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西北网讯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确保严肃性、有效性、唯一性、准确性,《甘肃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规定》昨日印发。
依据甘肃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规定,1996年1月1日后在本省出生的婴儿,应当依法申领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制发的出生医学证明,且实行一人一证一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发放。
各市、州司法局对所属司法鉴定机构开展DNA亲子鉴定业务实施监督管理,省司法厅及时向全省公布具有DNA亲子鉴定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省卫生计生委委托省妇幼保健院负责全省出生医学证明计划申领、发放保管、调拨鉴定、质控检查、信息监测、分析评估、人员培训、业务指导等管理工作。市、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委托同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辖区内出生医学证明相关管理工作。签发机构必须落实证、章专人分开管理要求,严格签发流程,统一使用甘肃省网络版出生医学证明信息管理系统,并接受上级部门监督检查。签发机构建立健全各项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管理制度,将出生医学证明存根及其相关资料分年度按照首次签发、换发、补发分类归档,永久保存。
出生医学证明空白件入库时至少要有2名证件管理人员在场验收,按清单核实数量、编号,填写入库登记本,确认无误后入库。验收时如发现空白件有损坏或遗失,证件编号有误等特殊情况,应及时查找原因并报告管理机构。
“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及“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由县(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原卫生部、公安部规定印章规格及式样统一刻制,并将印章印模式样抄送辖区户口登记机关和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包括首次签发、换发、补发。1996年1月1日后出生的婴儿第一次办理出生医学证明为首次签发;能够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完整正页,因其他原因需重新办理为换发;因遗失、被盗等原因丢失出生医学证明,重新办理为补发。
首次签发要求。原则上新生儿监护人应在新生儿出生后90天内为其取名,并按规定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后未正式取名的新生儿不能办理出生医学证明。2015年6月1日后全省所有签发机构统一使用甘肃省网络版出生医学证明信息管理系统。
无效出生医学证明包括以下情况:2014年1月1日前,手写签发出生医学证明时未用钢笔或碳素笔;被涂改、填写字迹不清;私自拆切出生医学证明副页;未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2014年1月1日后,手工签发的视为无效证件; 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到新生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户口登记机关认真核查真伪,凭出生医学证明办理出生登记并保留出生医学证明副页作为出生登记原始凭证。
本管理规定有效期5年。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甘肃省公安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甘卫妇幼发〔2014〕12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