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第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转办兰州市第三十一批信访案件

时间:2019-08-13 18:20来源:大西北网-兰州日报 作者:记者杜志超 点击: 载入中...
    8月12日,中央第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第31批交办兰州市信访案件33件。8月9日交办我市的第28批39件一般信访案件(受理编号2184、2185不纳入统计)中,属实34件、不属实5件,属实问题已经办结21件。8月7日交办我市的第26批2件重点信访案件属实1件,不属实1件,属实问题已经办结。
 
  一、8月12日第31批交办件情况:
 
  8月12日,中央第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第31批交办兰州市信访案件33件,其中涉及水污染6件(次)、大气污染5件(次)、土壤污染0件(次)、生态污染6件(次)、重金属污染0件(次)、垃圾污染2件(次)、噪声污染11件(次)、油烟污染6件(次)、扬尘污染0件(次)、其他污染3件(次);涉及城关区17件(次)、七里河区8件(次)、西固区8件(次)、安宁区0件(次)、红古区1件(次)、永登县2件(次)、榆中县2件(次)、皋兰县0件(次)、高新区1件(次),以上部分案件为多重投诉。具体交办件如下:
 
  1.受理编号2431:城关区嘉峪关南路384号南侧10米处,电信局安装了21台工业空调机,空调机运转时噪音扰民。 
 
  2.受理编号2433:每日11时至0时,西固区福利路兰州市八十二中大门西侧100米处有一家龙门花甲烧烤,烟道朝向街面排放,油烟扰民。
 
  3.受理编号2434:市民对向中央第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映受理编号1960(城关区拱星墩社区飞天家园C区1号楼一楼尕羊烤肉店油烟扰民、排风机噪音扰民)问题处理结果不满意。兰州晚报公示的处理结果为相关执法部门要求该餐厅加装油烟净化装置,该栋楼高三十层,无法架设排烟管道。市民称该栋楼实际高十九层,并不是三十层,相关部门的调查结果存在欺骗督察组和市民的行为,且2019年8月4日,公示中提到相关部门检查时油烟、噪音扰民问题得到解决,但2019年8月5日至今,油烟、噪音扰民问题仍然存在,排烟口间歇性排放黑烟。市民希望通过架设高空排烟管道彻底解决此问题。
 
  4.受理编号2436:永登县红城镇宁朔村永登二中东侧200米处有一大型养鸡场(饲养了3万只鸡),将鸡场西南方向100米处小山削平,破坏山体,露天晾晒鸡粪,臭味扰民。
 
  5.受理编号2438:永登县河桥镇鳌塔村四社鳌塔联营砖厂(北侧1公里处是大通河,大通河对面是红古区窑街镇自来水厂)1993年建设,环评手续、排污手续、土地手续、营业执照齐全。2016年,红古区环保局在永登县环保局不知情的情况下,将砖厂划至红古区窑街水源地内,窑街镇窑街劣质煤电厂、兰州众力碳化硅厂、甘肃兴元铁合金有限公司碳化硅厂、窑街煤电祁连山水泥有限公司均在红古区窑街自来水厂水源地范围,但红古区环保局未将此类企业划入水源地范围,市民认为不合理。2018年10月永登县环保局要求该砖厂停产,至今未恢复生产。市民希望红古区环保局出台措施,安排砖厂搬迁或者拆迁。
 
  6.受理编号2439:2018年4月,中国电信在七里河区西津西路兰石豪布斯卡四号地块小区8号楼顶层安装了信号天线,距离住户房屋卧室仅2米左右,产生辐射影响住户身体健康。
 
  7.受理编号2442:城关区北滨河东路366号马菇拜百年羊羔肉后厨烟道朝向楼上住户窗户排放油烟,严重扰民。
 
  8.受理编号2444:榆中县和平镇大青山恒大山水城25号楼西侧10米处有一水坑,2019年7月至今,住在小区内恒大工程部临时搭建的彩钢房内的工人和办公人员将生活污水排入水坑内,臭味难闻。
 
  9.受理编号2451:西固区小平房清水北街小四川排档后堂每日营业期间油烟扰民。
 
  10.受理编号2452:每日8时至11时,城关区雁滩路康美皮革厂内东北角500米处有一加工废旧泡沫厂(无名称),加工粉碎泡沫时机器噪声扰民,且散发臭味(类似与汽油和塑料的味道)严重扰民。
 
  11.受理编号2453:市民对向中央第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反映编号1390、1482(七里河区金城林场输水管被损毁,造成林场无法灌溉,树木死亡2000多株,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问题处理结果不满意,对公示的内容“”七里河区组织相关部门对该转办件所提的问题进行了仔细核实……金城林场原输水管未损坏“”有异议,并提出如下问题:一是七里河区两山指挥部2015年10月21日以七指法79号文发了会议纪要,明确写道“不得损坏金城林场的水利设施”,但会议刚过几天,张某某就擅自将金城林场两条输水管道挖掉,金城林场立即于2015年10月31日以金林字[2015]3号(文件附件中有10张破坏供水管道照片)向七里河区负责人、七里河区两山指挥部等进行了报告,难道发的文件和照片是假的;二是金城林场的输水管道是两条(直径150毫米和直径200毫米)无缝钢管,在埋设时各有不同的走向,下山时两条在一个方向并行,为什么调查组认为只有一条150毫米的管道;三是公示:原输水管道未损坏,金城林场2016年三次正常供水27小时,但却在2016年6月由泰波林场出资人民币40万元为金城林场安装新的管道。
 
  12.受理编号2454:市民对向中央第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反映编号1776(七里河区金城林场输水管被损毁,造成林场无法灌溉,树木死亡2000多株,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问题处理结果不满意,并提出以下问题:一是核查组只公示了“双方未达成协议意见”而未公示“在未协调一致前海荣公司不得擅自施工”,张某某未经金城林场同意,擅自挖坏供水管道并将管道移至山崖上是铁的事实;二是海荣公司破坏金城林场水利设施后,金城林场于2015年10月31日向七里河区委、区政府进行了上报,但之后一个多月一直未见处理,之后金城林场于2015年11月23日以(金林字[2015]4号)给七里河区委报告相关情况;三是关于张某某破坏金城林场蓄水池问题,调查组几次登报称蓄水池未破坏,这与事实不符;四是核查组公示内容:关于3项遗留的问题(1.水费的损失赔偿问题,2.死亡树木赔偿问题;3.市民认为在《兰州市南北两山绿化管理条例》第38条的规定对海荣公司破坏水利设施应处以罚款)已于2017年8月顺利解决,但至今这3个问题依然未解决。
 
  13.受理编号2455:2000年为响应党中央及各级政府承包荒山荒地的号召,兰州太格绿化生态公司与西固区西柳沟街道柴家台村委会签订了70年荒山荒地承包合同,办理了林权证,投入人力、物力、财力植树造林近20年,每年植树数万棵,由于浇水困难,2017年与西固区水务局合作,由西固区水务局建设安装了喷灌设备(柴家台村委会未出一分钱),然而柴家台村干部刘某却指示电工断电停水,导致成万棵树苗死亡,兰州太格绿化生态公司就此问题向西柳沟街道办反映,而街道办负责人称该公司承包的荒山荒地便宜,要涨价推翻原合同,并以断电断水威逼该公司改签合同。
 
  14.受理编号2457:城关区雁儿湾路东岗高速公路入口向东约500米黄河岸边有两家洗砂场,生产污水直接排入黄河,夜间噪声极大,且如有检查就停产,之后又恢复生产,严重影响周边环境和居民的正常生活。
 
  15.受理编号2460:城关区桃树坪阳洼沟存在大量违章建筑,破坏山体,造成水土流失、泥石流等问题,威胁居民生命安全。
 
  16.受理编号2461:(1)城关区白银路123号甘肃日报社印刷厂彻夜营业,生产时油墨味较大,机械震动噪音扰民。(2)2019年5、6月开始,兰州市城关区五泉山公园负责人王某某组织民工,将五泉山公园嘛呢寺后门大面积树林推平(有松树、柏树、杨树、红柳树,具体数量不详),破坏生态环境。
 
  17.受理编号2465:城关区雁滩路陇南小区1号楼地沟污水泛滥,臭气熏天,严重影响居民生活。
 
  18.受理编号2467:七里河吴家园122号住宅楼与兰州粮油有限公司住宅楼楼间夹缝内垃圾常年无人清理,蚊虫泛滥,鼠害滋生,严重影响居民生活。
 
  19.受理编号2468:城关区大砂坪兰州监狱家属区12号楼下有两家烧烤店,油烟、噪音扰民。
 
  20.受理编号2472:城关区甘报社印刷厂每天机械振动让人头晕,并产生难闻气味。
 
  21.受理编号2474:城关区中信大厦六楼的海鲜餐饮店在楼顶平台上搭建大功率鼓风机,每日运行十几个小时,噪音严重扰民。
 
  22.受理编号2488:市民对向中央第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反映编号1033(西固区公园路40号西固公园广场向东30米小花园,每日9时至12时有市民跳交际舞、14时至17时有市民唱秦腔,噪音扰民。)问题处理情况不满意,称噪音依然扰民严重。
 
  23.受理编号2490:西兰高铁从七里河区兰工坪石油3号小区旁高架桥通过,每日刺耳噪音十分巨大,严重影响周边居民休息。市民要求在此路段加装隔音设施。
 
  24.受理编号2494:每日23时至次日2时,西固区玉门街10号兰州炼油化工总厂散发的臭味(胶皮味、沥青味)飘到安宁区北滨河西路中海河山郡院内,严重扰民。
 
  25.受理编号2497:榆中县马坡乡马莲滩村4社村民张某某在该村四沟沟口旁的农民耕地及四沟两侧推平的山体上修建羊厂,严重破坏30亩耕地和山体。
 
  26.受理编号2499:永登县甘家沟镇老砖厂对面有一家生产PVC板材的厂子(名称不详),生产期间产生白色粉尘和刺鼻气味,严重扰民。
 
  27.受理编号2505:七里河区小西湖西街社区西津东路458号全季酒店一楼全季足浴店,夜间白色灯光光源太亮,影响周边居民休息。
 
  28.受理编号2510:七里河区八里镇五里铺村至阿干镇镇政府沿线路段开发了大量居民小区,这些小区居民将生活污水排入雷坛河,致使污染雷坛河地下水,且这些污水最终汇入黄河。
 
  29.受理编号2516:七里河区晏家坪晏北人家小区东侧150米处人行道路面未硬化,刮风时扬尘严重。另小区门口有一条甘肃省储备局534储备仓库铁路,火车经过鸣笛噪音扰民。
 
  30.受理编号2518:城关区酒泉路街道畅家巷东太小区临街楼一楼尕兰郎牛肉面、一号小厨、卢卡尼海鲜面食,这些餐厅后厨窗户朝向小区开放,油烟扰民,且尕兰郎牛肉面排烟管道漏油,污染小区环境。
 
  31.受理编号2524:2019年8月9日下暴雨时,将西固区达川镇宽沟1号(达川镇政府旁边)甘肃南杨树宵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院内堆放的各类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冲出围墙外,导致周边马路、街道黑水横流,臭味扰民。
 
  32.受理编号2526:(1)城关区通渭路兰州市委黄河对岸北滨河路黄河边有一个茶园(只有一个茶园、名称不详),每日21时至22时将餐饮垃圾和生活垃圾倾倒在黄河内,污染河流。(2)城关区南滨河路中山桥向东500米处兰州市水文站一层对外租赁经营茶楼(茶楼名称不详)将生活垃圾和餐厨垃圾倾倒在黄河内,污染河流。
 
