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倬云:中国古代社会与国家之关系的变动

时间:2012-09-11 10:23来源:《文物世界》 作者:许倬云 点击: 载入中...

一、引论


国家与社会间关系是近来大家讨论的焦点。在中国历史的园地中,国家与社会也经常为集会讨论的课题。这题目中的“社会”一词,又常意含西方文学中civilsociety,在中文中则有人译为民间社会,有人译为公民社会,也有时则径用“社会”二字为称。[1]


在中国研究中,首先将这一观念引用于中国社会者,大致是Rankin对于浙江缙绅的研究,以及Rowe对于汉口商会功能的研究,二者都是中国近代发展的例证,也涉及传统社会力量的性质。[2]


由于civilsociety在西欧历史的发展过程有其特定的意义,而若干思想家讨论这一名词时,又各别发展了特定的内涵,若迳为借用,以讨论中国历史,不免凿枘不入。先将这一观念的渊源,作一简单介绍,或有助于后文对中国社会发展的讨论。在古代希腊城邦国家的背景下,国家与社会重叠而不可分割。到了近世资本主义出现,新兴的资产阶级为了保障财产权,遂将国家的权力与个人的权利有所分别。十七世纪的洛克(JohnLocke)在其名著《政府论》(TreatiseonGovernment)中说明了统治者的权力是由被统治者同意,以保护人民的诸种所有权(包括生命及财产)。与洛克同时的霍布斯(ThomasHobbes)在其《巨灵》(Leviathan)一书中提出了社会契约的观念,则政治与人民作为两个对立体,而经由契约结合为国家。[3]


黑格尔(G.W.FriedrichHegel)讨论国家与社会之间相倚相成的关系。国家是理性的体现,近代的市民社会只依存于国家之内。他以为家庭的亲缘伦理是人类社会凝聚与群体的基础,而近代出现的志愿团体,例如工会或职业团体,则是市民社会的基础。家庭可以扩散为族群,以至构成民族,但仍是单纯而同质的,而伦理更是神圣的。家庭分解,群体遂为异质的。此处黑格尔可能意指个人由家庭中释放,再由自愿的选择,结合为新的群体单位,以满足其个别的需求。黑格尔的需求体系(systemofneed),殆接近求自利的动机。在市民社会中,个别成员由工作而求自利,为了满足许多个别的小利,而集合为能满足许多个体的大利。法律保护个别成员的权利,以国家公权力及志愿结合的团体,补充法律之不足。黑格尔意念中的国家,是理性而充足的,国家体制兼含城市中的市民社会与乡村中仍以伦理为维系的社会。由此,市民社会在国家之内,而不等同于国家。然而黑格尔在讨论国家时,特别提出如果国家与市民社会混淆,亦即两者等同的情况下,国家的使命是保护个人的财产及自由。此处,个人是国家的一员,而且只有在成为国家的成员,个人始有其客观、真实与伦理的意义。在黑格尔的意念中,国家是最终的实体,因其存在,市民社会与国家的个别成员始得依存。国家与社会之间,遂是有机的融合。[4]近代思想家哈贝马斯(JurgenHabermas)由黑格尔的理论,发展了公私领域的两分观念:以为社会私有领域,可以转变为公众领域(publicsphere)。意见的交流可以转化为舆论,经济资源的交流可以转化为商业,而城市本身是交流的主要场合。在公众领域的基础上,遂有法律与公权力,以凝聚为国家。哈氏所指的公众领域,正同黑格尔的“国家”与“市民社会”,毋宁也是抽象的理论概念。在真实的历史中,都可呈现不同的形式。L5]


在中国历史发展过程中,民间社会与公众领域是否存在?如果存在,是如何形式?都可为讨论中国社会变动的着眼点。中国近代史上的公众领域,或可以是缙绅的权力为其中心的新兴都市。[6]


但是在近代以前的中国,社会与国家之间如何交互作用?这是本文要探讨的题目。本文的时代范围是殷商到秦汉,因为这一段历史的发展为后世中国制度立下了格局。本文以讨论观念为主,许多原始史料不再征引,许多史事重建的工作,也只引用研究成果。本文也是我对古代社会研究的检讨,故引用自己工作处颇多,并不因为自己的说法已是定论,不过为了节省从头做起的重复工作而已。


