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中医药条例》7月1日起施行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独立设置中医馆
■来自省人大常委会会议的消息
大西北网讯 甘肃中医药的发展和保障有了专门法规。3月31日,《甘肃省中医药条例》由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条例包括总则、中医药服务、中药保护、中医药产业发展、中医药教育与人才培养、中医药科学研究与传承创新、中医药文化传播与交流、保障与监管、法律责任等方面内容。“条例对甘肃中医药事业、产业发展提供了根本依据和遵循。”据省卫健委副主任、省中医药管理局局长刘伯荣介绍,条例突出了中药保护和中医药产业发展;突出了中医药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疾病控制中的作用;对中药材质量提升和监管作了明确规定,将对扶持和发展陇药事业起到重要作用;同时还突出了中医药文化建设。
条例明确,每年10月22日世界传统医药日同时为甘肃省中医药宣传日。政府举办的综合医院、康复医院、传染病医院、妇幼保健机构以及有条件的专科医院,应当设置中医科室和中药房,并按规定配备中医药人员、中医病床或者中西医结合病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应当独立设置中医综合诊疗服务区(中医馆),配备中医类别医师;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应当提供中医药服务。支持社会力量举办中医医疗机构和其他中医药健康服务机构。
在抗击新冠肺炎疫情过程中,中医药发挥了自身独特优势和作用。条例明确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挥中医药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的作用,加强中医药应急物资、设备、设施、技术与人才资源储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中医药机构传染病防治和应急能力建设,将中医药机构和人员纳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和院前急救体系,推广有效方剂和特色技术,发挥中医药在传染病预防和救治中的作用。同时,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疾病预防与控制中积极运用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
在中药保护方面,条例指出,省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林业草原部门应当制定甘肃道地药材目录,建立甘肃道地药材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地。省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市场监管、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道地药材标准体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对本行政区域道地、特色中药资源进行品种选育和产地保护,提高中药材品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道地、特色中药材品种申报地理标志产品,培育甘肃道地药材名优品牌。
在中医药产业发展方面,甘肃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法规二处处长徐润莉介绍,条例从推行中药材标准化种植,推动中药产业集聚发展,鼓励支持企业研发、推广甘肃道地药材产品,充分利用本地中医药资源发展中医药健康服务,推动中医药与养生保健、养老、旅游、文化、互联网等产业融合发展等方面作出规定。同时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科学研究纳入科技发展规划,对中医药领域的科研机构、平台建设等予以重点支持,明确在省级科技计划中将中医药科学研究列为重点支持领域和方向。
与此同时,条例细化了中医药人才培养的政策机制,从建立中医药院校教育、毕业后教育、继续教育有机衔接和师承教育贯穿始终的中医药人才培养体系,到完善中医药师承教育、继续教育、中西医结合人才培养措施等方面做出细化规定,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中医药人才吸引和评价激励政策,加强中医药人才队伍建设。
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田玥
(责任编辑:苏玉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