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土地程序违法 国土部门被责令采取补救措施
大西北网4月11日讯 拆迁户王女士对补偿标准及安置房屋地点有异议拒签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拒绝交出被征收土地,在与两级国土局交涉均未果的情况下,双方对簿公堂。4月10日记者从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获悉,该案于近日作出终审判决,在确定两级国土局行政行为违法的同时,责令其采取补救措施。
2015年,兰州市政府、兰州新区管理委员会先后召开会议确定启动国道109线忠和段改扩建工程,由皋兰县人民政府负责实施征收拆迁补偿工作。同年11月13日,兰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复该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该项目地处皋兰县忠和镇,王女士的宅基地就位于该扩建项目范围之内。同年12月10日,皋兰县政府通过并公告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在征收过程中,因王女士对补偿标准及安置房屋地点有异议而拒签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拒绝交出被征收土地。皋兰县国土局于2016年4月15日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王女士不服,向兰州市国土局申请行政复议,未获支持后,遂向兰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原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次土地征收中,缺乏相关部门的征地批复文件,征地行为程序存在违法之处。故皋兰县国土局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因其前置行为违法而应被确认为违法。兰州市国土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亦应被确认违法。
一审宣判后,王女士提出上诉称,一审判决确认皋兰县国土局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违法后,没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八条规定,判决责令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应当依法改判。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理该案后,终审支持了王女士的上诉请求,在确认皋兰县国土局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违法、确认兰州市国土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违法的同时,责令皋兰县国土局和兰州市国土局采取补救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