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各广告市场主体:
为进一步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和加强医疗美容广告监管,有效维护医疗美容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对全省广告市场主体在医疗美容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等过程中作如下监管提示:
一、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重塑的美容方式。
二、医疗美容广告,是指通过一定媒介或者形式直接或间接介绍医疗美容机构或者医疗美容服务的商业广告。
三、医疗美容广告属于医疗广告,广告主必须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才能发布或者委托发布医疗美容广告。广告主发布医疗美容广告,必须依法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医疗美容广告必须依法查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并严格按照核准内容发布。
四、医疗美容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
五、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不得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和残疾人身心健康的广告。
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整治各类医疗美容广告乱象,着力解决危害性大、群众反映集中的问题,重点打击广告中含有以下情形:
(一)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制造“容貌焦虑”,将容貌不佳与“低能”“懒惰”“贫穷”等负面评价因素做不当关联,或者将容貌出众与“高素质”“勤奋”“成功”等积极评价因素做不当关联;
(二)违反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等法律法规规定,对未经药品管理部门审批或者备案的药品、医疗器械做广告;
(三)宣传未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批、备案的诊疗科目和服务项目;
(四)宣传诊疗效果或者对诊疗的安全性功效作保证性承诺;
(五)利用行业协会以及其他社会社团或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使用患者名义或者形象进行诊疗前后效果对比或者作证明;
(六)利用广告代言人为医疗美容作推荐、证明。医疗美容广告中的所谓“推荐官”“体验官”等内容,以自己名义或者形象为医疗美容做推荐证明的,应当被认定为广告代言人;
(七)使用或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发布医疗美容广告的行为;
(八)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发布医疗美容广告的行为;
(九)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人物专访、新闻报道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美容广告;
(十)对食品、保健食品、消毒产品、化妆品宣传与医疗美容相关的疾病治疗功能;
(十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全省各广告市场主体应当依法依规发布医疗美容广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发布医疗美容广告行为。诚挚欢迎广大人民群众通过12315、投诉举报等形式,举报涉嫌违法医疗美容广告线索
(甘肃省市场监管局)
(责任编辑:张云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