  33.受理编号2527:西固区公园路桃园小区南侧20米处南环路每日22时货运机动车来往产生的噪音扰民,市民希望建设隔音墙。
 
  二、8月9日第28批一般件办结件情况:中央第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8月9日交办我市的第28批39件一般信访案件经核实(受理编号2184、2185不纳入统计),属实34件、不属实5件,属实问题已经办结21件。具体办结情况如下:
 
  1.受理编号2146:城关区滩尖子373号洪兴宾馆楼顶有一养鸽子棚,噪音扰民,臭气熏天。另楼顶有一移动公司的通信基站,居民曾查阅环评报告,环评报告要求“如在附近修建高层住宅后,该基站应予以搬迁。”
 
  此问题经城关区政府现场核查,反映情况属实。关于该楼顶鸽子棚的问题,城关区雁南街道办事处联合城关区城管执法局第一时间对滩尖子373号洪兴宾馆楼顶进行实地查看并要求整改,禁止鸽子主人管某某吹鸽哨,避免噪声扰民。鸽子棚主人管某某承诺今后将加大清扫保洁力度,定期对鸽子棚喷洒84消毒液、来苏水进行杀菌消毒,消除臭味。同时雁南街道将加强巡查,督促其做好楼顶保洁消毒工作,鸽哨声扰民。目前,鸽子棚主人已对鸽子棚及周边进行清洁并消毒,并写保证书承诺避免影响周边居民环境。
 
  关于通信基站的问题,经市生态环境局城关分局、雁南街道办事处对该问题进行现场核查,反映情况不属实。该基站提供了电磁环境监测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及审批和验收手续。
 
  经兰州市生态环境局城关分局监察人员查阅环评报告书,环评报告第74页结论与建议中第(3)条指出“随着城市的建设和发展,对于基站附近出现比天线高的楼房,由于站址太低应搬迁站址。如找不到合适的站址,应通过调整距离和方位角的方法来降低楼房的辐射水平。”城关区滩尖子373号洪兴宾馆楼顶基站内现有两台无线设备(华为BBU3910、RRU),两台传输设备(PTN960、metro1000),站内发射天线置于洪兴宾馆楼顶高处。发射天线方位角全部背向居民窗户,且两台无线设备已于2018年5月初断电,至今未投入使用,目前站内仅有两台传输设备通电使用,由于该设备功能是传送有线信号,并不接收或发射无线电磁波,所以该设备无电磁辐射。该基站于2018年7月委托甘肃省核与辐射安全中心对该基站附近高层进行了电磁环境监测,监测结果显示达标排放。兰州市生态环境局城关分局现场要求中国移动公司兰州分公司将检测结果进行公示,并进一步宣传基站辐射安全知识。
 
  该问题已办结。
 
  2.受理编号2148:城关区和政东街320号金轮花园小区4栋高层共用唯一的蓄水池(蓄水池具体位置不清楚)一直未消毒,市民担心蓄水池的饮用水不安全。
 
  此问题兰州市卫健委现场核查,反映情况属实。城关区和政东街320号金轮花园小区经查为铁路小区,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铁道、交通、民航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卫生监督机构,行使国务院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饮用水卫生监督职责。”兰州市卫健委已致函中国铁路兰州局集团有限公司兰州铁路卫生监督所,请该所对此投诉进行调查处理。
 
  该问题总体情况还在办理过程中,市卫健委将积极对接中国铁路兰州局集团有限公司兰州铁路卫生监督所,及时上报调查处理情况。
 
  3.受理编号2149:城关区红山根牟家庄南山路原绿色市场南侧紧邻兰山下有一氨机制冰厂(具体名称不详、使用氨气制冰),生产期间气味扰民。
 
  此问题经兰州市应急管理局现场核查,反映情况属实。
 
  该制冰厂实为兰州市城关区金牛海鲜批发部,为个体经营户。经营场所为兰州市城关区和平路1号(绿色市场三号棚58号),经营范围初级食用农产品零售。该批发部库房面积50平方米,氨气制冰设备为该批发部库房内制冷机房安装的制冰装置,设备名称为冷凝贮液器。冷凝贮液器内部工作介质为水和R717(氨),该设备是用于自己个体经营的海鲜批发部制冷机房。该制冷机房周边为海鲜市场及所属库房,无集中居民住宅小区,在现场核查中未发现异常气味,但该厂属无照经营。
 
  针对转办件反映问题,市应急管理局8月9日晚对涉事个人经营户下达《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兰)应急现决〔2019〕8015号,责令立即从现场撤出作业人员,停用制冰设备;8月10日,对涉事个人经营户负责人朱某某进行立案调查处理,责令整改消除现场隐患,按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原安监总局15号令)依法行政处罚。兰州市城关区市场监管局五泉工商所8月9日晚对该个体工商户朱某某进行调查询问,8月10日正式立案调查处理,按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国务院令第684号)规定,现场已责令其停止经营,对使用的工具和设备予以查封,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案件正在调查审理中。
 
  该问题总体情况还在办理过程中。下一步,兰州市城关区铁路西村街道办事处对该举报地点整改情况进行督促落实,由城关区市场监管局、应急管理局配合取缔该场所,在保障安全的条件下,拆除制冰装置,清理现场相关设施。整改期间,安排社区工作人员进行持续巡查,继续做好辖区监督工作。市安委会办公室对市生态环境局城关分局、城关区市场监管局、城关区应急管理局、铁路西村街道办事处等辖区政府主管部门进行了安全工作约谈,要求加大巡查力度,将群众反映地段作为重点日常巡查监管区域,做到举一反三,防止类似问题发生,自觉接受社会和公众监督。
 
  4.受理编号2150:城关区雁兴路基业豪庭小区南门逸飞烤肉烟筒朝向小区院内安装,每日15时至次日3时营业时,烧烤油烟味道严重扰民。
 
  此问题经兰州市高新区管委会现场核查,反映情况属实。
 
  逸飞烤肉店位于城关区雁兴路基业豪庭南门10号楼2单元1楼,经营相关证照齐全。该餐饮店油烟烟道位于门店后方,油烟经油烟净化器净化后由该烟道排出。2019年7月25日及2019年8月10日,高新区委托中铁西北研究院先后两次对逸飞烤肉店油烟开展检测,检测结果表明,该企业排放的油烟达标。在今后的工作中,高新区将加大执法监管力度,定期开展巡查,督促餐饮行业油烟净化设备定期清洗,防止此类问题的发生。
 
  该问题已办结。
 
  5.受理编号2151:城关区麦积山路与会宁路交界处长城山海苑小区7号楼下玉杰胖妈妈餐厅烟道、鼓风机设置在二楼平台上,震动轰鸣声噪音扰民、油烟扰民。市民希望当地环保部门加大此处餐饮店油烟、噪音监管力度,督促此处餐饮店更换设备,解决油烟、噪音扰民情况。
 
  此问题经城关区政府现场核查,反映情况属实。该餐饮单位已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和专用高空烟道,油烟经净化后高空排放。该店后厨灶台旁窗户未完全封闭,部分油烟由窗户外排。市生态环境局城关分局对该餐饮单位风机噪声进行监测,监测结果显示达标排放,但风机运行时产生的振动,对周边居民有一定影响。针对转办件反映的问题,市生态环境局城关分局要求该餐饮单位对后厨窗户完全封闭,杜绝油烟外泄,并定期对油烟净化设施及烟道进行清洗。同时要求餐饮单位负责人对二楼平台上风机设备加装减震垫,减轻震动问题。城关区城管局对该店负责人宣传讲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环保法律法规,进一步增强其环保意识。目前,玉杰胖妈妈餐厅已对后厨灶台旁窗户进行了全封闭。
 
  该问题总体情况还在办理过程中。下一步,城关区城市管理局将加大对玉杰胖妈妈餐厅的监管力度,督促其尽快对二楼平台上风机设备加装减震垫,减轻振动对周边居民的影响。
 
  6.受理编号2152:市民对向中央第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反映受理编号1505(永登县上川镇五联村三社村民耕地被李某学、常某明、常某善盗采砂石破坏,遗留砂坑1个未进行生态恢复,破坏土地面积5亩,导致该处土地无法耕种)问题处理结果不满意,称公示结果是:实际违法当事人李某某一人,系河南省渑池县张村镇秦村6组村民,2014年1月2日以永登县润昌建材公司名义,与上川镇五联村三社签订荒地流转合同。2014年3月李某某以修建水塘为由,擅自在流转土地上采砂,形成砂坑,砂坑面积为5.2亩(其中坑塘水面4亩,未利用地1.2亩),无耕地,砂坑一直未恢复。经当地政府督促,2019年6月28日开始自行回填砂坑,2019年7月12日永登县自然资源局依法向李某某下达“责令整改违法通知书”。市民称公示处理结果与实际不符:1、砂坑未回填;2、实际破坏100亩土地;3、被毁坏的土地为耕地而公示的是未利用地和无耕地,改变了土地性质;4、未与五联社村民签订协议。
 
  此问题经永登县政府现场核查,反映情况属实。李某某于2014年与上川镇五联村三社签订荒沙滩流转合同后,以修建水塘为由,擅自在流转土地上采砂,形成面积为5.2亩的砂坑,经核对现状为未利用地及坑塘水面,目前已全部回填完毕。针对转办件问题,永登县自然资源局会同上川镇政府再次进行核查:
 
  关于“砂坑未回填”问题。通过政府督促,李某某自2019年6月28日开始自行回填砂坑,截至目前,已完成砂坑回填,并对砂坑周边土地进行了平整。
 
  关于“实际破坏100亩土地”问题。实际破坏的土地面积5.2亩为实地测量结果,再无其他被破坏土地。
 
  关于“被毁坏的土地为耕地而公示的是未利用地和无耕地,改变了土地性质”问题。经永登县自然资源局套合永登县总体规划图,流转合同所涉及土地总面积为69.3亩(其中:未利用地22.35亩,坑塘水面46.95亩),无耕地。经调查,2014年以前,此处荒沙滩西侧部分原为排洪沟,东侧部分为撂荒地,撂荒的土地虽下放到户里,但从未耕种,也未进行土地确权。李某某非法采砂形成的5.2亩砂坑正在此荒沙滩区域范围内。
 
  关于“未与五联村民签订协议”问题。经查,2014年1月2日,李某某以永登县润昌建材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宋某某,系李某某妻子)名义与上川镇五联村三社签订了荒沙滩流转合同,闫某某等10户代表在流转合同上签字捺印,时任五联村干部苗某某在流转合同上签字捺印并加盖五联村民委员会印章,并已将流转费发放至各户。
 
  该问题已办结。
 
  7.受理编号2153:榆中县来紫堡乡东坪村888号浙仑装饰材料厂生产PVC板材期间产生白色粉尘,且机器运转噪音严重扰民。
 
  此问题经榆中县政府现场核查,反映情况属实。榆中浙仑装饰材料厂2009年成立,由于地址变更,2017年更换工商营业执照,租用东坪村荒地4亩作为场地厂房,厂房面积约800平方米,有PVC生产线7条,混料机两台,挤出生产线7条。由于土地性质原因,未能办理环评手续。2019年5月,按照市生态环境局榆中分局整改要求,停产加装VOC光氧催化设备及排放筒,拌料机配有带式除尘设施。5月13日停产安装环保设施,6月20日安装完毕并进行调试,7月初,因原材料涨价,加之工人请假,企业处于停产状态,至今未恢复生产。生产过程都在密闭厂房内进行,由于机器切割产生白色粉尘,由除尘设备收集,产生的废料重复利用。8月9日,榆中县来紫堡撤乡并村善后工作组、市生态环境局榆中分局现场检查时,企业处于停产状态,经现场及周边范围检查,该厂500米范围内没有村民居住,不存在噪音扰民现象。榆中县来紫堡撤乡并村善后工作组和市生态环境局榆中分局将继续对该问题进行跟踪督办,督促榆中浙仑装饰材料厂进一步完善环保设施,定期监测,达标排放。同时对全县范围内的塑料装饰板加工企业全面检查,督促企业正常运行环保设施,防止粉尘、噪音污染问题发生。
 
