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医保门诊费用异地结算时间确定

时间:2021-04-15 11:56来源:大西北网 作者:兰州晨报 点击: 载入中...
   大西北网讯  6月底前实施省内异地直接结算9月底前接入国家异地门诊跨省结算平台7月1日起实施《甘肃省门诊费用异地直接结算经办规程(试行)》
 
  为优化异地就医直接结算信息系统功能,省医保局、省财政厅下发《甘肃省门诊费用异地直接结算工作方案》明确,在2021年6月底前实施门诊费用省内异地直接结算服务,在平稳运行的基础上,争取9月底前完成全省统一的异地就医门诊费用直接结算信息平台,接入国家异地门诊跨省结算平台,实现跨省异地门诊直接结算。同时,从7月1日起,《甘肃省门诊费用异地直接结算经办规程(试行)》将正式实施。这是记者4月14日从省医保局获悉的。
 
  四类人员需提前备案
 
  门诊费用异地直接结算,是指我省参保人员在异地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门诊就医、药店购药费用进行直接结算。因特殊情况,参保人员异地门诊费用未直接结算的,各级医保经办机构按照现行门诊政策规定执行。门诊费用异地直接结算医保基金支付部分实行先预付后清算,门诊费用预付金并入异地住院费用预付金统一测算及管理。预付金原则上来源于各统筹地区医疗保障基金。
 
  《规程》明确,有两类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异地普通门诊费用直接结算无需备案:
 
  ●已办理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备案的参保人员,可同步开通异地就医门诊直接结算服务,无需再重新办理备案,在备案的就医省或地市选择开通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门诊费用可按规定直接结算。
 
  ●城镇职工参保人员使用个人账户异地购药无需备案,可在就医省或地市选择开通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的定点医药机构使用个人账户资金直接结算。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办理了门诊慢特病的四类人员,异地门诊费用直接结算,需选择异地就诊医药机构并提前备案:
 
  ●异地安置退休人员:指退休后在异地定居且户籍迁入定居地的人员。
 
  ●异地长期居住人员:指在异地居住生活且符合参保地有关规定的人员。
 
  ●常驻异地工作人员:指用人单位派驻异地工作且符合参保地有关规定的人员。
 
  ●转诊转院人员:指符合参保地转诊转院规定的人员。
 
  已完成门诊异地就医备案的人员,若异地居住地、定点医药机构、联系电话等信息发生变更,可直接向参保地经办机构申请变更,并经其审核确认。
 
  执行就医地支付范围
 
  在就医管理中,《规程》指出,门诊费用异地直接结算执行就医地规定的支付范围及有关规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用耗材等的支付范围)。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等报销政策执行参保地规定。
 
  门诊异地就医人员在就医地已开通门诊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定点医药机构凭医保电子凭证、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就医、购药,遵守就医地定点医药机构就医、购药流程和服务规范。就医地经办机构应要求定点医药机构对异地就医患者进行身份识别,确认相关信息,为异地参保患者提供与本地参保患者一样的诊疗和结算服务,实时上传就诊和结算信息。就医地经办机构负责门诊费用具体审核。
 
  参保人员门诊异地就医费用直接结算时,根据定点医药机构提供的票据,结清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属于医保基金支付的费用,由就医地经办机构与定点医药机构按协议支付。
 
  掌上兰州·兰州晨报首席记者欧阳海杰实习生陈映安
(责任编辑:苏玉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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