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体广告牌”加上暧昧的广告词,迎合了一种猥琐的趣味和心理,再将其与产品联系起来,它对品牌美誉度的伤害是显而易见的。“人体广告牌”的滥用说明,商家在对眼球经济的理解上,出现了很大的偏差。
广告就是为了吸引眼球,这话仅从目的论来说也没错,所以越是能够让眼球聚焦的地方,广告价值也就越大,如黄金时段的电视、繁华商圈的招牌等。但这些地方的价格十分高昂,精明的商家于是挖空心思开发惠而不贵的广告位,这就不免要闹出些让人不太容易接受的举动来,最近北京一家公司在这“乍寒还暖”的季节,让一群妙龄女郎身着比基尼去营销一款手机APP,背后大书“用我”等颇显机巧的广告语,即是一例。其营销效果是,首都人民立刻报警,现场保安给予了制止,而公司也很快发表声明道歉,可见,这“人体广告牌”,虽然吸引眼球的效果够好,且价格十分实惠,但不是可以随便使用的。
这类现象其实远非个案,如七月份在北京出现的穿着暴露的“斯巴达三百勇士”、太原的比基尼女郎热舞洗车,以及一些车展上出现的裸体车模等,都是借“人体广告牌”营销的案例。从低俗宣传、恶俗营销的现象来看,情况就更为普遍了,其花样可谓五花八门,不断翻新。所反映出来的问题是,商家以追求轰动效应为最高目标,而对其与社会习俗和民众观念上的不协调未加考量,这里有两个相关问题不能不让人思考:这样做真的合适吗?如此营销效果真的好吗?
从法律层面来看,对此类营销的定性存在一定争议,如着比基尼算不算故意裸露身体?引起围观算不算扰乱公共秩序?这在严格的法律意义上恐怕不易界定。而且,如果我们援引国外相似案例,恐怕一些商家会振振有词地认为,穿比基尼已经是对社会保守观念加以充分的“体谅”了,君不见,国外天体浴场、裸体游行等已经是见怪不怪了,比基尼营销又算得上什么?
应注意的是,一个社会所能普遍接受的尺度,在另一种文化中可能就会引起人们的反感。我国的《广告法》规定,广告不得有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内容,广告应当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而判断的标准,即是我国社会文化的普遍观念。因此,可以说此类“人体广告牌”明显有违社会公序良俗,在当下是不恰当的营销手段。
而从广告宣传的效果看,“人体广告牌”也并不会那么管用。看人体不等于看广告,看广告也不等于用产品,即使在广告的概念营销上取得一定效果,那也只能是一种短时效应,而无法产生长久的品牌效应。而且,此类低俗的宣传,所反映出来的企业文化理念让人无法认同。“人体广告牌”加上暧昧的广告词,迎合了一种猥琐的趣味和心理,再将其与产品联系起来,它对品牌美誉度的伤害是显而易见的。“人体广告牌”的滥用说明,商家在对眼球经济的理解上,出现了很大的偏差。
颇为吊诡的一点是,如果不是有关部门出面制止和处罚,社会非议和批评恐怕也会被商家当作营销效果极佳的证明。所以,我觉得,对这类炒作,无视可能是最好的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