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儿未正式取名不能办理“出生证明”
监护人应在新生儿出生后90天内为其取名
大西北网10月25日讯 《出生医学证明》是新生儿出生法定医学证明,为确保《出生医学证明》的唯一性、准确性,10月24日,甘肃省卫生计生委、甘肃省公安厅、甘肃省司法厅联合印发了《甘肃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管理规定》明确,原则上新生儿监护人应在新生儿出生后90天内为其取名,并按规定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后未正式取名的新生儿不能办理《出生医学证明》;2014年1月1日后,手工签发的视为无效证件;不得以异地《出生医学证明》申报换户口所在地《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免费发放,严禁收费及变相挂靠项目收费。
未正式取名的新生儿不能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出生医学证明》实行一人一证一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发放。省卫生计生委委托省妇幼保健院负责全省《出生医学证明》计划申领、发放保管、调拨鉴定、质控检查、信息监测、分析评估、人员培训、业务指导等管理工作。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要为本机构内出生的新生儿首次签发《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的要求是,原则上新生儿监护人应在新生儿出生后90天内为其取名,并按规定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后未正式取名的新生儿不能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的新生儿,由县(区)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妇幼保健机构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特殊情形(单亲)出生的新生儿 母亲须提供书面说明并签字
《管理规定》明确,如果领证人为新生儿父母外其他监护人,还需提供监护人户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或单位出具的与新生儿或新生儿父母关系的证明材料。如果领证人为新生儿父亲,不需提供母亲签字的委托书。在途中急产分娩并经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处理的新生儿,由该医疗保健机构负责首次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家庭接生员接生的新生儿,由拟落户地县(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负责签发。无法核实母亲信息的新生儿,其监护人凭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向拟落户地县(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委托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医学证明》依据亲子关系声明和亲子鉴定证明填写。特殊情形出生的新生儿(如:单亲或采取辅助生殖技术等),如不能提供其父亲信息,母亲须提供书面情况说明并签字,签发单位在存根上注明有关情况,并将书面情况说明与存根一并保存。父母一方或双方因死亡、离异、出走等原因放弃或暂时脱离对新生儿监护义务者,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时,须填写新生儿亲生父母信息,信息不全者,由户口登记机关出具证明材料,《出生医学证明》依据亲子关系声明和亲子鉴定证明填写。
2014年1月1日后 手工签发的视为无效证件
以下5种情况为无效《出生医学证明》:2014年1月1日前,手写签发《出生医学证明》时未用钢笔或碳素笔;《出生医学证明》被涂改、填写字迹不清;私自拆切《出生医学证明》副页;《出生医学证明》未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2014年1月1日后,手工签发的视为无效证件。
《出生医学证明》一经签发,签发机构对证件记载信息原则上不作变更。对申请人拟申报变更新生儿出生登记姓名的,由户口登记机关按照《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姓名”办理出生登记后再按照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姓名变更手续,将《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新生儿姓名登记为曾用名。
对不符合签发条件未获得《出生医学证明》的新生儿,户口登记机关经调查核实后依照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出生登记。非父母或监护人户口所在地出生的新生儿,持出生地签发机构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回父母或监护人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不得以异地《出生医学证明》申报换户口所在地《出生医学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