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首例专家证人出庭“作证”
解释与案件相关医学问题促司法公开公正
大西北网6月8日讯 6月5日,乌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刑事案件。与以往不同的是,法庭针对案件中被告人致被害人死亡参与程度问题,首次特邀自治区人民医院神经外科的专家,协助法庭查明案情。
2014年7月10日13时,在乌市九家湾五队高铁桥梁段建筑工地上,被告周某戡发现一名男子偷窃工地上的扣件,遂将该男子抓住,并通知了周某全,周某全和周某才赶到现场,将男子捆绑在工地上的电线铁架旁,其间3人均徒手或用木板多次对该男子进行殴打,致该男子当场死亡,经鉴定,其死亡原因为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及陈旧性脑颅损伤导致急性脑疝形成,致中枢神经功能衰竭死亡。
“第一次开庭审理时,针对鉴定机关给出的鉴定结果,第一被告人的辩护人对此产生异议,于是他向法庭提出希望邀请专家证人出庭,解释与案件相关的医学问题。”该案审判长邓颖介绍说。
审理当天,法院邀请了自治区人民医院神经外科专家作证,辩护人、合议庭及鉴定专家分别就自己的疑问向专家进行当庭求证。为保护证人,法院采取信息化技术手段,在专设的另一个法庭,专家通过同声传送的方式出庭作证。
“作为律师,我们在法律方面有着专业的知识水平,但是对于本案中的很多医学知识,我们只能提出自己的异议,申请专家证人出庭,也是希望他能以专业的水平解答我们的疑惑。”新疆百域君鸿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刘卫国说。
新疆新医司法鉴定所鉴定人金茂强说,对于本案中被害人的死亡原因,虽然专家意见和自己的鉴定结果略有不同,但他认为这对于案情本身而言并非无益,“我仍然坚持自己的鉴定意见,但专家出庭作证,于我而言,也是在督促自己,在以后的工作中要更加谨慎仔细”。
“让专家‘证人’走进刑事法庭,更能有效地突出以庭审为中心的诉讼理念,促进刑事司法的公开透明、公正公平等,让人民群众更直观地感受到了案件裁判的公平正义。”邓颖说,但对于专家证人给出意见的采信程度,还需要通过庭后合议庭评议决定。
□名词解释
专家证人:源于2013年实施的新《刑事诉讼法》第192条: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这是我国首次以基本法立法形式在刑事诉讼领域中创设专家辅助人制度,无疑是刑事司法鉴定立法的重大进步,在司法实务中起到积极作用。
□新闻链接
2013年4月15日,安徽黄山民警方某、王某因涉嫌刑讯逼供,导致名叫熊军的犯罪嫌疑人死亡,接受法庭审理。辩护人在新《刑事诉讼法》生效后,首次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专家辅助人刘良提出专家意见,最后法院做出改判。刘良被媒体冠以中国刑事诉讼“专家证人出庭第一人”。(南方周末2013年7月3日报道)
http://news.iyaxin.com/content/2015-06/08/content_4890678.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