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屡受伤 法院发出保护令 儿媳妇不思悔改再施暴终受罚

时间:2016-12-19 08:06来源:大西北网-西部商报 作者:焦太霞 朱雅 点击: 载入中...

  把公公打骨折 儿媳妇被刑拘


  大西北网12月19日讯     2016年12月13日,华池县人民法院对外公布了一起反家庭暴力法的案件。案件中的儿媳妇因对八旬公婆进行多次辱骂殴打后,被依法刑事拘留。


  老人屡受伤 法院发出保护令


  2016年10月22日,华池县人民法院根据付某某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法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相关规定,向被申请人李某某(付某某二儿媳妇)发出人身保护令。这是华池法院自今年3月1日我国《反家庭暴力法》正式施行后,发出的第一张针对男性老年人身保护的人身保护令。


  申请人付某某与被申请人李某某系公公与儿媳妇的关系,双方因家庭琐事及土地纠纷经常发生矛盾,儿媳李某某对公婆轻则侮辱谩骂,重则殴打致伤。2008年10月14日,被申请人李某某因殴打婆婆高某某被华池县公安局作出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决定,后因其他原因未实际执行,但此事却未对李某某起到警示作用。2016年4月23日,李某某播种玉米时与公公付某某再次发生矛盾,两人厮打在一起,致付某某身体多处软组织受伤,在华池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5天,花去医疗费1309.66元。出院后付某某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到侵犯为由将李某某起诉至华池县人民法院,为保证自身安全,在开庭审理时付某某当庭提出其人身安全受到被告李某某的严重危胁。该案由副院长杨学宇主审,杨院长与合议庭成员在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中着重就该事实进行核实。休庭后,原告付某某正式提出人身安全保护申请。结合付某某出具的诊断证明、出院证明、住院费票据,合议庭认为,申请人付某某正在遭受被告的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其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2016年10月22日,华池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禁止被申请人李某某对申请人付某某实施家庭暴力,如李某某违反上述人身安全保护令,继续侵犯付某某的人身安全,人民法院将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如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裁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并立即执行,有效期六个月。


  不思悔改 儿媳妇再施暴终受罚


  李某某收到裁定书后,案件主审法官对其进行了耐心的说教,希望她作为晚辈,作为儿媳妇,应秉承中华美德,孝敬公婆,做到“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并告知违反裁定书的后果。申请人付某某也表示,自己已年近八旬,想安度晚年,只要李某某尊重自己,不再殴打自己,他就打算心平气和的处理双方矛盾。但是,裁定书发出后十多天,李某某再次持械殴打原告付某某,致付某某一只胳膊骨折,经公安机关鉴定,付某某为伤二级,李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日前被华池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

(责任编辑: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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