  该问题已办结。
 
  8.受理编号2155:2018年5月,城关区静宁路134号4单元一楼发生火灾,导致该楼道至今一直有焦味,气味严重扰民。
 
  此问题经城关区政府现场核查,反映情况属实。该楼道因2018年7月因楼道内失火,楼梯间墙面被熏黑。城关区酒泉路街道组织施工单位进行现场勘测并粉刷墙面,恢复楼道整洁消除焦烟味。同时向居民宣传《消防法》等安全防火知识。下一步,酒泉路街道将继续加大老旧楼院的巡查力度,对出现墙灰掉落、墙面破损等现象的楼道及时进行粉刷。
 
  该问题已办结。
 
  9.受理编号2159:城关区118路麦积山路西口公交车站北侧清真寺,每日不定时高音喇叭念经噪音扰民。
 
  此问题经兰州市民宗委现场核查,反映情况属实。
 
  该转办件投诉内容与第12批受理编号733号投诉内容重复,针对本次重复投诉,兰州市民宗委再次进行核查,对东关清真寺晡礼(18时)、昏礼(19时20分)、宵礼(20时30分)三次礼拜情况进行抽查暗访,城关区詹家拐子社区工作人员也前往该清真寺进行了调查,均未发现高音喇叭念经噪音扰民问题。通过到清真寺内进行了解核实,该清真寺大殿共分三层,每层都有内部扩音设备,市民宗委与詹家拐子社区工作人员逐层将音响设备调制最大音量进行了测试,除一层声音稍大外,其他两层从清真寺外部均听不到声音,为了进一步确保不出现噪声扰民问题,市民宗委对一层的音响设备进行了拆除。
 
  通过该清真寺管委会负责人介绍,自7月24日接到噪声投诉以后,清真寺再无使用大殿内音响设备,目前不存在念经噪音扰民问题。同时,该清真寺管委会提出请环保部门在周边安装分贝检测设备,对清真寺噪音进行监测,若有违反《环境噪音污染防治法》的问题,可依法依规进行处罚,清真寺愿意承担全部责任。市民宗委要求清真寺礼拜时控制大殿内声音,杜绝影响清真寺周边居民生活。
 
  8月10早上5时,市民宗委再次对清真寺进行晨礼的情况进行了抽查,未发现有使用内部扩音器材的现象。目前詹家拐子社区工作人员已对该寺进行蹲守监控,市民宗委也将继续不定时对该寺进行抽查。
 
  该问题已办结。
 
  10.受理编号2160:永登县民乐乡卜洞村委会北侧700米甘肃永固特种水泥厂生产时,排放黑灰色粉尘。另村委会门口连民路(连城至民乐)上,水泥厂的车辆经过时,扬尘严重。
 
  此问题经永登县政府现场核查,反映情况属实。甘肃永固特种水泥有限公司,位于永登县民乐乡铁丰村。该公司2500t/熟料特种水泥生产线及配套4.5MW纯低温余热发电循环经济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由原甘肃省环保厅于2013年4月15日予以批复(甘环审发〔2013〕51号),于2016年1月14日由原兰州市环保局通过环保竣工验收(兰环复〔2016〕7号)。该公司两个排放口各安装有一套烟气在线监测系统,运行正常,数据上传稳定。
 
  连民路(连城至民乐)水泥厂门口至连城水磨沟口段长度约16公里,县级道路,水泥路面,属4级公路。路面破损严重,车辆行驶时容易产生扬尘。由于该路部分路段处于连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缓冲区内,路面维修工程暂停实施。该公司为了减少道路产生的扬尘污染,专门购置洒水车,定期对道路进行洒水降尘。但由于夏天天气炎热,加之路面以砂土为主,洒水后蒸发较快,易产生道路扬尘现象。
 
  针对该转办件反映问题,兰州市生态环境局永登分局、永登县交通局、永登县交警大队、民乐乡政府联合现场调查。
 
  关于永固水泥厂粉尘排放情况。现场检查时未发现“黑灰色粉尘”排放现象,经调阅该公司2019年以来的在线监测数据及监督性监测报告,显示该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有组织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以及厂界无组织颗粒物排放均符合《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中排放的浓度限值要求。
 
  关于连民路扬尘情况。连民路(连城至民乐)路面破损严重,车辆行驶时容易产生扬尘。为有效减少道路运输扬尘问题,调查组要求该公司加大道路洒水频次,对公司运输车辆加盖篷布,防止产生二次扬尘。下一步,永登县环保部门将继续加大对该公司巡查监管力度,确保各项污染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要求企业对该路段定期洒水抑尘。永登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将加大对该路段运输车辆监管,严查超载和不加防护措施运输行为,强化降尘措施,降低道路扬尘污染。
 
  该问题已办结。
 
  11.受理编号2166:西固区西柳沟街道办柴家台村委会将该村荒山荒地及部分未耕种的地承包给私人用于植树造林生态绿化,经过近20年劳作,植树百万棵,该地现已变成一片绿洲。但柴家台村委会看到效益,便对植树造林者进行断水、断电,造成万棵树木干旱死亡,破坏生态绿化。
 
  此问题经西固区政府现场核查,反映情况属实。
 
  西固区农业农村局、西固区林业和草原局、西固区西柳沟街道核实,未发现该处树木因干旱造成死亡的情况。2000年3月28日,柴家台村委会与张某某等3人签订《荒地荒山承包合同》,将177亩地承包给3人,每年承包租金为2800元;后于2004年8月22日签订补充协议,将每年承包租金上浮为3000元。因近年来土地价格持续上涨,现行合同价与当前市场价不符,村民要求提高承包租金。经柴家台村委会与3名承包人多次协商未果,柴家台村委会经“四议两公开”后决定,于2019年5月16日向承租方下发《通知》,要求承租方于2019年5月17日至5月31日与柴家台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补充协议》,但张某某等3人未按照《通知》要求执行,故柴家台村委会于2019年6月1日采取了断水、断电措施。西固区西柳沟街道于2019年6月5日了解此事后,立即责令柴家台村委会对其通水通电,保障承租方正常给林地供水,没有发生因干旱导致树木死亡的情况。
 
  该问题已办结。
 
  12.受理编号2167:七里河区小西湖温州城西侧巷道内(温州城西门)有八九家磨调料的作坊,每日9时至18时加工噪音远远超过国家标准的60分贝,声音巨大,噪音严重扰民,导致居民不能正常休息。市民质疑这种小作坊,怎么办理的环评,希望主管部门和经营者协调处理此事,还老百姓一个正常的环境。
 
  此问题经七里河区政府现场核查,反映情况属实。
 
  该转办件反映的调料加工作坊位于兰州恒利汇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所主办的温州商贸城一层。该商贸城是以商品批发、零售为主的综合性市场,现有经营商户220家,其中有17家调料经营销售户的临时加工点紧邻西侧巷道内居民。该17家销售调料经营户注册经营范围为销售预包装食品、散包装食品,均无环评手续。在经营过程中,因客户需求,临时对调料进行研磨,产生的噪声对周围居民的生活造成一定影响。七里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17家经营户自行取缔产生噪声的研磨设备,并向该商城市场开办方(兰州恒利汇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下发《督办通知》,要求市场方严格履行市场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职责,加强对市场经营户的管理,健全完善环境保护长效管理机制,杜绝经营户调料研磨现象的发生。目前,经营户调料研磨设备均已取缔。今后,七里河区政府将继续加大对该商贸城的监管检查力度,积极督促市场开办方落实环境保护职责,建立完善长效管理制度,对环保问题不整改不落实的经营户由市场开办方按《场地租赁合同》约定条款予以清退出场。
 
  该问题已办结。
 
  13.受理编号2168:皋兰县甘肃泛植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二期生产以来,污水处理设施不能满足目前生产需求,高浓度污水通过旁道直排市政管网。
 
  此问题经皋兰县政府现场核查,反映情况不属实。
 
  甘肃泛植制药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12月6日,位于甘肃省兰州市皋兰县石洞镇三川口工业园,经营范围包括原料药、植物提取物、甘草酸及甘草酸衍生物的生产、销售。该公司一期甘草提取物及相关衍生产品产业化异地搬迁改扩建项目于2012年5月经原兰州市环保局审批(兰环建发〔2012〕35号),2017年1月项目建设完成,同时配套建设有日处理150立方米污水处理站一座,安装了在线监控设施,并通过原兰州市环保局验收(兰环复〔2017〕5号),现实际日处理废水20立方米,设备正常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污水经处理后排入市政管网。
 
  2019年6月,甘肃泛植制药有限公司二期多功能植物提取综合车间项目经兰州市生态环境局审批(兰环审〔2019〕025号),目前正在建设阶段,尚未投入生产,暂无废水外排。根据环评报告核定,二期项目生活污水及设备清洗废水日产生量为2.67立方米,厂区内现有污水处理站,能够处理一二期项目产生的全部废水,完全可以满足生产需求。下一步,皋兰县将进一步加强对该企业的监管力度,确保不发生环境违法行为。
 
  该问题已办结。
 
  14.受理编号2171:(1)城关区何家庄东街4-6号就业局拆迁安置楼被污水常年浸泡,因施工单位在建楼期间挖断了周围居民下水管道,导致污水流入地下室,臭气熏天。(2)平凉路火车站以北200米处,周围全是违章建筑,冬天家家户户使用小煤炉,黑烟滚滚,严重污染空气。
 
  此问题经城关区政府现场核查,反映情况属实。
 
  (1)关于污水问题。因开发商在前期施工时挖断了周围居民和平凉路清真寺的下水管道,直到居民2008年入住也一直未修复,造成周围居民的生活污水常年排向负二层地下室,存在地下室积水现象,有异味产生。自2015年12月份开始,城关区铁路东村街道安排专人定期对地下水进行抽排。为了解决地下室常年被污水浸泡的问题,铁路东村街道在2018年4月自筹资金对该楼地下室做了污水处理工程,设置了一个沉淀池,两个污水收集池,安置水泵,只要及时将污水抽排,就能解决污水排入地下室和异味问题。由于原有下水管网上目前已全部为建筑物,无法将管网接入市政管网,前期铁路东村街道建成的沉淀池,两个污水收集池及水泵已交由业主委员会管理,每次抽排产生的电费由业主委员会向业主收缴,但大部分业主拒缴这部分电费,水泵无法运行,因此导致该楼地下室再次积水。由于铁路东村街道办事处不是开发建设主体,因此电费没有支出依据。
 
