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从市文明办获悉,为扎实推进我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强化创建工作责任,实现争创全国文明城市的目标,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甘肃省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我市《兰州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问责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将对履行创文工作不力的单位及个人实施问责机制。
该《办法》实施“两项责任制”,即属地管理责任制与责任单位负责制。问责方式有通报批评、书面检查,诫勉谈话、提出警告,组织调整、纪律处分三种。对具有以下四种情形的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实施问责:一是在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中,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不担当、不作为,影响创建工作任务落实的;二是对省、市文明委(办)安排部署的重点工作,推诿扯皮、拖延不办或不按时限办理落实的;三是未按照《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动态管理措施(负面清单)》《全国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测评体系》落实工作任务,影响测评成绩的;四是其他影响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的情形。
《办法》规定,创建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行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对创建工作宣传不到位,应知应会内容不熟悉的;未建立专门的创建工作机构,人员和经费未落实到位的;创建工作任务未部署或部署不到位,工作不落实的;不积极参加支持创建工作,抵触或妨碍创建工作的。创建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责令纠正外,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或给予警告处分:责任单位不负责,导致创建任务不能完成的;责任单位不尽责,工作推诿、扯皮,配合不力,影响创建工作正常开展的;对上级指示、政令执行不力或不到位的;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经市创建办督办,超过整改期限,仍未整改到位的。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组织调整、纪律处分:创建工作组织协调不力,未履行职责的;影响创建工作整体推进的;在国家测评时,因工作不到位、测评项目不达标、工作资料不齐全等原因影响成绩的;对创建工作造成较大不良影响的。
《办法》规定,市创建办对需要问责的单位和个人,会同相关单位调查核实,根据调查结论,依据相关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市纪委监委或有问责权限的部门提出问责建议。受到问责的单位和人员,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办法》还强调,在创建工作中未完成或未达标的事项,涉及中央、省属在兰单位的,将由各区县、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报送市创建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反馈其上级主管部门。
(责任编辑:张云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