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西北网讯 近日,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发布了《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归集相关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调整内容涉及“职工工作调动,符合规定情形的,原则上首先办理转移业务,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转移业务首先应通过线上办理”以及取消“职工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患重大疾病提取住房公积金”等一些情况下的提取等,调整政策自5月1日起实施,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参照此政策执行。
《通知》明确,职工本人工作发生调动,应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业务,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其中,缴存职工在省属、中央在兰单位之间调动且双方单位均在省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直接办理内部转移业务;缴存职工调入市属、兰州市外单位的,办理外部转出业务,外部转出业务应通过转移接续平台线上办理,原则上“坚决杜绝线下办理”;转入中心未开通异地转移接续平台的,省中心各业务受理大厅工作人员须先与转入中心核实,确定未开通后再为缴存职工线下办理外部转出业务。
职工工作调动,若转入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可以全额销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提取时须提供提取申请书、身份证、职工本人名下有效的银行储蓄卡(存折)、工作调动函(或双方单位的介绍信)、转入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说明文件。提取时限以调动手续时间为准。
此次调整还涉及一些取消住房公积金提取的情形,一是“职工调入或录用至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的,参照“职工工作调动,符合规定情形的”或“与单位解除劳动、人事关系,符合规定情形的”提取情形办理;二是取消“职工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患重大疾病的提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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