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起全省法院实行行政案件跨区划集中管辖
2月4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部分法院行政案件跨区划集中管辖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的有关情况。
《若干意见》共11条,涉及集中管辖法院和管辖范围的确定、对当事人的政策释明和诉讼指导、原管辖法院和集中管辖法院的工作衔接及职责等。
《若干意见》确立西宁市所辖城西区人民法院、城北区人民法院、西宁铁路运输法院,海东市所辖民和县人民法院、平安区人民法院,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所辖德令哈市人民法院、格尔木市人民法院为集中管辖法院。其中,城西区人民法院管辖原由城北区、城中区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城北区人民法院管辖原由城西区、城东区人民法院、西宁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西宁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原由湟中县、湟源县、大通县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民和县人民法院管辖原由平安区、乐都区、互助县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平安区人民法院管辖原由民和县、循化县、化隆县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德令哈市人民法院管辖原由格尔木市、乌兰县、都兰县、天峻县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格尔木市人民法院管辖原由德令哈市、冷湖矿区、茫崖矿区、大柴旦矿区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
《若干意见》要求各中院和基层法院必须做好当事人的司法管辖改革政策释明和诉讼指导工作。对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或集中管辖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要求相关法院必须严格依照行政诉讼法有关立案登记的规定,依法登记立案。不允许有案不立、拖延立案、干扰立案。当事人坚持向原管辖法院起诉的,原管辖法院应当做好释明工作,并在接收起诉状后三日内转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对需要开庭审理、调查或调解的,要求审理法院应在开庭(调查或调解)时间、地点的安排上注意考虑当事人的合理要求,同时加大开展巡回审判的力度。所有的基层法院行政庭仍然保留,主要办理非诉执行案件和简易程序案件。跨区划管辖案件需要到原管辖法院辖区开庭、调查取证、察看现场、调解协调的,审理法院应当与原管辖法院沟通联系,原管辖法院要积极配合支持,做好安保等工作。委托原管辖法院送达、宣判的,原管辖法院必须予以支持,并做好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案件涉诉信访的息诉稳控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