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3年4月26日,袁世凯为了筹集战争经费,压服、消灭南方国民党的势力,以办理善后为名,特派赵秉钧、陆征祥、周学熙等为全权代表,未经国会讨论通过,擅自与英、法、德、俄、日5国银行签订《善后借款合同》。
合同规定借款总额2500万英镑,年息5厘,债券九折出售,八四实收,期限47年;偿还已到期的各种赔偿、借款、垫款后,实际到手的仅760万英镑,而规定47年还清之本息竟达到6789万英镑;借款以盐税、关税等为担保,并附条件:借款期内,中国不得向五国银行团以外的银行团借款;借款的领款凭单须有外国稽核员签押方能有效;中国聘用外国人参加盐税征收事务等。
善后借款商议之初,因其条件苛刻,就遭到国民党及各界人士的极力反对。合同签署后,在社会上引起巨大震动,全国一片斥责之声。黄兴及皖、赣、湘、粤4省都督通电责问,参议院也提出质问书。但袁世凯借口借款事宜曾于1912年底由临时参议院秘密通过,拒绝将此案交国会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