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时间:2020-09-14 11:25来源:大西北网 作者:兰州日报 点击: 载入中...
  征收人: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武都路480号
 
  法定代表人:杨立岭,职务:区政府区长
 
  房屋产权人:兰州市公有房屋管理中心白银路房管所
 
  房屋承租人:徐龙,男,汉族,身份证号因无法找到该承租人故未获取,被征收房屋地址:兰州市城关区雷坛河163号。
 
  因S104线兰州(沈家坡)至东岗公路沈家坡至阿干镇段工程(城关段)项目建设需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政府依据:2017年6月30日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S104线兰州(沈家坡)至东岗公路沈家坡至阿干镇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甘交规划[2017]124号),2017年8月2日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关于S104线兰州(沈家坡)至东岗公路沈家坡至阿干镇段工程建设用地预审的意见》(甘国土规划发[2017]53号)2018年1月5日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S104线兰州(沈家坡)至东岗公路沈家坡至阿干镇段选址的批复》(甘建函([2018]13号)及《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甘建规选字第201802号),于2020年5月10日依法作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城征决字([2020]3号),并发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公告》(城征告字[2020]3号)及征收补偿方案,签约期自2020年6月8日开始,60日内完成。
 
  该项目由兰州市城关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委托兰州市城关区临夏路街道办事处,兰州市城关区伏龙坪街道办事处具体实施签约补偿工作,严格按照征收相关规定程序开展了摸底调查登记、公布调查结果、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项目前期相关工作2020年5月12日,被征收人通过自愿选择方式选定了甘肃方家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为该项目房地产价值评估机构,该评估机构以征收公告发布之日为估价时点,对征收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物房地产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兰州市公有房屋管理中心白银路房管所所属位于兰州市城关区雷坛河163号的房屋性质为国有直管公房房屋结构为砖木,根据房屋产权人提供的信息,该房屋承租人为徐龙,经甘肃方家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实际测量和评估,房屋建筑面积为14.14m2,评估单价为5543元。
 
  在该项目征收决定公告发布后,征收实施单位与房屋产权人兰州市公有房屋管理中心白银路房管所协商达成一致,签订了征收安置补偿协议,按照国有直管公房不足40m2补足40m2的政策,对产权人按照30%的份额予以产权调换安置同时,征收现场工作人员反复多次通过各种方式寻找承租人,均未有果,临夏路街道于2020年7月4日在《兰州日报》上发布了分户评估报告的送达公告。因承租人无法找到也未有任何人主张相关权益,故至今无法达成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本机关认为:现征收决定规定的签约期限已过,房屋产权人已签订征收安置补偿协议,因无法找到该房屋承租人,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相关规定以及《S104线兰州(沈家坡)至东岗公路沈家坡至阿干镇段工程项目(城关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作出如下补偿决定:
 
  一、国有直管公房承租人可选择货币补偿或者产权置换两种方式之一进行补偿:
 
  (一)货币补偿
 
  根据甘肃方家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值评估结果,按照补偿政策,给予承租人房屋货币补偿费用总计为201765.20元(大写:贰拾万壹仟柒佰陆拾伍元贰角),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房屋建筑面积为14.14m2,按照不足40m2补足40m2的政策房屋建筑面积按照40m2计算,根据国有直管公房补偿政策,承租人按照建筑面积的70%进行补偿,房屋建筑面积最终按28m2计算,房屋评估单价为5543元/m2;房屋补偿费总计:28m2×5543元/m2×130%=201765.20元。
 
  (二)房屋产权调换
 
  根据《S104线兰州(沈家坡)至东岗公路沈家坡至阿干镇段工程项目(城关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收部门将位于“元森·北新时代”项目1号地块3期住宅小区1号楼30楼D1户型(套内建筑面积为76.24m2)的房屋作为承租人徐龙的产权调换安置房屋。承租人应安置面积为28m2,对超出应安置房屋建筑面积的部分应补交差价计算如下:76.24m2-28m2=48.24m,482.24m×1.2221=58.95m,58.95m×10684元/m2=629821.80元(大写:陆拾贰万玖仟捌佰贰拾壹元捌角)。
 
  (三)装修费用依照评估价格予以补偿,搬家费、临时安置费及其他补助依照《S104线兰州(沈家坡)至东岗公路沈家坡至阿干镇段工程项目(城关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根据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置换的方式,进行计算补偿。
 
  (四)上述补偿款项全部存入兰州农商银行新桥支行。
 
  二、承租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兰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又不搬迁的,城关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政府
 
  2020年9月8日
(责任编辑:张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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