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西宁7月27日电(记者李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7日一审公开宣判青海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肖玉海受贿、挪用公款、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一案,对被告人肖玉海,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九十万元;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以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九十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3年至2018年,被告人肖玉海利用担任青海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的职务便利,为有关单位在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委托贷款、银行揽储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514万余元;2013年12月至2015年3月,被告人肖玉海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未经青海省信保集团公司董事会决议,个人决定以青海省信保集团公司名义将公司资金多次违规出借给相关单位进行营利活动,出借资金共计人民币1.5亿元;2014年至2018年,被告人肖玉海不正确履行职责,违反工作程序规定及公司章程重大决策事项规定,在未对相关企业进行尽职调查、未对反担保抵押物进行评估及未落实抵押物等情形下,仍要求青海省信保集团公司及其下属公司相关工作人员违法违规为相关公司办理贷款担保等业务,截至2020年11月27日,造成青海省信保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6.6478亿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肖玉海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担任青海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且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被告人肖玉海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被告人肖玉海身为国有公司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公诉机关西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肖玉海犯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肖玉海犯数罪,依法对其实行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肖玉海的亲属积极退缴涉案赃款,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据法律相关规定,法庭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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