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长城保护条例》在5月31日闭会的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获通过,将于7月1日起实施。
《条例》共35条,明确了立法宗旨、适用范围、保护原则、保护责任、保护措施、禁止性规定以及相关法律责任等。《条例》规定,禁止在长城上开沟、挖渠、养殖、放牧等。对于这些我省在长城保护中发现的具体破坏行为,国家出台的《长城保护条例》中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
经过省人大常委会的两次审议,最终出台的《条例》对保护责任进行了更加明晰的界定。《条例》规定,长城保护实行整体保护、分段管理、逐级负责。同时对保护的措施也进行了细化。《条例》规定,长城所在地县(市、区)和嘉峪关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执法机构应当加强长城执法巡查工作,每年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长城执法巡查方案并负责实施,每季度的执法巡查不少于一次,每年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全部长城段落至少巡查一次。
据介绍, 甘肃是长城资源大省,境内现存长城总长度3654千米,居全国第二,其中明长城1738千米,为全国之首,战国秦和汉、明三代长城的西端起点均在甘肃境内。甘肃长城量大、点多、线长、面广,保护管理任务日益艰巨。《甘肃省长城保护条例》立法工作从2015年开始启动,经深入调研、充分征求各方意见和专家论证,组织完成《甘肃省长城保护条例(草案)》起草并不断修改完善。2019年3月18日经省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讨论研究后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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