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无抵押”民间借贷就是“套路贷”的诱饵切莫上当

时间:2019-06-28 09:06来源:大西北网-兰州晚报 作者:记者申亮 点击: 载入中...
    6月20日上午,城关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夏某某等6名被告人诈骗罪,涉恶一案。夏某某案为城关区首例“套路贷”涉恶案件。城关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员额检察官袁睿将“套路贷”犯罪分出四个断面进行了详实的解析。其实“套路贷”犯罪,就是一只披着羊皮的狼,“无抵押”民间借贷就是套路贷的诱饵。
 
    案例:“无抵押”民间借贷是诱饵
 
    法院在审理夏某某等6名被告人诈骗一案时查明,2017年9月至2018年8月期间,被告人夏某某、盛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成立了无金融资质、未在工商部门注册的达达金融公司,并以公司招聘为名,纠集被告人方某、胡某某、倪某某、盛某甲,以“无抵押”等民间借贷为诱饵,吸引被害人借款,签订虚假的《借款协议》、制造虚假的资金转账流水、收取高额的“服务费”“展期费”,并肆意认定违约,通过“转单平帐”的方式不断垒高“债务”。在“索债”过程中又采用威胁、恐吓、滋扰等手段,通过手机短信、彩信、微信的方式向被害人及其亲朋好友群发侮辱性信息以及由被害人头像P图的“灵堂”照片等手段,有计划的进行“软暴力”催收,多次有组织地实施非法放贷讨债的犯罪活动。在长达近一年的时间里,夏某某等6名被告人共向全国28个省市的1328人实施“套路贷”诈骗犯罪活动,共计获利人民币1316713.77元。
 
    判决:恶势力犯罪集团获刑20年
 
    法院认为,夏某某等6被告人经常纠集在一起,多次实施“套路贷”诈骗犯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形成了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严重破坏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系恶势力犯罪集团。根据被告人夏某某等6名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判决该案首要分子、被告人夏某某、盛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罚金500000元。其余4名从犯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七年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冻结在案的人民币2216254.80元,按实际损失依法发还被害人。
 
    案件审理:严格遵循“三项规程”
 
    城关法院注重程序正义,依法为未委托辩护人的四名被告人指定辩护律师,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严格按照“三项规程”的审理要求,组织召开案件庭前会议,围绕是否申请回避、是否提供新证据、是否申请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是否申请非法证据排除等程序性事项以及证据出示方式听取控辩双方意见,形成庭前会议报告,同时制定庭审预案,确保庭审顺利有序进行。
 
    庭审:确保案件定罪准确
 
    合议庭严格按照法庭调查程序举证质证,充分保障被告人刑事诉讼权利,对每一起犯罪事实认真听取各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切实把好案件的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及法律适用关,判决结果严格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对首要分子严厉打击,对一般参与者区别对待,确保案件定罪准确、量刑适当、罚当其罪。案件的审理宣判均由院长、副院长担任审判长审理,契合司法体制改革的要求,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及媒体记者旁听庭审,通过中国庭审公开网全程网络直播,充分发挥审判活动的教育震慑作用,确保审判公开透明,扩大社会影响力,形成对黑恶势力犯罪的强大威慑。
 
    案件宣判后,城关法院第一时间召开新闻发布会,就夏某某等6名被告人诈骗罪,恶势力犯罪案件进行了情况通报,对案件判决结果进行发布。自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城关法院加强审判力量,抽调精干法官组成涉黑涉恶案件专业审判团队,在保证案件质量的前提下,按照依法从严从快的要求,快立、快审、快判,加快办案进度,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在法定审限内高效审结案件。2019年,受理公诉机关移送起诉的涉黑涉恶犯罪案件6件,已判决4件21人。
 
    ■检察官说“套路贷”
 
    夏某某案为城关区首例“套路贷”涉恶案件。城关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员额检察官袁睿,关于“套路贷”犯罪可以分出四个断面进行了详实的解析。套路贷,就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通过“虚增债务”“签订虚假借款协议”“制造资金走账流水”“肆意认定违约”“转单平账”“虚假诉讼”等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产。《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中,对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通过“虚增债务”“签订虚假借款协议”“制造资金走账流水”“肆意认定违约”“转单平账”“虚假诉讼”等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使用暴力、威胁手段强立债权、强行索债的,应当根据案件具体事实,以诈骗、强迫交易、敲诈勒索、抢劫、虚假诉讼等罪名侦査、起诉、审判。
 
    断面一“套路贷”犯罪就是一只披着羊皮的狼
 
    “套路贷”犯罪就是一匹披着羊皮的狼,表面上看所有借贷条款是摆在台面上的,双方一个愿打一个愿挨。然而,撕开这幅皮囊,你会看到,皮囊之下,却是包藏祸心的狼。“套路贷”犯罪从诞生的一刻起,就带着恶的种子,国家法定年利率为百分之二十四,“套路贷”犯罪年利率为百分之上百上千,“套路贷”犯罪盯的不是正常的利息,而是你的口袋、你的钱包、甚至你的整个家当,愿打愿挨的表象下是双方地位和信息在实质上的不对等。
 
    你认为对方是民间借贷的羊,实则对方却是“套路贷”犯罪的狼,通过一系列的套路,其中包括放贷前的套路,放贷中的套路,还款中的套路,催款中的套路,逾期了的套路,没钱还了的套路,最终诱你上钩。
 
    断面二“套路贷”是隐藏很深的犯罪
 
    “套路贷”犯罪是一场信息时代下掌握了大数据的集团对个人、专业对业余、高智商对低智商的“碾压式胜利”,双方力量呈现出严重的不对等。
 
    “套路贷”就像是一台为了谋财而事先准备、精心组装、运作高效的犯罪机器,而所有参与者均是“套路贷”机器的一个零件。诸如技术研发零件、平台维护零件、市场推广零件、审核及发放贷款零件、风险防控零件、催收贷款零件,凡此种种,各就其位、各行其职,共同发动运转起“套路贷”这台犯罪机器,按照预先设定的轨迹程序,向被害人碾压过去,凡机器过处,皆哀鸿遍野。种种小恶汇聚,却最终铸成一种大恶。
 
    断面三“套路贷”犯罪不断强化
 
    “套路贷”犯罪发展至今愈发呈现出跨区域、组织化、专业化、隐蔽化、智能化的特点,而目前很难进行有针对性的打击,侦查力量局限于区域管辖各自为营,未能在全国范围内整合资源形成打击合力。现阶段,加强“套路贷”犯罪的防范宣传、釜底抽薪十分必要,但侦查力量不足的问题也应当引起有关部门重视,毕竟,正胜恶,也需要足够的力量支撑。
 
    断面四 让“套路贷”犯罪无翼可依
 
    信息时代数据为王,所谓得数据者得天下,但现实是很多个人数据却掌握在企业手中,甚至很多APP平台企业只要用户点个同意安装条款就堂而皇之地对用户的各种潜在数据不断挖掘、反复使用。这不仅仅是个人隐私的问题,严重点,可能关乎公共安全、国家安全。在此,也呼吁国家法律数据的使用权、管理权和交易权尽早界定,同时限制企业对用户数据的挖掘使用,让“套路贷”犯罪无翼可依。





 
(责任编辑:张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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