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房地产市场调控最终版本发布
限购区有两套住房户籍家庭不得在该区域内再购新建商品房及二手房
大西北网4月18日讯 4月17日,兰州晨报记者获悉,兰州市房管局已发布了兰州市房地产调控最终版本,此前市场流传的实行区域性限购政策和区域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在最终版本上均作了进一步细化。据了解,兰州市此番调控自本月14日起正式实施,有效期五年。
实行区域性限购政策
兰州市此番房地产调控延续了此前因区施策的原则,对城关区、七里河区、安宁区范围内的新建商品住房、二手住房实施明确的限购措施(含高新区、经济区、九州开发区,不包括高新区榆中园区)。《意见》要求以家庭(包括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为单位,非兰州市户籍家庭在限购区域内已有一套(含一套)以上住房的,不得在限购区域内再次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及二手住房;兰州市户籍家庭(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名为兰州市户籍或一名驻兰部队现役军人、现役武警)在限购区域已有两套(含两套)以上住房的,不得在限购区域内再次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及二手住房。
实行区域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住房金融政策方面,在限购区域内执行差别化的贷款首付比例和贷款利率。其中,对于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首套住房的居民家庭,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30%;对已拥有1套住房且无购房贷款记录或相应购房贷款已结清的兰州市户籍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住房,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40%;对已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兰州市户籍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住房,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50%,且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
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
严格执行国家和省上有关商品房一房一价,明码标价等规定。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10日内必须开盘,同时要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不得发布虚假房源信息和广告;不得在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前销售商品房;不得捂盘惜售或者变相囤积房源;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房屋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不得以捆绑搭售或者附加条件等限定方式,迫使购房人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价格。
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有关规定,对未按照规定使用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未按规定将预售房价款存入监管账户及以收取其他款项为名变相逃避监管的,由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
加强房地产中介机构监管
房地产,中介在提供居间代理服务过程中不得发布不实的价格和销售进度信息;不得私设交易资金监管账户并收取任何交易资金;不得违规代理销售,发布虚假房源;严禁协助客户隐瞒申报价格,唆使客户签订不符合市场实际价格的交易金额或“阴阳合同”;不得与他人串通炒卖房号或期房;不得利用虚假信息收取中介服务费;不得违规开展金融业务。对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