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公借了公积金不还款成被告
法院判老婆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大西北网11月4日讯 王某因购房所需向公积金贷款买房,后来59个月未履行还款义务,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管理中心)以借款人违约为由要求解除合同。但是同时成为被告的人还有王某的老婆。这又是为什么?11月1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外公布了该案的终审判决结果。
借款后59个月未还款
2009年8月10日,王某因购房所需向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借款,双方签订了兰州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15年;按月偿还借款本息;如果借款人连续三个付款期或在本合同期内累计六个付款期未按时偿还借款本息,贷款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的借款人应立即归还所欠的借款本息、罚息及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代理费。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约定给王某借款240000元,王某按约偿还了17119.94元本金及相应利息,之后59个月未履行还款义务。遂酿成讼诉。公积金管理中心将为王某提供连带保证的李某某、王某某以及王某的妻子马某某也一并告上了法庭。
公积金管理中心不服上诉
一审法院认为,公积金管理中心以借款人违约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王某偿还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和律师费的诉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马某某与王某同时向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借款申请,公积金管理中心仅与王某签订了兰州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并未与马某某签订借款合同,双方之间没有形成借款合同关系,因此,对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马某某偿还借款的诉求,不予支持。公积金管理中心与保证人李某某、王某某约定为王某的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限为本合同借款人不履行债务之日起两年。保证期限届满后公积金管理中心未与保证人李某某、王某某续签保证合同,也未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已免除。据此,判决:解除原告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被告王某签订的兰州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被告王某偿还原告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及律师费。
一审后,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服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遂向兰州中院提起上诉。
二审有变化 老婆也担责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但终审判决却完全不同:兰州中院维持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2016)甘0111民初20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撤销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2016)甘0111民初208号民事判决第四项;马某某对王某的上述全部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李某某、王某某对王某的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这是为什么?
原来,兰州中院审理认为:马某某与王某系夫妻关系,马某某作为共同申请人与王某向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申请后,王某与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兰州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而李某某、王某某作为担保人签署协议承诺在王某还清借款前提供全程责任,并同意在王某未能按时履行借款合同时扣划其工资或账户内的公积金余额,应认定李某某、王某某作为保证人为王某的借款提供保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李某某、王某某应当按照连带责任保证对王某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