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投书省人大申请取消路桥费
市民向省人大递交申请书
“我向省人大递交了一份取消路桥费的申请书”昨日上午,市民洪维先生拨打本报热线说,“今年3月1日起,由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甘肃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已开始施行。本人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就兰州路桥费收取的法律依据进行质疑,并通过这一途径主张和维护自己的权利。请求对兰州路桥费,拒不纠正违法文件依法启动撤销程序。”洪维说,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政策、条例、通知,省政府的批复、兰州市制定的规章等,性质都是执行法律,而不是收费的法律依据。政府收费是对公民设定义务,如果法无明文规定,对政府来说就是禁止,他认为,兰州市征收路桥费涉嫌行政违法。其次,征收省政府批准期限以外的费用,缺乏法律、政策依据,属于乱收费。另外,呼呼政府尽快公开收费以后的使用和监督程序。
路桥费问题影响了兰州的形象
洪维先生长期以来一直关注兰州路桥费,并对其合法性和合理性提出质疑,无论从网上发帖呼吁还是向相关部门递交材料,都代表兰州广大车主积极奔走呼吁。“作为一名普通的兰州市民,我也是考虑良久,处于大局才这样做的。”昨日,洪维先生接受记者采访时谦虚地说,他上网时发现,关于兰州的路桥费在全国各大媒体以及网站炒得很厉害,严重损害了兰州市政府和城市形象。“网上说什么的都有,看了之后感到心里很痛。”洪维认为,从兰州发展区域经济大局着想,无论从招商引资角度还是发展兰州本土商业环境,都不能违背民意,应该营造一个和谐良好的氛围。老百姓是弱势群体,政府发挥的作用永远是创造良好的环境,提供完善的服务,带动老百姓致富,而不是与民争利。洪维认为,兰州非法征收路桥费,确实影响很坏,因此,建议政府部门能够尽早考虑,及时给百姓一个说法。
兰州路桥费问题如何“破壳”
尽管兰州市有关方面对质疑和追问没有正面解释,只是强调“目前,兰州市申请的国债和贷款已到了还款高峰期,如果取消收费,将会使政府给银行的质押落空,兰州市的融资信贷平台、银行贷款的偿还及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将会受到严重的影响”。但洪维认为:“兰州市的财政收入大约高出当地GDP一倍,政府完全可以拿出一些钱作为贷款修路的利息支出,还可以通过其他合法渠道,比如发行债券、集资等等方式来筹集建设资金,而不该自我设权,与民争利。”
有关人士指出,按规定目前应当上报正式的收费方案,假如不能获得正式的批准,“路桥费”将彻底消失,如果获得批准,“路桥费”将第二次在与法律和民意的博弈中“冲关”成功。有市民认为,在兰州这样欠发达的城市,如何减轻老百姓负担,如何发展城市建设,的确值得深思和探究。西北师范大学经管学院院长樊元教授认为,破解城市建设资金困局,首先政府应该合理规划,纳税人的钱应该合理使用,不能单纯分摊到市政基本建设上,经过国家批准的发行地方性债券也是一种解决的方式,发展当地经济,通过企业纳税,财政拨款解决外,还可以吸引社会资金,通过合理合法融资的多方面形式多渠道筹集资金。不能陷入怪圈,应该想办法去破解这个困局才对。
法学教授:省人大有权监督
兰大法学教授周桂觉完全赞同洪维先生的观点,并表示:“征收之后的路桥费使用和监督是怎样的程序,政府并没有交代。按照2008年5月1日出台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收费绝对不属于保密的范围,所以必须对收费有个明晰的说明让公众监督,而且还要规定定期向社会公布的时间,以便缴费人有权随时查阅。”目前,我国制定的各种收费性文件,监督权就在人大,公民有权利向人大写信反映,人大通过开会列入计划,按照监督程序,评议是否合法,如果不合法有权利撤销。
递交省人大的申请书
申请书
今年3月1日起,由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甘肃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已开始施行。本人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就兰州路桥费收取的法律依据进行质疑,并通过这一途径主张和维护自己的权利。
兰州路桥费依据的政策法规是: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中,有关西部地区“扩大以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收费权或受益权为质押发放贷款的范围”的优惠政策;《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中“对利用贷款或者集资建设的大型桥梁、隧道等,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向过往车辆收取通行费,用于偿还贷款和集资款。收取通行费的范围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质疑一:“国务院颁布的政策、条例、通知,省政府的批复、兰州市制定的规章等,性质都是执行法律,而不是收费的法律依据。政府收费是对公民设定义务,如果法无明文规定,对政府来说就是禁止。因此,兰州市征收路桥费的合法性依据有问题,涉嫌行政违法。”
质疑二:“收费之后的使用和监督是怎样的程序,政府并没有交代。按照2008年5月1日出台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收费绝对不属于保密的范围,所以必须对收费有个明晰的说明让公众监督,而且还要规定定期向社会公布的时间,以便缴费人有权随时查阅。”
质疑三:按照甘肃省政府的批复,兰州路桥费应收到2009年11月。然而,据当地媒体报道,有征收点要求车主一次缴纳两个年度的路桥通行费(2009年度和2010年度年票),若只缴2009年一个年度,征收点则不予办理。征收批准期限以外的费用,缺乏法律、政策依据,属于乱收费。
根据施行的《甘肃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今后,我省地方政府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应向社会公布,以方便公众查阅,保障公众对政府信息的知情权。同时,我省还将对规范性文件实行有效期制度,以保证规范性文件的时效性和适用性。
鉴于兰州路桥费严重损害了兰州形象和市民利益,为此,本人请求对兰州路桥费,拒不纠正违法文件依法启动撤销程序。
洪维(兰州市民)
2009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