本文主旨在于考察中国古代社会的变化,由此一方面可以董理古代社会演变的来龙去脉,另一方面也可以了解中国社会的特质。本文研究的角度在于讨论国家权力,社会力量的互动及二者对于经济资源与意识型态的控制。新马克思主义社会学的健将ThedaSkocpol在比较四个社会革命与国家型态时,特别提出,国家的政治权力不是一个经济与社会变化的舞台,意谓政治权力不是因应变数,而也当是有其自主性的变数,主要由于国家有其组织的力量足以掌握许多资源。[7]


Skocpol的主张,不仅修改了马克思以经济因素为历史发展原动力的主张,将政治由“上层结构”的被动性,赋予政治以自主的机能,而且也修整了当时CharlesTilly、TedGurr与CharlmerJohnson等人的诸种理论。Gurr以为情绪观念与认知,都在历史的剧变时(如战争、革命、暴乱)有其作用。Tilly主张人群之间争夺资源及因此而起的互动,可说是政治变化的动力。Johnson则直指社会功能性的整合与变动,是政治变化的因素,而社会的整合又系于价值观念,以协调社会的平衡性。Johnson之理论毋宁是建立在社会学的功能观点上,因此必然强调社会的制度性与组织性。[8]


Skocpol主张政治的主动性与Johnson主张社会的主动性,再加上经济与意识观念两方面的动力,实际上合而为四种力量的互动。不过,这四种力量互动的方式也不拘一格,在不同的文化与不同的时间,四者互动可以有不少的格局。四者之中,政治与社会两者又以其为人群具体的组织,遂既可为动力,也可为动力所依凭的群体,在政治力方面呈现为“国家”,在社会力方面呈现为“社会”。在近代的国家,政治的组织力十分强大,国家以公权力为工具,遂每有侵轶人民权利之处。同时,公民以其群体力量的整合为社会力,也运用各种组织,尽力制衡政治,防止强制权力的扩大。双方拉锯进退,最常争夺的阵地,一为经济资源,一为知识与信仰。如果政治力能收夺这两种资源,甚至能使社会力也沦为政治力量的工具。反之,社会力强大时,则尽可能限制政治力的范围,现代民主政体的国家,不愿有“大有为的政府”,即是为了防范政治力坐大。[9]


中国古代的国家与社会,自然与近代欧美发展的模式极为不同,甚至也与十九世纪的中国不一样。本文不仅避免硬套模式,而且更拟尝试以中国古史为实证,董理若干发展的线索。不过,以国家与社会作为两个方法学上观念的工具,则或有其方便之处。是以本文也从国家与社会两橛,及其在经济与意识价值两个领域的控制为讨论的主题。


至于国家发展,也仍有其阶段性的特色。在国家的开展过程中,初期的国家,以凝聚族群而成为部落式的团体。众多部落的聚合,则发展为邦联。国家内部的结构,也可由家长的威权,逐渐制度化而成为君主政治,佐之以有组织的文官体系。随民权的开展,君主政体又可能转变为民主立宪(包括虚君立宪),却仍可能有强大的文官体系执行国家权力。国家权力的伸张与收缩,并非只是单向一线的演化。


以社会发展的形态而言,中文的“社会”一词,借自近代日文,可谓中文输出加工后的再输入。“社”之原意是地方社区--土地神的祭祀圈,是以“社会”的原意相当于英文的community,或者德文的gemeinschaft,具有亲密与神圣的特质,其成员大致是与生俱来,出生于这个群体中的。这样的社会可称之为“原群”。今日“社会”,尤其前文所论的民间社会、市民社会一类的用法,则是许多原群的复合体,经过重整,参加成员的关系是合约性的、世俗性的,相当于英文society,或德文的gesellschaft,这样的社会可称之为“复群”。本文以下的讨论,即当以这两个名词,代替笼统而模糊的“社会”,以避免意义的混淆。 (责任编辑:陈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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