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5部门联合下发通知,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
《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的通知》指出,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按6个月的全省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上年末失业保险参保职工人数确定。失业保险统筹地区实施稳岗返还应同时具备实施企业稳岗返还的统筹地区上年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应具备12个月以上支付能力;实施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岗返还的统筹地区上年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应具备24个月以上支付能力;失业保险基金使用管理规范。
《通知》指出,企业稳岗返还的审核认定参照原失业保险稳岗补贴审核程序实施。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岗返还的审核认定,由各市州人社部门会同财政、发改、工信、国资委等相关部门建立会审或联审机制并组织实施。对拟给予稳岗返还的企业名单和资金数额应当向社会公示,并及时做好享受稳岗返还企业实名制信息登记工作。稳岗返还资金使用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
《通知》要求,放宽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现行技能提升补贴政策申领条件由企业在职职工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及以上放宽至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及以上。同时加大对深度贫困地区的倾斜支持力度。
(责任编辑:张云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