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主人报警 有人要抢她的牛出警不及时 300多头牛被抢走
涉事农牧公司状告当地公安局不作为胜诉,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大西北网12月27日讯 事主多次报警称有人要抢牛,但是警察屡去屡扑空,于是在处警情况记录上留下了这么一段话:“因为他们有经济上的纠纷,且对方也没做什么,公安不能一直守在牛场,告知他如果对方有侵害他们人身或财物安全时再报警出警。”就这样,在一个早晨,300多头牛被人抢走了!为此,景泰县常兴农牧有限公司以景泰县公安局不履行保护财产权法定职责为由,将景泰县公安局告上法庭。昨日,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对该案做出了驳回上诉,维持一审法院判决景泰县公安局未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违法的判决结果。
多次报警 300多头牛还是被抢走
经审理查明,王某某系原告景泰县常兴农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火某某是王某某的丈夫。2014年9月22日,火某某向胡某某借款200万元,2014年9月27日,火某某再次向胡某某借款100万元。据景泰县公安局处警登记表记载,2015年5月17日2时8分7秒,草窝滩兰化农场常兴农牧有限公司农场负责人报警称,她的农场进去40~50人,把农场的工人打了,东西给砸了,还把农场的牛放跑了。民警赶到现场了解到,事情原由是火某某借胡某某借款300万元一直未还,胡某某联系不上火某某,遂雇佣20多名民工与其朋友等人于2015年5月17日凌晨驱车前往常兴公司,将公司推拉门打开,部分民工又将公司办公房顶部的摄像头损坏。胡某某带人将公司院内的牛圈门打开,欲将牛赶走扣押和火某某谈判,因天黑牛恋群不好驱赶,在赶出部分牛后又将牛赶回牛圈。公安民警在现场检查勘验后并制作了在场人员的笔录,后将胡某某带回公安局审查。该案处理结果至今未果。
2015年12月14日22时景泰县公安局接处警登记表记载,2015年12月14日晚10时许,景泰县常兴农牧厂报警称有人要拉他们的牛。民警赶赴现场了解到,因经济纠纷问题,胡某某到牛场要钱企图要将牛场的牛拉走,结果未拉牛场一头牛,牛场各项财产都未被损坏。2015年12月15日零时5分,景泰县公安局接处警登记表记载,报警人称有人开半挂车到常兴农牧有限公司的农场抢牛。处警情况为:电话通知草窝滩派出所。2015年12月15日零时10分,景泰县公安局又接到二次报警。
2015年12月16日17时15分,景泰县公安局接处警登记表记载,火某某打电话报警称他是兰化农厂养牛的,他欠了别人高利贷还不了钱,现在债主去他家牛场拉牛。处警情况:2015年12月16日17时18分通知所领导。2015年12月16日22时40分,景泰县公安局接处警登记表记载:报警人又打电话报警称有人在他们牛场外。处警情况记录为“因为他们有经济上的纠纷,且对方也没做什么,公安不能一直守在牛场,告知他如果对方有侵害他们人身或财物安全时再报警出警。”
2015年12月17日7时50分,景泰县公安局接处警登记表记载,报警内容为有人打电话说他牛场的工人现在联系不上,电话全打不通,不知怎么了。处警情况为“打电话通知所领导,所领导回复让报警人先找人去看看。”2015年12月17日8时50分,景泰县公安局接处警登记表记载:报警人员说她牛场的牛被抢了。处警情况记载已将报警内容分别告之所领导及其他负责人。
2015年12月17日10时3分,景泰县公安局接处警登记表记载:“报警人称牛被抢”。民警到现场后,牛场的300多头牛已被抢走。
为此,景泰县常兴农牧有限公司以景泰县公安局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不作为行为违法为由,将景泰县公安局告到了法院。
法院判决
景泰县公安局败诉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问题为原告公司的牛被胡某某强行拉走之前被告是否履行了法定职责。保护公民、法人的人身和财产不受非法侵犯,预防、制止违法犯罪活动,及时查处治安违法行为,是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法定职责。即使当事人之间存在民事纠纷,亦不是任何一方非法强占对方财产的合法理由,原告公司因合法财产受到侵犯报警求助后,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制止不法侵害行为的发生。景泰县公安局接到原告方的报案后,未依法及时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有效保护原告公司财产安全,不能视为已经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属行政不作为,原告的诉讼请求成立。景泰县公安局接到报警后,以双方之间存在民事纠纷、胡某某未实施具体违法行为为由未及时出警,其抗辨理由于法无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相关条款,做出如下判决:确认被告景泰县公安局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
一审法院宣判后,景泰县公安局提起上诉,昨日,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对该案做出了二审判决,认为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和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遂做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