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检察院发布扫黑除恶典型案例:“零首付”背后恶势力团伙被公诉

时间:2019-06-14 19:17来源:大西北网 作者:中国甘肃网 点击: 载入中...

 
  甘肃省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主任齐世萍介绍了甘肃省各级检察院公诉的一批涉黑涉恶典型案例
  
  中国甘肃网6月11日讯(本网记者宋芳科文/图)手机、摩托车、电动车等小物件“零首付”,看似实惠的背后竟然隐藏恶势力团伙操纵。6月11日,甘肃省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扫黑除恶专项行动以来甘肃省检察机关取得的阶段性成果。甘肃省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主任齐世萍发布了甘肃省各级检察院近日公诉的一批涉黑涉恶典型案例,其中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公诉的恶势力犯罪团伙案件,犯罪嫌疑人就是利用“零首付”办手机等产品,来诱导消费者办分期借款协议实现非法高额放贷目的。
  
  齐世萍介绍,该犯罪团伙放贷成功后,会以消费者未逾期还款,虚增账务等办法来骚扰消费者还高额贷款,甚至还随意限制消费者的人身自由,对正常的消费秩序危害极大。
  
  据了解,甘肃省检察机关公布的典型案例涉及黑社会组织和恶势力团伙案件,其中涉及小额贷款、赌博渔利等多个方面。甘肃省检察机关表示,将坚持以办案为中心,统筹处理好依法与从严、数量与质量、分工与合作、治标与治本、内容与载体“五对关系”,确保专项斗争沿着法治轨道运行。
  
  案例一、兰州市石某等37人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
  
  2019年6月9日,兰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石某等37人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提起公诉。被告人石某于2014年刑满释放后,纠集刑满释放人员和社会闲散人员,逐步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2016年石某与被告人刘某某结识,刘某某多次指使石某带领其组织成员帮助其讨要债务,石某从刘某某处获得经济上的资助,逐步形成“以商养黑、以黑护商”的豢养关系。该组织人数众多,组织结构分明,骨干成员固定,在兰州市西固区等地密集实施违法犯罪,严重干扰了当地社会、经济、生活秩序,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目前,共指控犯罪事实30余起,涉及寻衅滋事、组织卖淫、强奸、非法拘禁、开设赌场、故意伤害、敲诈勒索、聚众斗殴等10余种罪名。
  
  案例二、兰州市城关区朱某某等24人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
  
  2019年6月9日,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朱某某等24人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提起公诉。被告人朱某某长期纠集社会闲散人员,通过替人讨债、聚众斗殴、强索干股等手段,发展组织,积累了一定经济实力。2016年底以来,被告人朱某某以某娱乐会所为据点,招聘刑满释放人员和社会闲散人员,形成以被告人朱某某为首,秦某某、祝某、张某、胡某某为骨干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通过威胁、恐吓、殴打、笼络娱乐会所营销人员,充当“地下执法队”,干涉其他娱乐行业经营、插手民间经济纠纷,非法讨债谋取经济利益,共实施违法犯罪20余起,涉及聚众斗殴、敲诈勒索、寻衅滋事、强迫交易、非法持有枪支、故意伤害等6项罪名,严重破坏了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案例三、武威市凉州区姚某甲、姚某乙等9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
  
  2019年6月6日,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以姚某甲、姚某乙为首的9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提起公诉。被告人姚某甲于2013年申请设立凉州区某小额贷款公司,在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期间,为催收贷款及高额利息,雇佣被告人潘某某、姚某某等人组成所谓的“风险控制部”,配备专用车辆及电话,多次有组织的采用滋扰、纠缠、强拿硬要、等软暴力手段催收高利贷款。自2015年至案发,以姚某甲、姚某乙为首要分子,潘某某、姚某某等7人为组织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共实施违法犯罪5起,严重影响了当地社会秩序。
  
  案例四、临夏自治州东乡族自治县赵某某等20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
  
  2019年6月1日,临夏自治州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以赵某某为首的20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提起公诉。自2012年以来,被告人赵某某纠集笼络被告人韩某某、高某某等刑满释放和社会闲散人员,长期在临夏市、东乡县河滩镇开设赌场、聚众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向多名参赌人员发放赌债。为讨要赌债,通过多次实施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并使用威胁、恐吓、滋扰等软暴力手段,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百姓。该犯罪集团共实施违法犯罪22起,涉嫌开设赌场、敲诈勒索、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等罪名,扰乱了当地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案例五、酒泉市肃州区柴某甲、柴某乙等22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
  
  2019年6月6日,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以柴某甲、柴某乙为首的22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提起公诉。被告人柴某甲、柴某乙等4人,雇佣史某某、王某某等18人,成立公司,在肃州区各手机卖场、摩托车和电动车销售店发布“零首付”小额贷信息,诱骗被害人签订分期借款协议,非法高利放贷后,以被害人逾期未及时还款为由,虚增欠款债务,肆意认定违约,采取滋扰、纠缠、聚众造势等手段,随意限制人身自由,逼迫交纳高额利息、违约金及手续费,该集团共实施犯罪22起,涉案金额达24万余元。
  
  案例六、酒泉市肃州区覃某某等8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
  
  2019年6月5日,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以覃某某为首的8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提起公诉。2014年5月以来,被告人覃某某、何某某等7人为牟取非法利益,长期盘踞在肃州区,设立传销窝点9个,以推销商品为名,通过诱骗、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胁迫被害人购买虚构产品、加入传销组织,发展下线30余人,形成了层级分明,纪律较强的非法传销网络组织,涉嫌实施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和非法拘禁犯罪,共骗取财物53万余元,严重扰乱了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责任编辑:张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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