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西北网讯 根据2017年甘肃省政府工作报告“全面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精神要求,近日,甘肃省人社厅、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地方税务局联合下发《关于全省全面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一经办管理工作》的通知,从全面实施经办、缴费核定征收、待遇核定发放、资金待遇清算等方面做了具体规定。提出参保单位改革前已退休(职)人员(以下简称“老人”)纳入统筹基金列支的退休费统―由社保经办机构发放。本决定于2017年3月起全面落实推进。
应用统―的信息系统实施经办管理
社保经办机构按照“先易后难,分批实施,分段推进”的原则,依托省级统―集中管理的业务数据库,应用统―的信息系统全面实施参保登记、缴费核定、个人账户管理、退休待遇发放等经办管理工作,建立规范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业务档案。“中人”待遇核定、职业年金、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等其他经办管理业务,在政策规定明确及信息系统相应功能模块开发完善后逐步开展。
根据相关规定核定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缴费
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参保单位申报的人员增减,缴费工资等事项的变动情况,核定参保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缴费:生成《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通知书》,《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征缴通知书》,交参保单位。参保单位按照地税部门采用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缴费的相关规定,凭征缴通知书按时足额将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缴费缴入国库。对于不能按照核定的数额足额缴 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缴费的或对于出现溢缴情况的参保单位,地税部门不予征收。财政部门根据地税部门缴入同级国库情况.按规定将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缴费资金全额划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老人”纳入统筹基金列支的退休费统―由社保经办机构核定发放
参保单位改革前已退休(职)人员(以下简称“老人”)纳入统筹基金列支的退休费统―由社保经办机构发放。参保单位改革后按照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以下简称“中人”)的养老金,由社保经办机构暂按《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江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细则》规定的不包含工资增长率部分的老办法计算并进行预 发(以下简称“中人”预发养老金),待“中人”待遇核定的相关配套策明确后,再按照《实施办法》规定的待遇计发办法重新核定计发 。
三种办法解决资金待遇清算
根据《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准备期预算管理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务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甘财社〔2017〕 3号)关于“明细算账,全额记账,差额结算”的要求,开展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准备期(2014年10月1日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业务经办实际实施时间之间的错后期,以下简称准备期)所涉及参保单位及工作人员缴费资金和退休人员养老待遇的清算工作。一是明细算账,社保经办机构和参保单位要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准确计算准备期参保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及已由参保单位发放列支但应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老人”退休费“、中人”预发养老金和退休人员的调待增资部分。二是全额记帐。社保经办机构对准备期内参保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额确认为缴费收入,参保单位已发放列支但应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老人”退休费、“中人”预发养老金和退休人员的调待增资全额确认为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出。三是差额结算。在机关事业单位足额代扣代缴工作人员个人缴费的基础上,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参保单位和社保经办机构、参保单位和同级财政部门、社保经办机构和同级财政部门分别对参保单位的单位缴费部分进行差额结算。
准备期内工作人员经组织批准调动工作且符合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条件的,由调入单位办理其参保手续并补缴其间的养老保险费;经组织批准从机关事业单位调动到企业工作,或辞职、辞退、开除的,由原单位办理其参保手续并补缴其间相应时间段的养老保险费后,按有关规定转续其养老保险关系。社保经办机构、参保单位和财政部门应对准备期的基金财务核算及相关年度预算作相应处理。参保单位应按规定将准备期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职业年金缴费足额缴纳给地税部门。
社保经办机构必须通过信息系统所提供的功能模块,按照业务经办流程进行纠正处理错误的信息,若出现各类应用问题,特别是信息系统功能模块不能完成纠正处理的,可以通过信息系统管理员QQ群(群号:114812876)、甘肃省人社厅网上项目信息话管理平台个甘肃省社保局网上经办平台及时反馈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