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西北网讯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兰州市营运车辆清洁能源推广和改造方案》已经2014年7月1日市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8月26日
兰州市营运车辆清洁能源推广和改造方案
为加快我市营运车辆清洁能源推广和改造进程,建立安全、高效、快捷、市场竞争优势明显的现代绿色运输体系,逐步缓解能源和环保压力,进一步提升运输业发展的技术基础保障能力。根据交通部加快发展“综合交通、智慧交通、绿色交通、平安交通”建设总体要求和国务院《“十二五”节能减排全民行动实施方案》,按照市委市政府“治污染、畅交通”工程总体战略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的必要性
随着道路运输事业快速发展,我市营运性车辆数量逐年增加,现有营运性长途客运车辆1434台,旅游包车512台,货运配送车辆36319台(零担车辆8144台、1-3吨货运车辆4882台、1吨以下微型货运车辆23293台),公交车2643台,出租汽车7452台。除公交车、出租汽车均已使用清洁能源CNG压缩天然气外,其余多数车辆未能实现清洁能源使用,仍然存在耗油多、污染大的问题。全市营运车辆(不含公交、出租车)日均二氧化碳排放量约1252.99吨(相当于燃烧标准煤501.2吨)。因此,为促进我市“治污染、畅交通”、“蓝天工程”发展战略的实施,亟需对营运车辆进行清洁能源改造和技术装备更新。
二、主要目标
将主城区营运车辆(除特种车、柴油车外)改造升级为CNG、LNG、电力驱动等清洁能源型车辆,并积极引导社会车辆进行清洁能源改造。
(一)近期目标。2014年,营运长途客车、旅游客车、1-3吨营运货车的清洁能源改造与CNG加气站(站内增加建设LNG功能)的建设进度同步进行,货运出租、城市货运配送车辆清洁能源改造率达到10%,新增(包括报废更新)公交车、出租车、城市货运配送车辆、城市货运出租车辆全部使用清洁能源车辆。
(二)中期目标。2015-2017年,规划建设与清洁能源车辆数量相配套的CNG加气站(包含LNG功能)和电动汽车充电站,为进一步推广节能环保能源创造条件;加大清洁能源车辆的推广应用,加快报废更新步伐,营运车辆清洁能源改造率达到50%。
(三)远期目标。2018年,加快推广和改造实施进程,实现市内清洁能源运力20%的年递增速度;营运客车清洁能源使用率达到100%,市区3吨以下营运货车清洁能源使用率达到70%;市区内建设运营的CNG加气站(包含LNG功能)、电动汽车充电站能够充分满足清洁能源车辆的运转需求。
三、工作任务
(一)营运车辆的清洁能源改造。市交通局负责营运长途客车、旅游客车、1吨以下营运货车、1-3吨营运货车的清洁能源改造任务,并与主城区CNG加气站(包含LNG功能)、电动汽车充电站建设进度同步进行。具体由市运管处、市城运处抓好落实。
1.营运性客运车辆的清洁能源改造任务。市城运处负责对公交车启动清洁能源改造项目,对部分长途客车、旅游客车引导购置清洁能源车辆,同时引导客运企业对车辆进行升级改造。
2.营运性货运车辆的清洁能源改造任务。市运管处负责实施“兰州市城市货运出租”项目,坚持“企业为主、行业引导”的原则,引导企业以收购、兼并、自愿入股等方式,对现有1吨以下微型货运车辆进行清洁能源升级改造工作;负责1-3吨营运货车清洁能源改造以中转区货运配送车辆为主要任务,以充分发挥中转区配送功能所需的配送车辆为改造基数(6个中转区,每个中转区需500辆配送车,共需3000辆),通过收购车辆改造、报废更新、投放新车等方式完成;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清洁能源改装企业及城市货运出租试点企业,对符合《城市货运出租试点企业及其车辆市场准入条件》要求(见附件1),资质等级较高的企业给予必要的政策扶持和倾斜。
(二)CNG加气站和电动汽车充电站的规划建设。由市发改委负责制订CNG加气站(包含LNG功能)、电动汽车充电站实施规划;市规划局负责制订CNG加气站(包含LNG功能)、电动汽车充电站建设规划;市城乡建设局负责CNG加气站(包含LNG功能)建设;市供电局负责电动汽车充电站及附属设施建设;市国土局负责CNG加气站(包含LNG功能)、电动汽车充电站建设用地手续办理工作;市质监局负责对CNG(含LNG功能)加气站、电动汽车充电站设施质量,以及清洁能源改装设备、装备质量进行监督。
(三)相关技术标准制定及执行。市工信委负责制定CNG、LNG车辆改装技术标准;市科技局负责制定电动汽车引进及其充电站建设规划等技术标准;市环保局负责城市燃油车辆和清洁能源车辆的污染排放物和能耗的检测、对比等相关技术数据的统计工作,适时向社会和行业公布。
(四)财政补贴支持及税收优惠。市财政局负责对清洁能源改造车辆及相关运输企业、改装企业、清洁能源补给站等企业和个人提供财政补贴支持;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提出扶持发展城市清洁能源车辆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五)专项补助资金争取。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科技局、市质监局、市环保局、市交通局分别负责节能减排项目专项资金申请工作;各相关部门分别负责减少二氧化碳排放国家专项资金补助申请工作。
(六)车辆通行及年度审验优惠政策。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负责制订主城区非清洁能源车辆入户限制政策和主城区高峰限行政策,拟定清洁能源车辆主城区通行及年度审验优惠政策,引导社会车辆实施清洁能源改造。
四、近期实施步骤
步骤一:2014年8月底前,市交通局负责完成主城区各类营运车辆摸底调查;市运管处负责完成主城区油改气改装企业摸底调查;市发改委负责完成主城区加气站摸底调查。
