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 西 北 网 讯 近日,城关法院鼓楼巷法庭受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在原告兰州某设备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时,由甘肃省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甘肃省融资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保全担保书》,为申请人的申请提供担保,以承担因保全申请错误导致被申请人遭受损失的损害赔偿责任。
有了此份保函,案件承办法官迅速启动财产诉讼保全程序,快速高效开展工作,从立案到作出保全裁定仅用时6天时间,及时维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这也是城关法院首次受理由融资担保机构承担诉讼财产保全责任的案件。
保全担保形式有实物、现金、权利凭证担保,银行及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提供的担保等。这些担保形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组合适用。而如今在甘肃省,由省高院确定的融资担保机构来承担诉讼财产保全责任的方式已得到认可。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甘《关于民事诉讼财产保全中担保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明确指出,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有资质提供信用担保。随后发布相关文件,将融资担保机构也纳入了参与诉讼保全的范畴,并公布了甘肃省融资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14家可以参与诉讼保全业务的融资担保机构名单。
随着经济的增长,民事纠纷案件中的诉讼标的额越来越大,涉及财产保全的保全标的额也大幅增长。这种新的担保方式大大减轻了财产保全申请人的负担,申请人可以根据自身利益灵活选择。
(责任编辑:张云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