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客户端甘肃频道2月11日电(记者李杰)记者11日从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获悉,为支持疫情防控相关企业发展,保障医疗服务、防控物资、科研攻关、民生物资及公益捐献等多方面工作,甘肃省税务局提出多项税收优惠政策,强化优惠政策落实、优化税收服务和强化保障统筹。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相关负责人介绍,首先,甘肃省税务局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
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四大类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其次,全面落实医疗机构相关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契税、耕地占用税税收优惠政策,医药制品行业相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进口医疗保障税收优惠。
同时,对医用防护服、口罩、医用护目镜、负压救护车、消毒液、酒精、相关药品等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全面落实减税降费政策,优先办理增值税留抵退税、保障发票供应、优先核准延期缴纳税款,全面支持相关企业开展复工复产。扩大进口物资免税范围,支持从境外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口并直接捐赠,符合条件的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不折不扣落实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及相关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全力支持疫情防控所需疫苗、医疗器械的研发生产。为符合条件的生产疫苗、核酸试剂、相关药品的机构和企业及时、优先办理退免税业务。
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冠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因抗击疫情等工作需要,从单位取得的并实际用于防疫工作的劳动保护用品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全力为抗疫一线医务人员提供个性化纳税服务,暂缓对其开展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
全面落实蔬菜和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政策。疫情响应期间,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物流服务、生活超市、集贸市场等与抗疫情密切相关的企业和单位不得进行税务检查。对省内抗疫重点企业和单位提供“点对点”“一对一”的纳税服务,对企业提出的申请发票领用、退税办理、延期缴税等业务专人负责,优先办理、加速办理。
企业因疫情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将落实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政策。对受疫情影响的个体工商户依法调整纳税定额或办理减免税手续。对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准予依法办理延期申报;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准予依法延期缴纳税款。
对于口罩生产、防护服生产、消毒液生产企业获得的各级政府给予的防控疫情专项财政补贴,不征收增值税。企业和个人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直接捐献,及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间接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此外,自1月25日至甘肃省疫情响应期结束,期间对纳税人因服从县级(含)以上政府安排,不准开工或延迟复工的,未能按规定期限进行税费申报、税款缴纳等情形,不予加收滞纳金和免予税务行政处罚。(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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