步骤二:2014年8月底前,市发改委负责制定新建清洁能源补给站(包括具有LNG功能的CNG加气站、电动汽车充电站)实施规划,已规划的CNG加气站开工建设;市规划局负责新建清洁能源补给站(包括具有LNG功能的CNG加气站、电动汽车充电站)建设规划;市建设局负责启动建设CNG加气站(包含LNG功能);市供电局负责启动电动汽车充电站及配套设施建设;市国土局负责建设用地手续办理工作;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制定清洁能源改造实施方案和工作进度表,并上报市营运车辆清洁能源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
步骤三:2014年8月底前,市运管处负责完成油改气改装企业招投标工作,确定油改气改装企业;市财政局负责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明确对清洁能源改造车辆及相关运输企业、改装企业、清洁能源补给站的财政补贴政策;市地税局、国税局负责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明确对清洁能源改造车辆及相关运输企业、改装企业、清洁能源补给站的税收优惠政策。
步骤四:2014年9月底前,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科技局、市质监局、市环保局、市交通局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启动节能减排项目专项资金申请工作;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启动减少二氧化碳排放国家专项资金补助申请工作。
步骤五:2014年9月-12月,按照时限要求,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开展工作。一是有序开展清洁能源车辆改造工作;二是有序开展CNG加气站(站内增加建设LNG功能)、新建电动汽车充电站及其配套设施建设工作。
步骤六:2014年12月底前,落实清洁能源改造各项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措施。市财政局对纯电动乘运车、燃料电池汽车按国家规定落实资金、补贴推广政策。
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兰州市营运车辆清洁能源推广和改造2014年任务分解表》(见附件2),积极安排部署市营运车辆清洁能源推广和改造工作,完成近期目标任务。在清洁能源改造进程中,各相关部门同步做好道路运输市场稳定和经济社会稳定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营运车辆清洁能源推广和改造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协副主席王璇担任,市交通局牵头负责,各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交通局,负责方案的总体指导、督促和实施工作,加强统筹调度,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调相关职能部门落实工作责任,并制定任务目标和责任分工,定期通报工作进展情况,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召开征求意见会和工作协调会。
(二)加强协作配合。各部门要各司其职,认真对照工作任务分工,按照计划进度要求、职责分工制定具体措施和工作推进方案。部门之间要加强协作,主动配合,充分发挥多部门联动的优势,共同推进和落实各项工作任务,确保取得实效。
(三)资金保障及优惠政策支持
1.营运性货运车辆改造采取市场化运作、市场调节机制,由招标企业通过收购、兼并、自愿入股等市场经济方式筹措资金。
2.油改气改装企业、CNG(包含LNG功能)加气站、电动汽车充电站及清洁能源车辆配套设施建设及营运性客车改造资金以企业自筹为主。
3.国家节能减排专项补助资金用于车辆升级改造和改装厂建设、CNG(包含LNG功能)加气站、电动汽车充电站及清洁能源车配套设施等项目建设。
4.根据国家规定,对完成清洁能源改造相关企业、车辆给予适当的税收优惠政策。
5.运输企业通过收购、改造完成清洁能源改造的,政府通过节能减排的政策予以适当的补助。营运车辆升级改造费用由政府补贴、改造企业让利、车主负担三方构成。新增营运性节能车辆根据规定,可通过相关部门申请节能减排资金,根据政策给予适当补贴。
(四)责任考核。执行重点工作“月推进制度”,同步纳入各相关部门年终目标考核,实行绩效考核和责任追究。市领导小组要加强督查力度,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及时发布相关信息和动态,确保按期完成工作任务。
附件1
城市货运出租试点企业及其车辆市场准入条件
一、城市货运出租试点企业市场准入条件
1.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企业固定资产一亿元以上,或新区招商引资企业。
2.企业是具有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资格的独立法人或大中型企业的内部独立核算单位,从事道路货物运输2年以上。
3.有统一规范的经营、调度、维修救援和管理场所,且具有拥有车辆投影面积1.5倍以上停车场地。
4.拥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办公场所。
5.投放市场货运车辆必须符合城市货运出租经营条件。其中:货运出租企业的自购新车占总额的10%,收购社会零散轻型货车予以改造更新、升级换代为新型城市货运出租车辆占总数的90%。
二、城市货运出租车辆市场准入条件
1.城市货运出租车辆必须是载重1吨以下(含1吨)、全封闭、后开门的单排厢式货车,并符合国家汽车产品目录和“国4”、“国5”环保标准的清洁能源汽车。
2.城市货运出租企业出租车辆实行车型、车体颜色及企业标识、运价、税控计价器、北斗车载终端、顶灯“六统一”;车身两侧需按统一规范喷涂经营企业名称、城市货运出租专用标识、监督电话及电招服务电话。
3.城市货运出租车辆严禁从事客运,车厢内不得安装座位。
4.城市货运出租车辆实行经营权归企业、公司化经营管理、市场化运作机制。车辆运行实行车载北斗全程动态化安全跟踪监控。
5.城市货运出租车辆运营实行由城市货运出租企业统一调度的市场化经营管理模式,实行文明诚信优质服务。
6.城市货运出租企业服务员工和驾驶员均实行聘任制管理(底薪加提成),签订劳动合同。