  该问题总体情况还在办理过程中。目前,铁路东村街道已将该问题上报区住建局房产保障中心由区住房保障中心支付电费,待资金到位后街道将立即对地下室积水进行抽排。
 
  (2)群众投诉区域为待改造棚户区,分别为海天新都南楼和铁路检察院之间的棚户区和海天新都北楼与仁恒国际之间的棚户区。由于该区域所属产权单位较多,开发商目前正在与所属产权单位进行协商。同时该片房屋均为上世纪60至70年代居民自建民房,基础条件差,无供暖设备。2018年以前居民使用燃煤小火炉取暖,有个别居民用木柴引火,造成冒烟现象,铁路东村街道每天早间、晚间安排网格员进行巡查,一旦发现木柴立即进行收缴。在积极推进棚改项目的同时,铁路东村街道对棚户区小火炉实行政府采购电能改造。2018年秋季开始,对棚户区小火炉实行政府采购进行电采暖改造,至2019年1月,铁路东村街道在该区域安装电暖器190台、取缔小火炉324台,该区域内小火炉已清零。今年冬季供暖期居民将使用电暖器进行采暖,已无使用燃煤小火炉现象。下一步,区城市管理局将加强该区域的巡查力度,协同街道社区共同做好该区域的大气污染治理工作。
 
  该问题已办结。
 
  15.受理编号2174:榆中县西关三区周边项目开发施工单位将原有排污管道挖坏至今未恢复,污水直排东侧锅炉房院内,致使院内污水横流,臭气熏天,影响居民正常生活。
 
  此问题经榆中县政府现场核查,反映情况属实。
 
  2019年6月底,榆中盛世建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的御景院小区施工时,将该地段污水管网挖破。7月5日,榆中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榆中盛世建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发了《关于解决县西关三区居民污水排放问题的函》,建设单位立即组织人员设备车辆,对榆中县西关三区污水问题现场进行开挖,找出以前的化粪池及部分污水管网,并用吸污车对积存的污水及进行抽除,对西关三区化粪池管网重新规划,埋设新的污水管道与御景院项目A2地块室外污水管网进行对接,彻底解决榆中县西关三区居民污水排放问题。
 
  该问题总体情况还在办理过程中。现该废弃锅炉房院内确有少量污水,污水来源是南侧原三电家属院(三不管楼院)内污水管网破损渗漏造成。榆中县政府责成城关镇政府及榆中县水务局积极整改,预计一周内解决该问题。
 
  16.受理编号2175:“兰州动物园异地搬迁项目”位于皋兰县忠和镇兰州绿博园,兰州绿博园已经过20年的绿化建设,栽培各类优质林木46万株,绿化面积近3000亩。目前,兰州动物园建设项目将要把林地变更为建设用地,严重破坏生态环境。
 
  此问题经兰州市林业局联合兰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核查,反映情况属实。
 
  关于“兰州动物园易地搬迁项目”与兰州绿博园的关系。经调阅兰州市发改委《关于兰州市动物园易地搬迁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核实,兰州市动物园易地搬迁项目位于甘肃省兰州市皋兰县忠和镇崖川村,以兰州绿色文化博览园为中心,南临忠和镇崖川村,西邻连霍高速(G30),北临丰登村,东面为山丘地带,山后与水阜相接规划用地范围3.33平方公里,面积约5000亩,其中建设用地约1200亩。经调阅兰州市两山绿化指挥部官网承包单位专栏相关信息核实,兰州绿色文化博览园位于皋兰县忠和镇王家坪,林权证号码:皋林证字(2006)第620122005号,林权证面积1970亩,实际管护面积2640亩,其中荒山1100亩,园区1540亩。与转办件内容中“绿化面积近3000亩”有一定出入。
 
  2018年7月、8月,省政府分两批次批准该项目建设用地63.7公顷(合955.5亩),其中纳入:集体农用地19.7655公顷(合296.4825亩),集体建设用地8.1669公顷(合122.5035亩),集体未利用地0.1955公顷(合2.9325亩),国有农用地26.419公顷(合396.285亩),国有建设用地5.9508公顷(合89.262亩),国有未利用地3.2031公顷(合48.0465亩)。目前该项目在王家大坪实际使用面积约135亩(含非林地)。省林草局分别于2018年7月、10月份和2019年6月,三批次审核同意使用林地10.3196公顷(合154.794亩)。皋兰县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甘肃省实施森林法办法》及国家林业局《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第35号令)的规定,批准项目临时占用林地面积6.0823公顷(合91.2345亩),根据《森林法》和甘肃省林业厅下发的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的要求,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93份。目前,项目批准征占林地共16.4019公顷(合246.0285亩)。该项目土地审批手续齐全、合规,与转办件反映情况有较大出入。
 
  经兰州市林业局核实,2019年4月28日,皋兰县林业主管部门发现市农发集团在皋兰县忠和镇崖川村兰州市动物园易地搬迁建设项目扩大作业面,超出施工范围4.6亩,损坏林木450株。皋兰县林业局立即对该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查处,依据《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于2019年5月30日向兰州农发集团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皋林罚决字[2019]第005号),处滥伐林木价值4倍的罚款100000元,并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林木2250株。随后,市农发集团根据项目建设需要,向皋兰县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了临时占用林地许可手续(临时占用林地面积6.0823公顷,合91.2345亩),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32份。现当事人已缴清罚款,补植补种苗木将在2021年6月6日临时占用林地许可到期之前全面完成。
 
  经现场核查并调取相关资料表明,《兰州市动物园易地搬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于2016年12月5日经专家技术审查会审查通过,由兰州市环境保护局批复(兰环复〔2017〕17号)。该项目按照《兰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对兰州市动物园易地搬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意见,全面落实各施工环节中环保措施,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目前,该项目基础设施施工现场能严格落实各项防尘抑尘措施,施工区域周边按要求规范设置1.8米高围挡1570米,防尘网覆盖4.1万平方米,配备洒水车11辆,每天按施工需求和规定洒水降尘,施工运输车辆全部遮盖密闭运行,施工中产生的垃圾由兰州和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及时拉运处理,如遇大风、扬尘天气,严格遵照市县降尘指令,全面停工。该项目投入运营后的污水收集处理、恶臭防治、固体废物处置等已完成设计,尚未开工建设。现场核查中,没有发现涉嫌违法行为的现象。
 
  该问题总体情况还在办理过程中。待2021年6月6日之前补植补种苗木完成后全面办结。兰州市林业局将在今后进一步加强项目各环节施工现场的监管,督促市农发集团按期保质保量完成苗木补植补种任务。
 
  17.受理编号2178:城关区嘉峪关西路360号(甘肃省电子公司家属院)临街巷道拐角处,违法违规修建厕所,堆放垃圾,臭气熏天,蚊蝇滋生。
 
  此问题经兰州市城管委现场核查,反映情况属实。
 
  该转办件内容与第21批1480号转办件内容重复。该厕所原为旱厕,于10年前由原棋牌室经营户修建。2015年电子公司家属院围墙出现地基下沉倾斜,现经营户一城一面餐馆维修改造围墙的同时,将旱厕改造为水冲式厕所。该处厕所无建设审批手续,现场核查时厕所周边有小便迹象及臭味。
 
  针对该处厕所无建设审批手续,兰州市城管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向当事人下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在8月6日前自行拆除该处厕所。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拆除该厕所,8月10日,城关区城管局嘉峪关路中队对该厕所进行了拆除,该厕所已拆除完毕。
 
  针对投诉人反映的“堆放垃圾,臭气熏天,蚊蝇滋生”问题,城关区环卫局对此区域进行集中冲洗,喷洒灭蚊蝇药物,此区域已冲洗干净,无异味,蚊蝇已消灭。下一步,兰州市城管委加大巡查力度,落实网格管理职责,加强对此区域监管力度,及时劝导制止不文明行为,城关区环卫局及时保洁,避免同类问题再次发生。
 
  该问题已办结。
 
  18.受理编号2180:七里河区柏树巷义乌商贸城的“安课慈饭店”广告牌夜间亮度过高,刺眼,造成严重的光污染(23时才关灯),影响周围居民夜间休息。
 
  此问题经兰州市城管委现场核查,反映情况属实。
 
  转办件内容中安课慈饭店位于七里河区西津东路381号,属于民营个人企业,目前该店还未正式营业,光污染光源为安课慈饭店墙面招牌字灯光。兰州市城管委执法人员告知安课慈饭店负责人该店墙面招牌字灯光过亮,关闭时间晚,造成光污染,影响周围居民夜间休息。根据《兰州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范》第十条通用规定第四款照明要求:“严格控制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的光污染,在面对或邻近居住建筑、医院住院部等近似功能建筑,应符合《城市夜里照明设计规范》中对光污染的要求。户外广告设施的照明应按时关闭,关闭时间不应晚于夏季22时、冬季21时;面对或邻近居住建筑或医院等近似功能建筑的户外广告设施,关闭时间不应晚于21时”的规定,要求该店负责人调低灯光亮度,并按规定每晚21时必须关闭灯光。目前,由于该店墙面招牌字未安装灯光调节开关,现已彻底关闭,待灯光调节开关安装后再按规定开启。
 
  该问题总体情况还在办理过程中。下一步,兰州市城管委一是将督促安课慈饭店尽快安装墙面招牌字灯光调节开关,确保该店招牌字灯光亮度适宜,按时关闭。二是将举一反三,加大对光污染源的巡查力度,发现一处解决一处,确保城市空间环境生态环保,不断提升市民满意度。同时,对该处光源污染进行“回头看”,确保群众满意,确保问题得到妥善解决,切实得到群众的认可。三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和散发宣传材料等多种途径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引导有关单位、企业和个人正确、规范使用灯箱广告和发光字,在美化亮化城市的同时,确保不造成光污染。
 
  19.受理编号2181:城关区雁南路天庆大道唐旺餐饮店使用鼓风机将操作间的油烟吹入太阳岛小区院内,每日12时、18时尤其严重。
 
  此问题经兰州市高新区管委会现场核查,反映情况属实。
 
  城关区雁南路天庆大道唐旺餐饮店系兰州唐汪清真餐厅天庆分店,位于太阳岛小区东侧裙楼。该企业营业证照齐全,经营范围为餐饮服务。店内产生的油烟经油烟净化器处理后,经公用烟道至三楼楼顶排出。面向小区的是餐厅操作间换气扇,部分油烟由换气扇排入太阳岛小区院内。针对油烟问题,该酒店将安装于操作间的换气扇拆除并进行了封堵。在今后的工作中,高新区将加大执法监管力度,定期开展巡查,督促餐饮行业油烟净化设备定期清洗,防止此类问题的发生。
 
  该问题已办结。
 
  20.受理编号2182:城关区兰州剧院啤酒广场规定营业时间为11时至零时,实际营业时间为11时至次日3时,营业期间噪音严重扰民。
 
  此问题经兰州市城管委现场核查,反映情况属实。
 
  兰州剧院内共有10家啤酒摊点经营,营业时间截止到夜晚零时,偶有醉酒客人歇业后继续停留,导致超过营业时间。噪音来源主要为啤酒广场顾客喝酒划拳声、喧哗声。城关区城管局已就营业时间超时问题,要求兰州剧院啤酒广场负责人严格控制经营时间,避免营业时间超时。
 
  针对营业期间噪音扰民。城关区城管局对兰州剧院啤酒广场内的各摊位摊主进行口头告知,要求劝导顾客每日22时以后严禁大声划拳、喧哗,噪音扰民。8月10日上午10时,城关区城管局对兰州剧院啤酒广场经营者兰州市东屹商贸有限公司负责人进行约谈,要求其在每家啤酒摊点显著位置设置禁止喧哗警示牌,并由负责人书面做出承诺,今后不再出现噪音扰民问题。下一步,城关区城市管理局临夏路中队将加强对此区域的巡查频次及巡查力度,督促啤酒广场严格落实噪声管控措施,遇到高声喧哗、划拳等问题及时劝导,避免噪音扰民问题再次发生。
 
