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首起驾校涨价案开庭 擅涨驾培费挨罚54万

时间:2014-08-26 08:40来源:大西北网-亚心网 作者: 魏红萍 张绍娟 点击: 载入中...

     大西北网8月26日讯 据亚心网报道 因擅自调高驾校培训费用,姚氏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校(下称驾校)被米东区经济和发展改革委员会(下称发改委)开出54万元的罚单。驾校不服处罚,历经1年多的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复议、上诉等程序,最终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对方撤销处罚。8月22日,该案在米东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成为乌市首例驾校因涨价被罚告发改委的行政诉讼案件。

    姚氏驾校成立于1984年,是新疆首家个人独资驾校,今年74岁的创始人姚继智也是新疆驾校早期发展的见证者之一。1998年,姚继智将驾校交由其女姚云经营至今。

    姚氏驾校提出质疑

    2012年11月,米东区发改委物价局在检查中发现,米东区7家驾校中有4家驾校的驾驶培训费超出政府规定价格,其中便有姚氏驾校。

    该驾校在2012年10月1日至11月8日期间,将大型货车培训费收费标准由每人2800元提高至5760元,小型汽车培训费由每人2400元调高到2800元,违反了自治区发改委2007年下发的第302号《关于我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按学时制收费及有关问题的批复》(下称302号文)文中的规定,即大型货车培训费每人2800元,小型汽车每人2400元。因此,米东区发改委物价局责令姚氏驾校将多收款进行清退。

    2013年2月20日,米东区发改委物价局接到举报责令其15日内将多收款进行返还。

    然而,姚氏驾校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清退多收款,反而提出两项质疑:一是处罚所依据的302号文已过执行期。二是驾校属个人独资企业,可按市场定价,且根据我国《价格法》,驾校不属政府定价范围,自治区2002年出台的政府定价目录中,也没将驾校纳入其中,驾校学费由政府定价没有法律依据。

    米东区发改委就此向上级部门反映。2013年3月22日,自治区发改委批复:在自治区没有出台新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政策之前,302号文件继续执行。同年5月2日,米东区发改委物价局向姚氏驾校下达没收18万余元收款及36万余元罚款的处罚告知书。

    个人独资企业驾校该受处罚吗?

    在法庭审理中,双方针对“54万元的行政处罚该不该罚”展开激烈的辩论,案件的辩论焦点主要集中在该处罚所依据的302号文件是否已经过了执行期?个人独资企业驾校,能否自主按市场定价?机动车驾驶培训是不是属于强制性的培训,该不该将其放到政府的定价目录管理?

    驾校认为自己属个人独资企业,可按市场定价,且根据我国《价格法》,驾校不属政府定价范围;同时根据我国行政许可法规定,“不得组织强制性的资格考试和考前培训”,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情况下,管理部门认为机动车驾驶培训属强制性的培训,是理解错误,更不应该将其放到政府的定价目录管理。

    发改委则认为,驾驶培训是一种特别的培训,关系到道路和驾驶人的人身安全,因此国家对驾驶培训有严格管理规定,驾驶证取得是驾驶人上路的强制性行为,属于“非自愿培训”,理应纳入到政府定价目录;机动车驾驶培训收费按照《自治区定价目录》(新政发[2002]63号)编号17“部分重要的服务”中的“其他收费”进行管理,因此302号文件制定依据和程序合法。

    “我们作出的处罚决定是有法可依的。”法庭上,被告席上的发改委负责人和代理人称,302号文件合法有效,驾校违反该文件中关于驾驶员培训费的相关规定,擅自涨价,最终大型货车培训收费共超出7万多元,小型客车培训收费共超出10万多元。

    庭审中双方均拒绝法庭调解,法院将择期进行宣判。

    http://news.iyaxin.com/content/2014-08/25/content_4655791.htm

(责任编辑: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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