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将建低年级学生上下学接送交接制度
孩子晚离学校 不得交与无关人员
大西北网10月25日讯 为了加强全省中小学校安全管理,切实维护校园及周边良好的治安秩序,保障学生和教职工的人身安全及财产安全,省教育厅近日印发《关于健全中小学安全风险防控机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实施意见》明确,教育行政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及单位,未履行相应职责,对学生安全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的,或在学生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领导和其他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学校不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到位,对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消除措施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责任查究;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精神病史人员等
不得聘用担任教职工
不得聘用因故意犯罪而受到刑事处罚的人,或者有精神病史的人担任教职工。教师要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工作纪律,不得侮辱、殴打、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的,要及时告诫、制止,并与学生家长或监护人沟通。
对已知的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异常心理状况的学生,要给予适当关注和照顾。生理、心理状况异常,不宜在校学习的学生,应当休学,由家长或其他监护人安排治疗、休养。
晚离学校低年级学生
不得交与无关人员
建立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将学校规定的学生到校和放学时间、学生非正常缺席或擅自离校情况、以及学生身体和心理的异常状况等关系到学生安全的信息,及时告知其家长或监护人。对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其他生理、心理状况异常以及有吸毒行为的学生,应当做好安全信息记录,妥善保管学生的健康与安全信息资料,依法保护学生的个人隐私。
建立低年级学生上下学时接送的交接制度,不得将晚离学校的低年级学生交与无关人员。不得擅自组织学生参加抢险等应当由专业人员或成人从事的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与制作烟花爆竹、有毒化学品等具有危险性的活动和商业活动。任何学校都不得将场地出租给他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出租校园内场地给校外机动车辆停放和建设对社会开放的停车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