  该问题已办结。
 
  21.受理编号2183:城关区拱星墩街道五里铺西社区东湖小区33号楼附近,物业公司修建洗车店,噪音扰民,且该楼附近垃圾长期不清理,蚊蝇滋生,臭味难闻。
 
  此问题经城关区政府现场核查,反映情况不属实。
 
  8月10日,拱星墩街道与东湖物业现场对转办件投诉问题进行核实,2017年,33号楼洗车房已停业并于2018年拆除了全部洗车房设备后长期闲置。2019年8月,东湖物业对原洗车房区域地面进行了平整、修复。现东湖小区33号楼附近无洗车房,也无垃圾堆放。城关区拱星墩街道将对照《城关区2018-2020年物业行业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实施方案》,加大对东湖小区的日常巡查监管力度,督促东湖物业公司加强小区日常管理,进一步改善小区环境面貌,提升小区居民满意度。
 
  该问题已办结。
 
  22.受理编号2184:兰州市皋兰县黑石镇甘肃宏鼎磨料科技有限公司违规利用过期审批手续建设3万KVA碳化硅电阻炉生产线,电阻炉在2019年7月12日前完成安装,计划8月12日中央督察组走后点炉送电。
 
  此问题经兰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核查,反映情况不属实。
 
  兰州市生态环境局高度重视,第一时间安排人员赶赴现场进行调查核实。根据现场核查情况,甘肃宏鼎磨料科技有限公司位于甘肃省皋兰县黑石镇和平村,于2011年7月27日由兰州市原环境保护局《关于甘肃宏鼎磨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5万吨碳化硅冶炼及深加工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予以批复(兰环建发〔2011〕)60号),建设3台12500KVA冶炼电阻炉(3台12组)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该公司年产5万吨碳化硅冶炼及深加工生产线项目自2011年7月27日环评审批后,开始动工建设,不存在“过期审批手续”,且环评批复的是3台12500KVA冶炼电阻炉,不存在“3万KVA碳化硅电阻炉”,因此,反映的“兰州市皋兰县黑石镇甘肃宏鼎磨料科技有限公司违规利用过期审批手续建设3万KVA碳化硅电阻炉生产线”不属实。
 
  甘肃宏鼎磨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5万吨碳化硅冶炼及深加工生产线项目第一台12500KVA冶炼电阻炉于2011年7月开工建设,于2014年1月29日由原兰州市环境保护局进行了阶段性竣工环保验收(兰环验〔2014〕)07号),由于碳化硅市场价格严重下滑,主要原材料(精细煤)价格涨价过大,已于2019年6月28日向兰州市生态环境局皋兰分局上报停产报告,2019年7月6日停产至今;第二台12500KVA冶炼电阻炉于2014年开工建设,现正在建设车间及配套环保脱硫除尘等设施,尚未完全建成,该冶炼电阻炉未投入生产;第三台12500KVA冶炼电阻炉未建设。因此,群众反映的“电阻炉在2019年7月12日前完成安装,计划8月12日中央督察组走后点炉送电”不属实。
 
  该问题已办结。
 
  23.受理编号2185:.兰州市皋兰县黑石镇甘肃宏鼎磨料科技有限公司违规利用过期审批手续建设3万KVA碳化硅电阻炉生产线,电阻炉在2019年7月12日前完成安装,计划8月12日中央督察组走后点炉送电。
 
  此问题经兰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核查,反映情况不属实。
 
  该投诉问题与本轮第28批2184号投诉内容相同。
 
  该问题已办结。
 
  24.受理编号2190:(1)城关区九州海盛花园对面道路绿化带未植树,晴天尘土飞扬,雨天污泥浊水四处横流。(2)五一山西路路口至五一山林场段道路绿化带未植树,晴天尘土飞扬,雨天污泥浊水四处横流。(3)城关区元通大桥工期延拖,拆迁的建筑垃圾不及时清理,导致建筑垃圾常年堆积。
 
  此问题经城关区政府会同兰州市城管委现场核查,反映情况属实。
 
  (1)经九州管委会工作人员赴现场核查,群众反映问题属实。海盛花园道路属910路,道路北侧已种植行道树,南侧车行道防撞护栏后两米地段旁为水电工程局高边坡,该处绿化带未能绿化的原因主要是绿化施工、管护时浇水作业易引发地质灾害。道路南侧防撞栏后的绿化带有自然植被,不存在晴天尘土飞扬现象。同时,该处道路两侧均修有泄洪渠,雨天泄洪正常,不存在污泥浊水四处横流的现象。根据现场检查的结果,一是九州管委会安排环卫部门加强海盛花园对面道路(910路)日常洒水降尘工作,防止风蚀造成扬尘污染;定期清掏道路泄洪渠,避免淤泥堆积。二是鉴于当前季节栽种树苗成活率低,不适宜绿化。2020年春季,在不引发该处地质灾害的前提下,完成该处绿化带绿化种植等工作。
 
  (2)经城关区住建局多次现场核查,对该道路建设情况进行了解,该反映问题属实。该路段位于五一山西路路口至五一山林场段,由兰州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负责建设,属于九州东南出口项目(S417#路),南起佛慈大街三角花坛,北至九州东平台,道路全长1.89公里,规划宽度24米,双向4车道,道路设计无绿化。城关区住建局与该项目建设单位兰州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对接,对该道路建设情况进行了充分的了解,该路于2018年9月15日建成通车,道路附属设施未全部完工。
 
  (3)经城关区城市管理局靖远路中队执法人员赴现场进行核查,群众反映问题属实。元通大桥建筑工地垃圾为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垃圾以及进出口堆放的物料。针对现场发现的问题,一是靖远路中队联合靖远路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立即前往现场对元通大桥建筑工地进行检查。二是由于该工地建筑垃圾堆放问题,靖远路中队于8月5日曾向元森房地产公司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在8月5日11时前立即清理并进行覆盖;8月9日,执法人员对现场复查时元通大桥建筑工地内未发现建筑垃圾,只有少量建筑物料堆积。三是执法人员通知元森房地产公司负责人将施工暂时不用的物料摆放整齐,进行绿网覆盖,并向元森房地产公司下发了《元森房地产公司文明施工承诺书》,要求其文明施工。
 
  目前,元森房地产公司已将暂时不用的物料摆放整齐,绿网覆盖,并签写承诺书,承诺文明施工,保持场内道路畅通,布局合理整洁,施工垃圾定点堆放,及时清运。今后,城关区城市管理局靖远路执法中队将进一步加强对辖区内各工地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该问题总体情况还在办理过程中。下一步,九州管委会将积极抓好整改落实工作,日常加强洒水抑尘和排洪渠清掏,筹措资金在2020年春季完成该处绿化工作。S417#道路已于2018年9月15日建成通车,现道路剩余工程兰州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正在实施。待工程建成完工,按照相关程序移交政府相关部门管理后,届时,绿化带行道树都将按程序移交城关区进行日常管护,待移交工作结束后,按照市区政府有关要求,根据道路实际情况,由承接道路绿化管理工作的相关专业部门按照设计进行绿化,完成该项工作的整改。
 
  25.受理编号2191:(1)城关区九州海盛花园对面道路绿化带未植树,晴天尘土飞扬,雨天污泥浊水四处横流。(2)五一山西路路口至五一山林场段道路绿化带未植树,晴天尘土飞扬,雨天污泥浊水四处横流。(3)城关区元通大桥工期延拖,拆迁的建筑垃圾不及时清理,导致建筑垃圾常年堆积。
 
  此问题经城关区政府会同兰州市城管委现场核查,反映情况属实。
 
  该投诉问题与本轮第28批2190号投诉内容相同。
 
  该问题总体情况还在办理过程中。
 
  26.受理编号2192:(1)城关区九州海盛花园对面道路绿化带未植树,晴天尘土飞扬,雨天污泥浊水四处横流。(2)五一山西路路口至五一山林场段道路绿化带未植树,晴天尘土飞扬,雨天污泥浊水四处横流。(3)城关区元通大桥工期延拖,拆迁的建筑垃圾不及时清理,导致建筑垃圾常年堆积。
 
  此问题经城关区政府会同兰州市城管委现场核查,反映情况属实。
 
  该投诉问题与本轮第28批2190号、2191号投诉内容相同。该问题总体情况还在办理过程中。
 
  27.受理编号2193:榆中县小康营乡徐家峡村八社村干部苏某某在建房时,将村民菜地挖出一个10多米的大坑,现该坑已成为垃圾坑。
 
  此问题经榆中县政府现场核查,反映情况属实。
 
  2019年8月9日由榆中县小康营乡工作人员开展现场调查,2018年5月,小康营乡徐家峡村八社村民苏某某建房处理地基时,在南面自家地里取土,造成该地约80平米见方、深约0.6米土坑,经现场查看该土坑内无垃圾堆放,未破坏土地耕种功能。根据现场了解的情况,工作人员督促当事人对土坑进行平整。其次,对当事人苏某某进行批评教育,讲解土地及环境保护相关政策,增强环保意识。今后,榆中县人民政府将安排相关单位对辖区内人为乱采乱挖、乱倒乱堆垃圾进行督查,加大宣传力度,并建立长效机制,积极引导农户提高生态环保意识。
 
  该问题已办结。
 
  28.受理编号2194:市民对向中央第五生态环境保护督查组反映受理编号1386(1.榆中县小康营乡徐家峡村张某武、张某宏强行占用徐家峡学校林地修建寺庙,毁坏树木。2.张某武、张某宏没有经过村委会和林业有关部门的同意,扩大山庄面积,在徐家峡育林地修建四合院和两层茶楼,毁坏林地。)问题的处理情况不满意,认为修建四合院和两层茶楼的区域原有自然生长的树木被全部砍伐,处理结果中未体现。
 
  此问题经榆中县政府现场核查,反映情况属实。
 
  该信访反映问题与本轮第20批1386号相同。
 
  (1)8月9日,榆中县政府立即安排榆中县自然资源局、小康营乡政府再次赴实地核查。自然资源局林业技术人员通过GPS采点,核对榆中县林地一张图,修建寺庙地址不占林地。寺庙建在榆中县小康营乡徐家峡小学建设用地范围内,根据徐家峡小学出具的《证明》,寺庙用地原为徐家峡村的旧庙址,现属小学闲置荒地;修建寺庙是村民召开大会同意的,不存在毁林和强行占地行为。根据徐家峡村出具的关于寺庙山庄占地说明,寺庙(村文化活动中心)是2018年4-6月份修建的,村民捐款全部退还后,张某武负责寺庙的修建和投资,不存在强行占地的行为。
 
  (2)张某武原是榆中县小康营乡徐家峡村人,2004年承包了本村8个社的河滩地,承包期是2003年4月26日至2053年4月25日,并签订了《小康营乡徐家峡自然村护林承包管理协议书》。协议书中第四条写明乙方在承包的范围内可进行附属设施建设,在不破坏植被的情况下进行旅游活动,建造人工景点,也可建设吃住娱乐为一体的配套设施。本协议第十条写明双方不得擅自采伐树木并承担防火、管护等防护责任,村委会是见证方。张某武经营的育林园是个人独资企业,张某宏没有参与。榆中县自然资源局林业技术人员和小康营乡工作人员在徐家峡村修建育林园区域,围绕育林园周边GPS采点,核对榆中县林地一张图,育林园区域四合院和两层楼不占林地,所占区域是徐家峡村河滩地,周边不存在毁坏林地的现象。根据提供的2004年建园前承包区域照片,育林园建设区域是河滩,河边有零星树木。2019年的谷歌地图显示,育林园区域及周边有大量的树木,经调查是张某武在经营育林园过程中栽植的。根据徐家峡村出具的寺庙山庄占地说明,育林园是原徐家峡村村民张某武,2004年承包本村8个社的河滩地修建的,原来是河滩、荒地,没有树,不是林地。工作人员告知经营农户张某武保护周边生态环境,垃圾及时清运,做好护林防火工作。今后,榆中县人民政府将对徐家峡村文化广场、寺庙、育林园山庄定期检查,着力引导经营农户提高保护生态环境意识,建立整改长效机制,持续跟踪督导。
 
