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高院就《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补充规定和通知进行解读
是否夫妻共同债务需到庭接受调查
大西北网3月8日讯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法律条文成为近日社会热点。为回应社会、公众、媒体对此条法律适用问题的高度关注,最高人民法院近期针对这个条款出台了补充规定和通知。昨日,省高院就甘肃部分法院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的相关情况举行了新闻发布。省高院民一庭庭长史莉就结合补充规定和通知条款进行了解读。
1 当事方应到庭接受调查 慎用缺席判决
通知明确提出,未经审判程序,不得要求未举债的夫妻一方承担民事责任。这意味着不得通过执行程序直接适用24条认定夫妻共同债务,要通过审判程序查明“夫妻一方所负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首先要求当事人、证人到庭接受调查,这一点应该成为法官今后审理此类案件应该把握的重点,慎用缺席判决,尤其要严格控制公告送达的情形,充分发挥庭审在查明案件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等方面的功能。
2 举证不能全依赖当事人
加大法官依职权探知
其次,要合理分配举证责任,不能完全依赖于当事人举证来查明事实。家事审判方式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加大法官依职权探知,未具名举债一方不能提供证据但能够提供证据线索的,法官应当依申请调查取证;在举债一方的自认出现前后矛盾或无法提供其他证据加以印证时,应主动依职权对自认的真实性做进一步审查,包括结合当事人之间关系及其到庭情况、借贷金额、债权凭证、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综合判断债务是否发生,不能仅凭借条、借据等债权凭证就简单认定存在债务。
3 虚假债务或非法债务
要加大惩处力度
再次,要将债务是否真实合法、以及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作为查明的重点。如果查明债务属于虚假债务或非法债务,则人民法院在不予支持的同时,要加大惩处力度,对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伪造债务,涉嫌虚假诉讼等犯罪的,应依法将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侦查机关,彻底打消当事人的侥幸心理。如果属于真实债务,就要严格审查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这是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基本原则。如果夫妻一方举债是用于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这肯定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果债权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仍出借的,法律对此债权不予保护,让其自身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4 夫妻名下房屋被拍卖、抵债时
应保障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
人民法院始终秉持生存权益高于债权的理念,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执行涉及到夫妻双方的工资、住房等财产权益,甚至可能损害其基本生存权益的,《通知》强调,应当保留夫妻双方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执行夫妻名下住房时,应保障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一般不得将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拍卖、变卖或抵债。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补充规定和下发的通知,给广大法官的司法能力和作风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特别是家事法官,不仅要切实强化求真务实的责任担当,还要不断提高准确认知法律事实的司法能力。毕竟,个案情况千差万别,既要防止夫妻合谋以离婚为手段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情形的出现,又要防止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举债给其配偶造成损害的情况出现,法官必须依法准确适用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