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西北网讯 为加强和规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甘肃省实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办法(送审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依据办法,自然灾害救助项目包括:灾害应急救助、过渡期生活救助、因灾毁损居民住房恢复重建、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冬春生活困难救助和遇难人员家属抚慰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民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制定本级自然灾害救助指导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财力增长、物价变动等因素适时进行调整。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的自然灾害风险调查情况,制订和完善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每年组织开展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演练;编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和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驻军、公安、民政、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救灾物资紧急调运保障机制,在灾害应急救助期间可采取开辟专用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免交车辆通行费等措施,保障救灾人员、物资、设备和受灾群众优先运输和通行。应急救助阶段结束后,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就地安置与异地安置、政府安置与自行安置相结合的方式,对受灾群众进行过渡期安置。鼓励受灾群众通过投亲靠友等方式自行安置,对采取自行安置的受灾群众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给予补助。对自行安置有困难的,可通过搭建帐篷或者借用公房、体育场馆等临时集中安置受灾群众。集中安置点应当避开易发生次生灾害地段,建立在交通便利、地势平坦、易于排水、适宜搭建帐篷、便于恢复生产生活的区域。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为受灾困难群众提供基本生活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