  该问题已办结。
 
  29.受理编号2196:七里河区金港城住宅小区楼下的各类餐饮店,噪音、油烟污染严重扰民。
 
  此问题经七里河区政府现场核查,反映情况属实。 
 
  该反映的问题位于七里河区金港城小区(金港城115号)。该小区于1997年建成,现有住户6649户,小区内共有各类餐饮店50家,其中,有后堂加工间餐饮店32家。工作人员核查排摸发现32家餐饮店中29家餐饮店均安装了油烟净化设施并配套有专用烟道,金福花园2号楼下的“店小二”餐馆没有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及设立专用烟道、“三鲜烤肉”餐馆没有安装油烟净化设施,金安花园8号楼下的“捌玖年”酒馆没有安装油烟净化设施,3家餐饮店经营时产生的油烟对小区居民正常生活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其中“店小二”餐馆在后堂使用排风扇,产生一定噪声影响居民正常休息。
 
  根据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工作人员一是对“店小二”烧烤店进行关停,要求立即对排风扇进行拆除,并于15日内架设独立烟道,安装净化设施,待整改到位由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经营。二是对“三鲜烤肉”,“捌玖年”酒馆2家餐饮店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3日内整改完毕。三是加大对该小区内餐饮门店的巡查监管力度,加强网格化巡查,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处理。同时,要求物业企业进一步规范餐饮企业准入制度,杜绝餐饮店噪音、油烟污染等扰民现象的发生。
 
  该问题总体情况还在办理过程中。下一步,七里河区人民政府将督促3家门店(“店小二”烧烤店、“三鲜烤肉”、“捌玖年”酒馆)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及专用烟道,彻底消除噪声及油烟扰民问题。同时,安排工作人员加大巡查力度,加强该小区餐饮业的监管,确保不发生油烟及噪声等影响周边居民正常生活的现象发生,为辖区居民提供一个安静、舒适的生活环境。
 
  30.受理编号2197:市民对向中央第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反映受理编号1116(城关区甘南路154号居民楼临街一楼住户破墙开店,102住户开宠物店,导致楼道及附近街道臭气熏天,卫生状况极差,严重污染环境。曾向辖区内相关部门反映,未解决。)问题处理情况不满意。认为问题依旧存在,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此问题经城关区政府现场核查,反映情况不属实。
 
  接到转办清单后,城关区立即安排东岗西路街道、城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城关区城市管理局工作人员赴现场核实,2019年7月30日东岗西路街道联合城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城市管理局对该宠物店进行联合执法要求店主立即整改。店主当时已承诺立即打扫店内环境卫生,表示自己将在10日内关闭该店。同时东岗西路街道工作人员对宠物店周边楼道进行清扫及消毒。截至目前,甘南路154号102室宠物店店内流浪猫和狗已全部拉运走,宠物店处于关闭停业状态,东岗西路街道已对宠物店外和楼道内进行清扫消毒除虫除臭处理,臭味蚊虫已消除。今后,东岗西路街道加强联合执法,进行长效监督管理,保持楼院环境良好。
 
  该问题已办结。
 
  31.受理编号2199:城关区临夏路付家巷58号402室住户在家中进行机械加工,噪音严重影响周围住户的生活环境。
 
  此问题经城关区政府现场核查,反映情况不属实。
 
  2019年8月9日晚20时30分城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临夏路街道办事处、辖区派出所对位于城关区临夏路付家巷58号402室进行检查,该场所为一卫一厅一室住宅,约30多平米,胡女士因本人住房拆迁于2019年4月租住此处过渡,胡女士本人讲:“自4月份入住至今从未在该处从事过机械加工等任何经营活动”。执法人员现场对该处卫生间、厨房、阳台等处进行查看,也未发现任何机械加工设备、工具和噪音严重影响周围住户生活的情况。今后,城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加强监管,避免出现各类加工作坊噪声扰民等问题。
 
  该问题已办结。
 
  32.受理编号2216:永登县柳树镇甘肃陇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将大量蔬菜垃圾倾倒在柳树镇山岑村的龙家湾沙沟内,导致污水横流、臭气熏天、蚊蝇乱飞,严重影响周边生态环境。
 
  此问题经永登县政府现场核查,反映情况属实。
 
  甘肃陇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位于永登县柳树镇牌路村,成立于2012年7月,2014年11月取得环评批复(兰环建审〔2014〕425号)。永登县农业农村局、柳树镇工作人员赶赴现场进行调查核实,发现在距离柳树镇牌路村12社村庄3公里以外的龙家湾沙沟内堆存有约20吨左右的腐菜,因腐烂发酵产生臭味。经了解,甘肃陇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在拉运7月上旬产生的蔬菜尾菜垃圾时,由于当时雨水较多,未及时沤肥处理,拉运司机私自将尾菜就近倾倒在龙家湾沙沟内。针对尾菜堆放处臭味扰民问题,永登县农业农村局当即责令甘肃陇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立即将堆放龙家湾沙沟的腐菜彻底清理,并保持冷库和交易市场周边环境卫生整洁,严防发生尾菜堆积腐烂臭味扰民。同时,要求该公司在今后的经营过程中,严格按照规定的处理方式处理尾菜,不得擅自改变。今后,永登县政府将责成永登县农业农村局、柳树镇加强日常监管,增加巡查频次,督促该企业严格落实尾菜处理措施。
 
  该问题已办结。
 
  33.受理编号2229:西固区临洮街丽景家园北侧50米处兰州铁路局兰州西公务段综合维修车间,每日19时至次日1时机械维修声噪音扰民。
 
  此问题经西固区政府现场核查,反映情况属实。
 
  接到此案件后,西固区立即组织市生态环境局西固分局、临洮街街道对兰州铁路局兰州西工务段综合维修车间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单位隶属于兰州市铁路局集团有限公司,主要从事铁路维修作业,现有1间面积为2046平方米的维修车间,26台工务机械车。该单位位于西固区临洮后街402号,紧邻铁路干线,距离丽景家园约50余米。该企业有轨通车、捣固车、清筛车、收轨车四类公务用车,维修车间主要进行工务机械车的发动机检修、装卸锏轨。维修车间正常在白天进行维修保养,遇特殊情况夜间也进行维修养护及公务车出入。主要噪声源来自工务机械车出入库及发动机启动等声音。西固区要求该企业维修期间门窗封闭,减少噪声排放。工务机械车在出入库时通常不鸣笛,遇特殊情况下鸣笛示警。西固区临洮街街道工作人员对该单位周边27户居民进行入户走访,均表示存在噪音。西固区环境监测站于2019年8月11日22时对该单位2个敏感点位进行了夜间噪声检测,经检测,厂界最高噪声值为63.1dB(A)、63.4dB(A),超出《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夜间限值8.1dB(A)、8.4dB(A)。由于其噪声超标,兰州市生态环境局西固分局拟对其立案处罚,并下达了责令整改决定书,要求企业采取有效隔音降噪措施,确保噪音达标排放;同时,致函西固区税务局对该企业加征排污税。
 
  该问题总体情况还在办理过程中。下一步西固区将加大对该企业检查力度,并要求该单位在非紧急情况下,严禁于每日17时30分至次日8时30分进行维修作业。同时,在维修作业期间关闭门窗,尽最大可能降低噪声,减少对周边居民的影响。
 
  34.受理编号2232:城关区雁滩社区宋家滩村天水北路与团结路交岔口有7栋砖混楼房(大部分6层),楼内居民使用木柴做饭、烧水,影响周边环境空气质量。
 
  此问题经城关区政府现场核查,反映情况属实。
 
  雁北街道办事处宋家滩村社区天水北路片区共有42户村民自建楼院,户主层都已安装天然气。雁北街道办事处组织宋家滩村社区网格员48人,分五组对天水北路片区42户楼院进行了入户排查,排查中发现1家租户有小火炉燃用木柴情况。针对排查中发现1184号楼院有一租住户有使用小火炉现象,网格员当场对小火炉进行收缴,并对使用人员和房东进行批评教育。其次,网格员对这42户楼院的房东及租户进行入户宣传讲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环保法律法规,进一步增强环保意识。并要求42户楼院房东对租住户做好监督工作,杜绝再有使用小火炉现象,共同营造一个宜居、安全的生活环境。下一步,雁北街道办事处也将充实网格力量,加强城中村居民区的巡查力度,坚决杜绝使用木柴引火、烧水现象再次发生。
 
  此问题已办结。
 
  35.受理编号2233:西固区金沟乡小金沟村金月湖垂钓园停车场北侧10米处有一喷漆厂(无名称、无手续、无污染处理设施,主要从事大型钢结构件的喷漆处理)生产期间产生刺鼻气味。
 
  此问题经西固区政府现场核查,反映情况属实。
 
  该企业从事喷漆作业,有挥发性有机物排放。西固区政府立即组织兰州市生态环境局西固分局、西固区市场监管局、金沟乡等相关部门进行现场检查。该投诉企业为甘肃大成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位于兰州市西固区金沟乡小金沟村121-1号,现场未喷漆,厂房地面无露天喷漆痕迹,企业有喷漆房,废气经光离复合处理后排放。该企业营业执照、建筑企业资质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均在有效期内;环境影响评价于2018年12月25日由原西固区环境保护局审批(西环建审〔2018〕99号);根据甘肃华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2018年9月8日、2019年7月10日出具的监测报告,其有组织废气低于《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排放限值、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排放限值,其涂料包装物由供货商回收,并签订回收处置协议。同时,金沟乡工作人员对周边10户居民进行走访,其中4户表示能闻到异味,6户表示未闻到异味。今后,西固区将加大对该企业的检查力度,确保其污染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
 
  该问题已办结。
 
  36.受理编号2235:城关区雁儿湾路欣欣嘉园东区1号楼下餐馆一碗兰油烟扰民,另该餐馆北侧30米处大虾火锅店烟道朝向小区内,油烟扰民。
 
  此问题经城关区政府现场核查,反映情况属实。
 
  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一碗兰牛肉面店安装的油烟净化器净化效果不达标,故导致出现油烟扰民现象。理想大虾火锅店现场检查时处于停业状态,随后执法人员根据商铺转让电话跟该店负责人取得联系,了解到因经营不善,此店已于2019年8月7日关门停业至今,现正在转让中。根据检查的结果,现场执法人员现场向一碗兰牛肉面负责人提出整改要求,要求该店立即整改,更换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烟道净化器;同时要求定期清洗油烟净化设施并建立清洗台账。其次,城关区城市管理局东岗执法中队对该店负责人下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现已进入立案程序,下一步将对该店进行行政处罚。最后,城关区城市管理局东岗执法中队执法人员对该店负责人宣传讲解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环保法律法规,进一步增强其环保意识。
 
  该问题总体情况还在办理过程中。目前,理想大虾火锅店已停业关门,不存在油烟扰民问题。一碗兰牛肉面馆负责人已承诺于2019年8月15日前更换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烟道净化器。下一步,城关区城市管理局东岗执法中队将督促该店按期完成整改工作,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该店予以处罚。
 
