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西北网讯 兰州市提高物业企业申报物业收费标准条件,其中,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由街道和社区负责指导业主委员会与物业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近郊四区物业收费标准管理,建立“两级政府、四级管理”的管理模式,建立街道社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三方协商服务机制,快速处理物业服务纠纷,近日,关于加强兰州市近郊四区物业收费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实施。
依据办法,向近郊四区(城关区、七里河区、安宁区、西固区)适当下放物业收费的管理职能,适当提高物业企业申报物业收费标准的条件,具体办法如下:已成立了业主委员会的小区。街道和社区负责指导业主委员会与物业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监督收费标准的形成是否公开、透明,服务内容是否到位。《物业服务合同》(复印件)报市、区价格主管部门作为资料备查。
未成立业主委员会(含前期物业)的小区。物业服务企业申报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实行区级初审、市级核定。区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审核物业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服务内容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并提出具体初审意见。街道(物业管理办公室)负责监督业主或业主代表与物业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开发企业与物业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公开透明,并提出是否同意的具体意见。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物业企业要调整物业收费标准,街道社区或临时物业管理委员会要指导物业小区召开业主代表会议或采取其他方法科学征求业主意见,必要时协调参与成本监审工作,讨论物业收费标准的调整事宜,并提出是否同意调整收费标准的具体意见。
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审核物业企业申报资料和区级初审意见是否符合相关政策规定,提出是否同意核定收费标准的具体意见,若同意核定收费标准,则下发批复文件;若不同意核定收费标准,依据规定做出书面说明,并告知物业企业。
本实施意见有效期五年。原《加强兰州市近郊四区物业收费标准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