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西北网讯 兰州市药品零售企业设置规定日前印发,并将于6月10日起实施.
依据规定,兰州市内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连锁门店)(以下简称企业)和换发、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符合本《规定》。企业应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以满足企业经营需要。并按照经营规模设置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采购、验收、养护、保管及营业等岗位。设置由质量管理、验收及养护人员组成的质量管理机构或专(兼)职质量管理人员,具体负责企业药品质量管理工作。
企业从事药品经营和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不得有相关法律法规禁止从业的情形。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应当具备执业药师资格。专营乙类非处方药的企业,只需配备一名医学、药学、护理学、生物学、化学等相关专业的从业人员。销售特殊管理药品、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冷藏药品的企业,应指定专(兼)职人员管理,并对这类人员进行专门岗前培训,使其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
本《规定》是兰州市内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开展经营活动的基本要求,有效期五年,自2017年6月10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