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75年,英国又出台了《食品及药品销售法》,并于1879年、1899年两次修订,由此将几乎所有的食品及药品纳入到政府监管之下。该法案明确将“对食品添加有害物质”以及“向消费者出售非天然的或质量不能满足其需求的食品”界定为食品掺假,并首次将制假者与售假者均列入惩治对象。法案开始强制要求各地方当局任命公共分析师,并提高牛奶等食品的抽样检测比例。法案还加大了对掺假行为的惩罚力度,掺假者最高可判罚50镑罚金及六个月监禁。
随着政府立法监管的完善,牛奶掺假现象开始得到遏制。数据显示:1871年,通过对各地的牛奶抽样检测,全国牛奶掺假比例平均为19.2%,1877-1881年间下降为16.2%,1890年降至11.2%,1900年进一步降至8.8%,1913年再次降至8.2%.这充分表明,在社会转型时期,通过立法手段加强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打击与监管,是政府应尽的职责,也是遏制食品掺假、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的关键所在。(作者单位:南京大学历史学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