  37.受理编号2237:城关区东岗东路范家湾村刘家湾村民将生活垃圾倾倒在刘家湾40号东侧、北侧,污染环境。
 
  此问题经兰州市城管委现场核查,反映情况属实。
 
  经现场核查发现,该区域为城关区拱星墩街道刘家湾40号东侧、北侧,堆放生活垃圾主要为周边居民偷倒、乱倒产生。针对存在问题,兰州市城管委根据全域无垃圾三年专项治理工作责任分工,向城关区政府下发《兰州市全域无垃圾三年专项治理工作督办单》,要求城关区政府对该区域发现垃圾及时清理。8月10日,拱星墩街道安排人员对该区域垃圾进行清理拉运,并会同范家湾村社区工作人员对周边居民进行入户宣传,同时兰州市城管委要求城关区城管局加强监管,强化环境保护意识,防止问题反弹。截止目前,该区域垃圾已清理完毕。今后,兰州市城管委将督促城关区城管局对该区域加大巡查力度,加大对垃圾乱扔乱倒行为的查处力度,加强日常保洁及日常监管,逐步形成长效管理机制;同时坚持问题导向,针对此类投诉问题举一反三,认真研究,对城乡结合部等垃圾突出区域进行全方位摸排整治,确保垃圾治理不反弹。
 
  该问题已办结。
 
  38.受理编号2240:城关区朝阳村五一山新村25号院落将生活垃圾、餐厨垃圾等随意抛洒在周围,蚊蝇滋生,臭味扰民。
 
  此问题经城关区政府现场核查,反映情况不属实。
 
  五一山新村25号院落属于国资委35家园小区内,该小区属于博辰物业公司管理。城关区城市管理局联合草场街街道办事处赴现场查看,小区内设置的垃圾桶摆放齐全,环境卫生保洁人员定时清扫保洁,且小区周边无餐饮企业,不存在将生活垃圾、餐厨垃圾等随意抛洒现象,实地走访发现整个小区内环境卫生干净整洁,无蚊蝇滋生,未发现臭味扰民现象。今后,草场街街道办事处将联合辖区执法中队加强巡查,避免出现生活垃圾、餐厨垃圾等随意抛洒现象,保证居民拥有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
 
  该问题已办结。
 
  39.受理编号2243:每日20时至22时,城关区南关十字西北角草坪处有人聚众跳广场舞,使用两只大功率音响播放音乐,噪音扰民。
 
  此问题经城关区政府现场核查,反映情况属实。
 
  根据现场走访了解,目前每天在南关十字西北角草坪处跳广场舞群众约20至40人左右,张掖路派出所对跳广场舞的群众进行了法制宣传及教育,群众也都表示理解,比较配合派出所民警的工作,主动调小音量,组织者董某表示以后会将音响声音降至最低,并在晚上9时30分之前按时结束,听取周围邻居的意见,及时改正,保证不再打扰周边居民休息。今后,张掖路派出所将积极引导跳广场舞的健身群众将音响器材音量控制在合理范围,在规定时限内活动。同时,将加大该区域巡逻力度,确保该区域广场舞噪音扰民现场不在发生。
 
  该问题已办结。
 
  40.受理编号2247:安宁区甘肃省科技馆对面中海凯旋门西门1号楼下萌宠宠宠物店,全天狗叫声扰民,夜间尤为严重,且该店狗屎臭味扰民。
 
  此问题经兰州市公安局现场核查,反映情况属实。
 
  2019年8月9日20时,银滩路派出所工作人员联合银滩路街道市场监管所工作人员来到兰州市安宁区中海凯旋门1号楼商铺萌宠宠宠物店,发现该店内二楼狗舍内寄养有12只犬,开门后闻到有养犬所产生的异味,见到民警后,有几只狗发出叫声。针对存在偶尔吠叫的现象,且二楼狗舍有异味的问题,民警根据《兰州市养犬管理条例》对该店寄养的12只犬逐一进行了核查,12只寄养犬均为小型犬种且均按规定办理了犬证,关于该店内犬只在外面有响动时会发出叫声,民警对该店法人闫某某给予当场警告处罚,并要求其对犬只吠叫声扰民的违法行为立即整改。该店法人立即电话联系狗主人将寄养犬只接走,截至2019年8月9日22时,12只寄养犬已经接走9只,剩下3只因狗主人不在兰州,暂时无法接走。该店主对剩余犬只戴上嘴罩,防止狗叫,同时将二楼的狗舍清空,犬只移到一楼狗舍。之后对二楼的狗舍进行了清洗消毒,喷洒空气净化剂,将犬只粪便放入编织袋进行密封。该店主还要求员工每天早晚对狗舍清洗打扫,防止异味再次产生。针对狗叫产生的噪音,该店法人表示将尽快联系装修人员,对二楼的狗舍进行隔音处理,完工后请环保检测人员测试噪音分贝,使狗叫声产生的影响最小化,达到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标准。随后,法人闫某某就狗叫声扰民的问题对1号楼的4层到10层的住户,逐一登门表达了歉意(3楼住户不在家),对下一步要采取的措施进行了告知,取得了住户的谅解。
 
  该问题已办结。
 
  41.受理编号2254:城关区中山路上沟怡安小区与兰东小区中间空地上有一家德邦物流公司,每日6时至9时、17时至19时,物流车辆倒车语音噪音扰民。每日18时至20时,物流公司内气钉枪钉箱子声、外卖人员喧哗声噪音扰民。
 
  此问题经城关区政府现场核查,反映情况属实。
 
  经城关区城市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核查,因德邦物流公司处于怡安小区与兰东小区中间,离居民住处较近,存在噪音扰民现象。
 
  德邦物流车辆属于小型电动三轮快递车,临夏路中队执法人员已责令德邦物流负责人在不启动车辆的情况下,手动推进至其停车位,避免倒车语音扰民;并责令将院内气钉枪作业将改为室内,并安装隔音设备,做好隔音措施。同时要求负责人写出承诺书,并加强对该店员工大声喧哗的管理,杜绝此类现象再次发生。8月9日晚,德邦西关快递分部已作出整改,确保不再出现噪声扰民现象。今后,城关区城市管理局临夏路中队将加强对该物流点的监督管理,避免噪音扰民事件的再次发生,确保居民拥有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
 
  该问题已办结。
 
  三.8月7日第27批重点件办结件情况:中央第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8月7日交办我市的第26批2个重点信访案件经核实,属实1件、不属实1件,属实问题已经办结1件。具体办结情况如下:
 
  1.受理编号1943:市民对向中央第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反映受理编号1281号(市民对向中央第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反映编号261号甘肃建投第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未办理土地、建设等相关手续的情况下,强占安宁区林华林场公益林地两百亩用于商砼生产、采石,严重破坏生态环境)问题处理结果不满意。市民称核查中回避了甘肃七建强占林场的问题,现七建公司已被注销《采矿许可证》,其商砼站还在林地内,并且应赔偿市民14年来的占地损失,问题处理结果不满意。市民称核查中存在以下几个问题:一是认为2007年2月1日兰州市安宁区政府《关于收回兰州市安宁林某林场部分林地使用权的决定》(安政发[2007]6号)是违反法律法规的错误决定;二是“甘肃省第七建筑工程集团公司所属构建公司实施整体搬迁项目于2005年5月12日经安宁区发改委立项批复,采石场项目于2012年5月18日经兰州市环境保护局(兰环建审[2012]058号)进行了环评审批。”此回复本身自相矛盾;三是其向中央生态环保督察组反映问题的目的在于对向政府部门及相关人员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涉嫌失职等行为进行查处;四是甘肃七建与王某某签订了一份租地合同,并以“林地、林木补偿恢复费”为名每年支付给王某某40万至50万,在该答复中没有明确回复;五是兰州新三元商贸有限公司未经同意侵占林场,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采石破坏生态在答复中没有明确回复;六是森林公安调查过程中为涉案企业开脱,鉴定非法占用林地面积时“指鹿为马”,鉴定结果与事实严重不符,并在答复中没有明确回复。
 
  (一)举报情况是否属实。
 
  此问题经市自然资源局会同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林业局及安宁区政府现场核查,反映情况不属实。
 
  (二)调查核实处理情况。
 
  2019年8月8日,市自然资源局召集市林业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安宁区政府相关工作人员,就群众举报的问题逐项进行了核实。具体情况如下:
 
  关于“认为2007年2月1日兰州市安宁区政府《关于收回兰州市安宁林某林场部分林地使用权的决定》(安政发[2007]6号)是违反法律法规的错误决定”问题:安宁区政府做出《关于收回兰州市安宁林某林场部分林地使用权的决定》(安政发[2007]6号),是鉴于林某林场对原承包的林地从来没有任何实质性的投入,也未完全尽到对林木林地的管护义务,该绿化区域一直由安宁区两山指挥部代为管护,绿化造林工程基本由安宁区两山指挥部完成。依照《兰州市南北两山绿化建设管理办法》第30条“……连续两年均未完成绿化承包任务又不采取措施改正的,经市、区人民政府批准,无偿收回其承包的土地,另行招标承包绿化.……”及《兰州市南北两山环境建设优惠政策》第1条“…….对完不成当年绿化承包任务和无力承包经营的单位和个人,由县区人民政府将承包土地和地上附着物无偿收回,另行发包,并向原承包单位依法收缴一定数额的绿化费”的规定,经2006年10月13日安宁区政府第14次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依法收回安宁林某林场496亩林地使用权,同时告知了林某林场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的途径。
 
  关于“甘肃省第七建筑工程集团公司所属构建公司实施整体搬迁项目于2005年5月12日经安宁区发改委立项批复,采石场项目于2012年5月18日经兰州市环境保护局(兰环建审[2012]058号)进行了环评审批,此回复本身自相矛盾”问题:经市生态环境局核查和调取相关资料,2005年9月13日,原安宁区环境保护局对甘肃省第七建筑工程集团公司混凝土构件公司混凝土生产线建设工程环评进行了批复。安宁区十里店深沟采石场2007年建成投产。
 
  2011年7月,甘肃省第七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兰州交通大学编制《安宁区十里店深沟采石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受原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委托,2012年5月18日,原兰州市环境保护局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进行了批复(兰环建审〔2012〕058号),该项目属补办环评手续。
 
  关于“其向中央生态环保督察组反映问题的目的在于对向政府部门及相关人员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涉嫌失职等行为进行查处”问题:该信访件未明确哪些政府部门及相关人员存在不作为、乱作为、涉嫌失职行为。
 
  关于“甘肃七建与王某某签订了一份租地合同,并以‘林地、林木补偿恢复费’为名每年支付给王某某40万至50万,在该答复中没有明确回复”问题:第261号、1821号信访件未反映过此问题。经核查,2005年4月9日,兰州捷程公司将安宁区深沟内原十里店建材厂及其所属石料资源开采权一次性转让给甘肃省第七建筑工程集团公司,所属土地租赁给甘肃省第七建筑工程集团公司,双方签订《合同书》,约定由省七建在每年年底前向捷程公司支付当年场地使用权租赁费40万元,在每年8月底前向捷程公司支付绿化、矿产资源开采费包干费用5万元。不是信访件中所说的“林地、林木补偿恢复费”。
 
  关于“兰州新三元商贸有限公司未经同意侵占林场,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采石破坏生态在答复中没有明确回复”的问题:第261号、1821号信访件未反映过有关兰州新三元商贸有限公司未经同意侵占林场,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采石破坏生态的问题。经核查,兰州新三元商贸有限公司于2006年9月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取得采矿权(采矿证号:C6201052010107130092300),最后一次延续有效期为2012年9月20日至2015年9月20日。
 
