水、道路、环境、卫生、教育以及文化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等。省级土地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修建楼堂馆所、购买公务用车、发放津贴补贴奖金、弥补行政经费支出,不得用于产业投资基金注资和对外投资(含出借),不得用于其他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支出。
另外,省级土地专项资金原则上应在资金下达到扶持项目后2年内完全支出,2年内仍未用完的资金作为结余资金,由市县财政部门按程序交回省级财政。一旦发现市县存在项目申报资料不真实、准确、完整、合规,编报项目申报资料套取省级土地专项资金等违规违纪情况,省财政厅将视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批评、停止安排省级土地专项资金、扣回省级土地专项资金等措施,并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