  自2013年兰州市实施“冬防”管控至2016年,该企业一直处于停产状态,并于2016年9月将矿区内的生产线拆除。按照安宁区政府2016至2017年“冬防”工作方案的要求,原安宁区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12月14日对兰州新三元商贸有限公司安宁十里店深沟采石场采矿权实施注销,属政策性关闭。
 
  2018年4月依据区政府下发的《安宁区矿区地质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安政发[2018]19号)文件要求,本着“先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后进行生态修复”的治理原则,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和“一矿一策”的规范要求,该企业于2018年11月委托技术单位编制审定了《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施工图设计》。2019年4月开始,企业按照《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施工图设计》方案实施矿区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截至目前已完成治理工程中的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坡面整理和坡脚整平工程,渣土回填和覆土绿化正在组织施工。预计2019年11月前完成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明年开始实施生态复绿修复。
 
  关于“森林公安调查过程中为涉案企业开脱,鉴定非法占用林地面积时指鹿为马,鉴定结果与事实严重不符在答复中没有明确回复”问题:第261号、1821号信访件未反映过此问题。经兰州市森林公安局核查,情况如下:
 
  1.甘肃省七建混凝土构件公司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2014年9月10日11时许,兰州市安宁区林某林场负责人麻某某来兰州市森林公安局安宁派出所报案称:其承包的位于安宁区深沟内的林华林场被甘肃省第七建筑公司乱采乱挖,致使林地遭到毁坏。接到报警后安宁派出所民警立即开展初查,并于2014年12月22日决定对甘肃省七建混凝土构件公司非法占用农用地案立案侦查。
 
  2016年9月22日,由甘肃省七建混凝土构件公司采矿厂负责人薛某某、林某林场负责人麻某某,对甘肃省七建混凝土构件公司自2012年8月安宁区生态建设管理局下发停工通知书后继续在林某林场开采石料的地点和范围进行指认,并由甘肃大禹九洲测绘地理信息有限公司对开采的面积进行测量,兰州市森林公安局民警制作了现场指认笔录,并对指认过程进行了全程摄像和照相。
 
  2016年9月22日,甘肃大禹九洲测绘地理信息有限公司对甘肃省第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2012年8月至2016年4月,侵占兰州林某林场林地面积进行了实地测量,甘肃七建混凝土构件公司采矿厂负责人薛某某、林某林场负责人麻某某、兰州市森林公安局工作人员及鉴定方人员现场指界,经过多方协商,采用兰州市森林公安局协调安宁区国土资源局提供的2012年8月份的卫星影像及2016年2月的卫星影像进行对比,结合GPSRTK现场测量的方案,经甘肃七建混凝土构件公司采矿厂负责人薛某某、林某林场负责人麻某某共同认可,最终确定了占用林地的面积。
 
  2016年12月22日,根据甘肃大禹九洲测绘地理信息有限公司出具的《甘肃省第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混凝土构件公司涉嫌非法占用林地面积司法鉴定报告书(大禹九州测司鉴[2016]76号)》中鉴定结论为:甘肃省第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混凝土构件公司于2012年9月至2016年4月涉嫌非法占用林某林场林地面积为3188平方米(合4.8亩)。
 
  因甘肃省第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混凝土构件公司涉嫌非法占用林某林场林地面积为3188平方米(合4.8亩),达不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兰州市森林公安局于2018年3月30日撤销此案。
 
  2.兰州新三元公司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2015年5月10日9时40分许,兰州林某林场负责人麻某某来兰州市森林公安局安宁派出所报案称:兰州新三元商贸公司自2007年起,在未办理占用林地相关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其位于安宁区深沟内的林某林场范围内非法占用林地,对林地进行破坏性采挖,开采石料。接到报警后安宁派出所民警立即开展初查,并于2015年6月4日决定对新三元公司非法占用农用地案立案侦查。
 
  2016年9月22日,由兰州新三元商贸有限公司经理周某某、林某林场负责人麻某某,对兰州新三元商贸有限公司自2012年8月安宁区生态建设管理局下发停工通知书后继续在林某林场开采石料的地点和范围进行指认,并由甘肃大禹九洲测绘地理信息有限公司对开采的面积进行测量,兰州市森林公安局民警制作了现场指认笔录,并对指认过程进行了全程摄像和照相。
 
  2016年9月22日,甘肃大禹九洲测绘地理信息有限公司在测量兰州新三元商贸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占用林某林场林地面积时,兰州新三元商贸有限公司经理周某某、兰州林华林场负责人麻某某、兰州市森林公安局工作人员及鉴定方人员现场指界,最终经过多方协商,采用兰州市森林公安局协调安宁区国土资源局提供的2012年9月份的卫星影像及2016年2月的卫星影像进行对比,结合GPSRTK现场测量的方案,经兰州新三元商贸有限公司经理周某某、林某林场负责人麻某某共同认可,最终确定了占用林地的面积。
 
  2016年12月22日,根据甘肃大禹九洲测绘地理信息有限公司出具的《兰州新三元商贸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占用林地面积司法鉴定报告书(大禹九州测司鉴[2016]77号)》中鉴定结论为:兰州新三元商贸有限公司于2012年9月,自接到兰州市安宁区生态建设管理局下发的停工通知书后至2016年2月期间,涉嫌非法占用安宁区深沟40号附近林地面积为2316平方米(合3.47亩)。
 
  因兰州新三元商贸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占用林某林场林地面积为2316平方米(合3.47亩),达不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兰州市森林公安局于2018年3月30日撤销此案。
 
  2018年10月11日,安宁林某林场承包人麻某某(原告)就甘肃七建混凝土构件公司(被告)占用林场赔偿问题,向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目前,法院正在审理中。
 
  该物权纠纷案件已进入司法程序,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不予受理”规定,该信访投诉案件已办结。
 
  (三)办理结果及问责情况
 
  该问题已办结,无问责情况。
 
  2.受理编号2022: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转办清单中反映的问题:浦东新区上海纽约大学环保课题研究小组根据甘肃省重点排污单位监测数据管理与信息公开系统,一直在跟进甘肃省企业排污情况,发现多个企业存在超标排放问题:
 
  (1)兰州甘草环保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自2019年3月起每月都存在颗粒物排放超标情况,按照《水泥工业大气污染排放标准(GB4915-2013)》该企业废气监测点1的颗粒物超标问题非常严重,某些时间段颗粒物排放达到了200毫克/立方米以上,是标准值的8倍以上,还有大量时间排放在100毫克/立方米左右。
 
  (2)甘肃腾达冶金炉料有限公司产生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排放浓度非常高,二氧化硫的排放浓度在2018年5月至8月长期超过300毫克/立方米,氮氧化物的排放浓度在2018年大部分时间都超过300毫克/立方米,这样的高排放在冶金行业不常见。根据该企业在2019年1月1日发布的自行监测方案显示,其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标准分别是960毫克/立方米、1400毫克/立方米。此评价标准为“环评”,并非国家统一,在国家制定的《铁合金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6-2012)》中提出“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对本标准未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可制定地方污染物标准排放”将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排放浓度标准交由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很多省份都已经制定了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由于该企业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浓度经常超过或高于同行业所沿用标准,因此怀疑此企业对环境的影响和地方政府对企业的要求是否过于宽松。没有甘肃省官方制定的工业炉窑大气污染排放标准,地方严格的环境标准的缺失让企业缺乏约束将污染物大量排放。
 
  2019年1月至6月,该企业未在甘肃省重点排污单位监测数据管理与信息公开系统上公开企业自动监测数据,直到7月才公开了1号监测点的数据。该现象违反了《关于印发(试行)》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3]81号)中的相关规定:“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对本单位的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等情况开展自行监测活动,其自行监测的信息通过发布平台向公众发布,检测结果及信息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由企业负责。”
 
  (一)举报情况是否属实。
 
  反映问题(1):经核查,群众反映的问题属实。反映问题(2):经核查,群众反映的问题属实。(二)调查核实处理情况。
 
  反映问题(1):兰州甘草环保建材股份有限公司问题
 
  1.基本情况
 
  兰州甘草环保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是兰州市甘草水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控股的股份制建材企业。目前公司有职工500余人,日产2000吨熟料,生产线于2011年5月建成投产,环境影响报告书由原甘肃省环境科学设计研究院于2009年7月编制,并由原甘肃省环保厅于2009年8月以《关于兰州甘草环保建材股份有限公司2000t/d熟料生产线扩建项目工程(补做)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甘环开发〔2009〕131号)进行了批复,配套建设了原料堆场、在线设施、脱硝系统,并于2016年4月28日通过了原兰州市环境保护局环保验收(兰环复〔2016〕66号)。
 
  2.企业废气监测点1的颗粒物超标问题产生原因
 
  经现场调查,企业废气监测点1显示数据为2000t/d水泥窑窑尾监测数据。自2019年3月以来,某些时间段颗粒物排放达到了200毫克/立方米以上,还有大量时间排放在100毫克/立方米左右的情况,系停电及生产设备故障导致水泥窑停窑检修,窑尾氧含量异常升高,使得颗粒物折算数据超标,根据《甘肃省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现场端自动监测数据使用制度》第七条“当烟气固定污染源启运、停运(大修、中修、小修)以及锅炉停炉、闷炉期间,烟气CEMS上传数据视为无效数据时段,运行维护人员应通过下位机发出标记,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补充数据,并通过排污单位报送责任环保部门监控中心”。此类数据视为无效数据。根据重点排污单位信息公示要求,兰州甘草环保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对企业在线监控数据进行了依法公示,并对其中因停电或设备故障等原因造成的异常数据在系统内“备注/原因”栏进行了标注。
 
  经兰州市生态环境局和兰州市生态环境局榆中分局现场核查,该公司在3号水泥生产线停窑检修及故障抢修期间均已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申报,查阅上半年监督性监测报告及企业自测报告,窑尾颗粒物未出现超标情况。
 
  兰州市环境监测站2019年5月7日监督性监测报告显示,该公司3号水泥生产线窑尾氨超标,兰州市生态环境局榆中分局已对超标情况实施了行政处罚(兰环榆罚字〔2019〕05号)。
 
  反映问题(2):甘肃腾达冶金炉料有限公司问题甘肃腾达冶金炉料有限公司是位于兰州市皋兰县的铁合金生产企业,由于目前我省尚未出台地方性的《铁合金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按照原甘肃省环境保护厅2014年11月10日《关于甘肃腾达冶金炉料有限公司4×12500KVA铁合金矿热炉技改项目补做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批复》(甘环审发〔2014〕59号),该企业执行《铁合金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6-2012)表6限值要求。因该标准未对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作出限值要求,环评批复要求企业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按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排放标准限值执行。
 
  1.2018年5至8月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公示的排放浓度较高问题
 
  经现场调查,该公司除尘器为正压布袋除尘器无集中排放口,所公示数据为过程口数据。2018年5至8月份该公司按照自测方案委托甘肃众仁检验检测中心对无组织排放进行逐月监测,监测数据显示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排放标准限值。同时在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发布平台进行了公示公开。
 
  2.该公司未公开企业自动监测数据的问题
 
  该公司2019年1至6月期间在甘肃省重点排污单位监测数据管理与信息公开系统上未公示自动监测数据,其主要原因是2019年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发布平台进行升级整合,在此期间因数据迁移过程中造成个别企业无法正常登录系统进行信息公示,目前该公司已登录新系统,对7月份的数据进行了公示,对1至6月份的监测数据正在补录中。
 
  (三)办理结果及问责情况
 
  该问题已办结。无问责情况。
 
  (督察组设立专门值班电话:0931-8920515;专门邮政信箱:兰州市邮政A243号信箱;受理举报时间:7月12日至8月12日每天8时至20时。)



 
(责任编辑:张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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